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纠纷调解标志

纠纷调解标志

发布时间: 2021-02-04 18:27:39

⑴ 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急求!

下面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你去看看吧,或许对你有用。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1999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于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法定代表人:X X X(章)

一九X X年十一月二日

⑵ 如何申请民事调解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2)纠纷调解标志扩展阅读:

调解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调解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

(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⑶ 右图是我国的“人民调解标志“,请写出该标志中间部分的构图要素及其寓意,要求语意简明,句子通顺,不

民调解标识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专、象征奉献的红心和属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

这个稍微改下就可以了啊

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称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经费依法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调解仲裁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仲裁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

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名称和仲裁员等工作人员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行规范和配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办事机构,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⑸ 民事调解中冲突的类型有哪些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1、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内调解。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调解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2、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人民调解标志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1797年挪威把中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一、调解范围狭窄。
虽然最高院公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少的纠纷等六类案件,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作调解,但有些法院仍局限在对离婚、赡养等几类案件的审理中、调解上,而非普遍适用这一程序。
二、调解率降低。
大多数法院民事调解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过去一般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约在60%-70%,而目前一般保持在30%-40%,有些法院甚至更低。这一现状与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要求并不一致。
三、陷入调解误区。
一提到调解,就是想方设法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原告放弃部分权利,结果是被告不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仅增大原告的诉讼成本,也不能及时充分地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义务方钻法院调解的空子,不利于树立法院的威信,更不利于倡导诚实守信这一社会公德的形成。
四、客观上法官无时间和精力去调解。
目前,法院系统都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法官的时间受流程管理控制,庭前法官一般不会见当事人,当事人也无法打听到承办法官,法官仅在庭上组织调解,这种调解大多数是流于形式,走过场。另外,近几年来基层法院退居二线及退休审判人员增多,而法院编制已满,法律院校的大学生进不来,加之司法考试难度大,造成一线审判人员紧缺,现有审判人员一年人均要审结100多件民事案件,很难有时间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⑹ 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标识徽章的图案组成

经广泛征集、评选确定的人民调解标识,将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用。
为了规范和使用人民调解标识,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今年2月司法部在本报、《人民调解》和中国普法网上公开征集人民调解标识、徽章设计图案。截至5月31日,收到信件、电子邮件来稿220件,其中,人民调解标识图案112件,人民调解员徽章图案108件。
6月初,司法部组织评选委员会对征集图案进行评选,确定三件作品作为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统一标识备选作品,并在本报、《人民调解》和中国普法网上刊登,广大人民调解员、司法行政干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投票。截至9月30日,共收到有效选票5865张,其中选择图案一2674张,占总数的45.6%。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图案一为全国统一的人民调解标识。
人民调解标识由握手、橄榄叶和汉字、拼音组成,图案主体部分由象征友好的握手、象征奉献的红心和代表和平与希望的绿色橄榄枝构成,意在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的重要作用。色彩选用上,采用红、绿和金黄色,红色代表热忱,象征着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态度;绿色代表和平和希望,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愿望;金黄色代表辉煌,象征着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与认同。

⑺ 西安市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地址周边有什么标志

北广济街167号(原市防疫站院内),随后调解员通过听取当事人陈述、调版查纠纷事实、拟权定调解方案等程序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将移交行政部门处理。西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87246762。

⑻ 中国律师协会的标志的构图要素及其寓意是什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标志的构图要素是为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象征律师协会的凝聚力与向专心力;整属个画面设计为众多个体的组合共同托起五颗灿烂的五角星,寓意是由广大律师组成的律师协会,沿着有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道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开拓进取,不断壮大。

⑼ 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吗

国外有民事纠纷调解,各个国家的诉讼和解制度 有所区别:
(一)美国的积极和解
在美国,大约90%以上的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以和解解决,真正进入到审判程序的不到10%。但是,如此高的和解率长期以来并非法官积极介入的结果,而是当事人的律师之间协商的产物。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制定之时,美国法官在和解程序中扮演的是“消极”仲裁人的形象。为了克服发现程序的滥用等导致的诉讼延迟、费用过高等弊端,1983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1款第5项规定:“审理前会议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案件的和解,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席审理前会议或者通过电话达成协议,以便使争议可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1]这条的修改使法官在诉讼和解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它标志着美国由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积极主义的转化。法官不仅要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机会或者对话渠道,更有可能成为调解人主动进行调解。实务中很多法官也认为在审前会议中由法官主导,积极促进和解才是对付案件数量增加和诉讼迟延的最好方法。
(二)英国的申请“合意判决”
英国的诉讼和解与美国有许多相通之处。英国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具备强制执行力。要获得此种效力,必须申请“合意判决”。申请“合意判决”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将和解事项记录在法院的裁决上,这种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制作“Tomlin”裁定。[2]英美两国诉讼上和解性质为私法行为,故和解协议如有瑕疵,可援用无效或可撤销予以救济。
(三)德国的劝告和解
诉讼和解制度是德国一项重要诉讼制度。1877年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起诉前的任意和解,1924年改为强制和解。现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不管诉讼到何程度,法院应该注意使诉讼或者各个争点得到和解解决。在诉讼中劝告和解成为德国法官的一项重要职责。法官劝试和解在审理程序中进行,属“调审合一”模式。在德国,法官的和解劝告是在公开的法庭上于双方当事人对席时进行的,这可以看作是对诉讼和解予以程序保障的表征。从法院在诉讼和解的作用上看,德国的诉讼和解可谓是“法官主导型”。
(四)法国的劝试和解
法国的立法非常重视诉讼和解。1935年法国修改民事诉讼法时,首次将法官劝试和解规定其中。现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对当事人劝试和解是法官的职责;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自行和解或者在法官主导下和解;法官在认为有利的时间与地点均得试行和解等。总之,法国诉讼和解的理念与德国基本一致。但是法国的法官对诉讼和解则采取消极态度。
(五)日本的尝试和解
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法院不管诉讼进行到任何程度,都可以尝试和解或者使受命法官尝试和解”。法官为实现和解积极地进行周旋工作。日本诉讼和解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具有和诉讼程序判决相同的效力。在其成立程序上若存在和再审相同的瑕疵,可以依再审之诉要求撤销。
从上述各国关于诉讼和解制度的立法来看,诉讼和解的发展经历了由消极的法官介入到积极的法官介入。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成为诉讼和解制度的一大亮点。尤其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美国也在不断调整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这说明了在两大法系的不断发展与融合中,都认识到了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绝对的当事人主义或绝对的职权主义对于解决民事纠纷起不到有效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正确配置他们之间的权利。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