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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迁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2-04 19:13:28

『壹』 家在北京,刚刚拿到拆迁补偿款,有拆迁协议,打算买两套房子,请问有何建议吗

你已经有两套房子了,还要买呀,真有钱哦。要是我就将通州的房子卖掉,换成欢乐谷附近,这样子女都可以住在你附近,这里是北京四环附近,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等你退休后看望孩子或者孩子看你都方便。

『贰』 拆迁协议书

一、补办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通常是一式四份,拆迁人、被拆迁人、拆迁公司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即拆迁办)各持一份。
如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幸遗失,可以带上当事人的派出所户籍证明,身份证,拆迁补偿协议上所列的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明性的文件资料,到当地拆迁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借用复印一份(注意:复印后要盖章,不盖章的没有法律效力)。
二、去拆迁部门补办拆迁安置协议的时候,还需要提供以下的资料:
1、补发申请证明书;
2、登报声明、具结书;
3、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4、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一般有: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叁』 急求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示范文本

项目名称: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合同编号: NO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说明
1、本协议文本签约之前,协议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
2、为体现协议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协议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协议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涉及不到的条款,应用钢笔直接划去。
5、本协议条款由晋江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 方: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联系地址: 。
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依照《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房屋搬迁补偿(含土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已搬迁房屋、附属物情况
根据乙方提供的产权书证材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补偿方案》所确定的标准,经甲、乙双方核对,对乙方房屋、附属物情况确认如下:
(一)房屋坐落: 。
(二)房屋产权属 所有(共有)。
(三)房屋用途:【住宅】【店面】【工业用房】。
(四)房屋的总楼层数 层(房屋所在的楼层数为第 层)
(五)房屋的附属物情况:(详见附件一)。
(六)己搬迁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已搬迁房屋已被抵押给 。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
(七)其他:第二条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乙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补偿安置方式。1、货币补偿。2、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
乙方可选择产权调换,也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两种方式相结合。乙方选择的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双万就拟调换房屋的户型、套数、面积等相关事宜签订《产权调换意向书》。
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所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其中乙方自愿选择 平方米的住宅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店面作产权调换, 平方米的工业用房作产权调换 (异地安置)。
第三条 协议双方协商同意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己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一种:经当事人充分协商,双万自愿按《补偿方案》及其附表所列的标准,确定已搬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具体如下:
(一)住宅。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l、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法、违章部分,其中:
(1)手续不完整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无手续部分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住宅用地,尚未基建的,土地面积 亩(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二)店面。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2、违章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以上1、2两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三)工业用房。根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
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附件二):
1、经批准合法使用的土地面积 ( 平方米),扣除未缴纳土地规费 元后,补偿金额小计 元。
2、未经批准的土地面积 亩 (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3、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4、使用未经批准土地违法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5、土地已批但未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违章基建房屋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
6、超层高部分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补偿金额小计 元。以上1—6项合计工业用房的搬迁补偿金额 元。
第二种:协议双方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同时进行评估所出具的 号《房地产估价报吉》为依据,协商确定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的补偿金额(含房屋的装潢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具体如下:
(一)住宅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店面补偿金额 元(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三)工业用房补偿金额 元 (其中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特别说明:
1、以上补偿金额已含装潢补偿金额。
2、【住宅】【店面】的补偿金额已含土地使用补偿金。
第四条 房屋附属物项目的补偿金额
房屋附属物项目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附属物登记表》,乙方房屋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小计 元(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
1、未经批准建设用地 亩 (不分征收土地的原地类),按4. 63万元/亩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小计 元。
2、征收非建设用地 亩(不分征收土地的地类),按4.63万元/亩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小计 元。
3、果树补偿金额 元,其中: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树种 , 株,补偿单价 元/株,小计 元
以上1、2、3三项合计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 元。
第六条 搬迁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费
1、店面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店面面积 平方米,按30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6个月的补偿费,小计 元。
2、工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认定的工业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12元/平方米.月计算,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6个月的补偿费,小计 元。
3、搬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搬迁时房产租赁纳税凭证的租金标准 元/月,甲方一次性给予乙方3个月租金补偿,小计 元,租赁关系由乙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上述乙方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经济补偿金额,共计 元。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 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2、店面面积 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4、大型机械设备 台,按 元/台计算,小计 元。
(二)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甲方根据《补偿方案》的标准,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搬迁补助费,具体面积及补偿金额如下:
1、住宅面积 平方米,按4元/平方米.次乘以两次计算,小计 元;
2、店面面积 平方米,按6元/平方米.次乘以两次计算,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次乘以一次计算,小计 元;
4、大型机械设备 台,按 元/台计算,小计 元。
以上(一)、(二)两项搬迁补助费金额共计 元。
第八条 甲方优惠奖励措施
根据乙方对甲方房屋搬迁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补偿方案》优惠、奖励办法的规定,按经认定的补偿安置面积,甲方给予乙方如下优惠奖励措施:
(一)乙方同意按《补偿方案》附表所列价格补偿、按期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
1、甲乙双方确认的私人住宅的补差价减免率为 %,减免基数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算,应补差价待选房后,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时另行计算。
2、甲乙双方确认的店面补差价减免率为 %, 减免基数按 《补偿方案》相关规定计算,应补差价待选房后,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时另行计算。
3、工业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二)乙方同意按《补偿方案》附表所列价格补偿、按期搬迁腾空并签订协议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
1、私人住宅面积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2、店面按补偿金额 元的 %奖励,小计 元。
3、工业用房面积 平方米,按 元/平方米奖励,小计 元。
以上(一)、(二)两项合计奖励的金额为 元。
第九条 拆迁补偿费用的总和及结算方式
(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拆迁补偿费用总计金额 元整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进行结算:
1、乙方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在本协议书签订后,此拆迁补偿费用暂不发放给乙方,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结算差价,多还少补。
2、乙方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协议书签汀后,乙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理发放手续,一周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清楚。
3、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相结合万式,按双方确定的乙方选择货币补偿部分的补偿金额,扣除乙方选择产权调换部分所应补差价款后的剩余部分进行结算,多还少补。属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部分,在本协议书签订,乙方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办理发放手续后的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属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选房安置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时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已搬迁的住宅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相关约定经充分协商,双方自愿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并承担相关责任。
(一)自行过渡的。
1、发放标准:经认定的住宅补偿安置面积 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计价,小计 元/月。
2、发放时间:自房屋搬迁腾空并经甲万验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 月 日)开始计算,按季度发放,至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时为止。如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选房通知15日内,按甲方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按标准再发给乙方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甲方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时安置补助费。
3、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贡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甲方应每月双倍问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发出选房通知第二个月起,甲方不再付给乙方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
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万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方案》未作出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关数据,以附件为依据。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登记表》;
附件二:《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

