继承纠纷第三人
『壹』 继承纠纷中 能不能将债券人作为第三人
一、继承人可以列债权人为第三人,但第三人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内。
二、债权人不能以有独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是另一法律关系,需要另行诉讼解决,无法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
债权人(Creditor)与“债务人”对称,是债务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贰』 遗产继承诉状中把我列为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目前,对第三人能否在起诉状中列明,存在争议。因我国对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仅供讨论学习。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一、有独三1、定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2、特点:(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3、制定有独三的目的: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起诉状中列有独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起诉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法院无权干涉。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起诉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二、无独三1、定义: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2、特点:(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独立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2)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3)参加诉讼的形式:第一种,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也无异议;第二种,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我认为:法院通知即包括法院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也包括本诉原、被告申请法院追加,法院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起诉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原、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追加,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以法院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3、制定无独三的目的:(1)便于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起诉时可以列无独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法院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起诉,只列被告。三、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起诉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起诉时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叁』 您好,我的案子和你所述差不多,我们的继承权就被第三人侵占了,这样的案子应该以什么形式起诉她谢谢
个人建议,以继承纠纷起诉,你们兄妹为原告,列你父亲为被告,你父亲的前妻为第三人。
『肆』 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地位如何列明
1、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原告,被请求对象是被告,其他人按照以下方法内确定。
容2、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伍』 继承人擅自处理遗产引发纠纷诉至法院,其他继承人能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现实困惑
王某有一子一女,王某死后留有一套别墅。儿子大王趁女儿小王不在国内的时机,将别墅卖给了李某。后来因为付款问题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恰巧小王此时回国,听说此事后她要求参加诉讼,并主张自己的遗产继承权。小王能否参加到当前的诉讼呢?律师点评
小王可以参加当前诉讼。小王在诉讼中的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本案中,小王作为王某的遗产继承人,本应该对别墅享有一半的继承权,但是大王却私自变卖了别墅,剥夺了小王的遗产继承权。在大王和李某的诉讼中,是由于支付房款发生了纠纷,而小王则是主张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小王在该诉讼里面针对该房屋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特别提醒
第三人就是独立于原告、被告之外的当事人,随着民事与经济活动的多样化,诉讼中的主体类型也不再限于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博弈。
『陆』 遗产纠纷诉讼中继承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出庭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继承诉专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属、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原告。 所以,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做为被追加的原告。
『柒』 财产在第三人处起诉告继承纠纷案件主体是否正确
遗产在第三人处,也不能起诉第三人,只能起诉同为继承人的其他人。
遗产官司结束后,得到遗产的人可以要第三人返还遗产。
如果第三人不返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判决第三人返还的。
『捌』 遗产继承诉讼中能否列第三人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供参考。
『玖』 遗产继承诉讼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专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属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在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理论上,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称为本诉;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称为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就形成了本诉与参加诉讼的合并审理,可以使人民法院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人民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要求,能够节省时间和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具体到遗产继承诉讼中,就是对待分割的遗产有独立请求权,或者与分割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其他继承人、债权人等。
『拾』 请问法院传票上的第三人是何含义。一桩继承纠纷案需要第三人开庭。第三人需要做何准备
合法!
如实向法庭陈述,提交相关证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