『肆』 请问北京市拆迁时拆迁单位与被拆迁户签两份拆迁协议,一份是以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款为主的拆迁协议书,另一

1、此说法不成立。
2、原因:根据继承法,父亲的遗产没有遗嘱的话,只能按照法定专继承,简单的讲就是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
3、你所说的居住权在拆迁补偿中并没有补偿,所有的补偿只是依据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的,即:即使该房屋没有人居住,房屋的补偿款是不会发生变化的。
4、对策:如果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话:建议要求产权调换。

『伍』 谁有<北京市拆迁补偿条例细则>的全文内容

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6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今年6月
■被征收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房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北京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在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后,符合本市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房条件的被征收人,在通过保障房资格审核后,区县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对被征收人直接配租配售。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保障性住房,满足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使用。被征收家庭已选择某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后,不得再参加保障性住房公开摇号配租、配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建名录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今后,将由市住建委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并向社会公布。没有列入该名录的机构,不得承接北京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拆迁造成停产、停业可补偿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补偿,并公布了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

被征收房屋如果符合三项条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三项条件为: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的,将由征收双方按照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如果是用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则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800元至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标准由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陆』 北京拆迁,签合约准备拆房了,是不是给安置费,以为,一口补助钱是在拆迁以前给打卡里,还是拆迁后在给

北京拆迁基本流程是,入户调查-协商-签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办理拆迁安置补偿-交房验收-拆除

呵呵,哪有不给钱就拆的?你真敢啊。只要签了协议,就不怕给你钱,你想反悔也不容易对不对?

签协议后,拆除前

『柒』 北京拆迁补偿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 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 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 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 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 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

『捌』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完整版)

只要
当事人
不是在被胁迫或在不具备
民事行为能力

前提
下。所签订的
合同
都是有效的。当事人不的反悔,否则将承担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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