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瓦工纠纷

瓦工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2-04 13:26:56

① 瓦匠活没干好,钱给了,还能追回来吗

瓦匠活没干好,钱给了,还能追回来吗?
我认为:瓦匠在没干活之前就把钱付了 ,这种做法不妥。容易在后期发专生劳务纠纷时不好处理。建议你同瓦匠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或退还你的钱,或返工;如果解决不了,属可以到相关劳动仲裁机构咨询如何处理。
祝你顺利解决好遇到的问题!

② 瓦工工伤纠纷--六人一起干瓦匠活,口头约定各自出事故各自承担。其中两人负责找活结算工资。

AB如果只组织,不干活,可作为雇主起诉。
否则东家是雇主。

③ 装修纠纷案例: 怎样解决这则装潢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理解和适用上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方面,承包商应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怎样理解“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

“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含两重含义:

第一重含义,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合同也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补充合同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

第二重含义,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特性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的综合要求的总和。建设工程质量事关国计民生,不仅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国家势必要通过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施行强制性干预。我国《建筑法》第52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要求。”因此,对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该等约定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

(2)关于工程质量鉴定——怎样确认“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因此,对许多诉讼案件,鉴定结论成了控辩双方胜负的焦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未对司法鉴定作出可供遵循的诉讼程序保障,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各级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些鉴定结论不公平导致判决不公,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十分强烈。主要体现在: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等鉴定主体不规范,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有法定鉴定的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鉴定的主体资格、鉴定机构超越本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许可的经营范围、鉴定人员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兼职等等。

第二,鉴定的程序不规范,表现为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送交鉴定的材料应当质证而未质证;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合议庭没有主持开庭请鉴定人出庭答疑,鉴定结论上签章或签字的鉴定单位或者人员并不参予鉴定活动,等等。

第三,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主要是指:鉴定适用的方法或者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鉴定存在重大漏项、鉴定适用的标准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等等。

因此,对广大承包商来说,为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当涉及司法鉴定时,在操作实务上应注意:

①若自己认定需要鉴定才能说明问题,一定要在法定的举证期限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超过期限,后果自负;

②对鉴定结论,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即审查:鉴定报告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是否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盖章签字);提起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如对方提交鉴定申请是否超过举证期限);鉴定机构或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结论依据的证据和构料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等等。

③若认为鉴定结论不公,应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并提出应该重新鉴定的理由。

(3)承包商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综合我国民法、合同法、建筑法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承包商因其自身的过错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首先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次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①对工程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相关的费用亦由其自行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生承包人因种种原因拒绝无偿修理、返工或者重建。发生此种情况时,如果发包人诉诸法院,请求判令施工人履行上述义务,也因法院审理案件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会导致发包人因为建设工程不能及时投入使用,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而损失惨重,即使发包人胜诉,也得不偿失。为此,《司法解释》规定:承包人拒绝无偿处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自己修理或者请他人修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该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②承包人实施返修、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工程逾期的违约责任。

③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发生重大质量缺陷,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由承包人赔偿因承包人的过程导致发包人的投资损失。

④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其他人身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④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⑤ 地热安装纠纷怎么诉讼

如果是交易中是质量问题可以适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但我个人认为更适用“排除妨害纠纷”或“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⑥ 房屋装修纠纷的(法律援助)

这种事情你找不到本人,不管法院还是警局都是没办法给你处理的。専着你还要有他为你做装修的证据等。

⑦ 装修纠纷,恳请律师朋友、网友们给我出出主意:),非常感谢!

在装修过程中,难免会有纠纷发生。解决纠纷的办法包括:(1)协商解决。在责任清楚、对方无主观故意、双方能对问题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时,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促使问题顺利解决。在双方对责任争议不下时,通过协商各自让步,尽量把问题解决到大家都能接受的程度。(2)仲裁解决。在双方僵持不下、问题无法解决,或者对赔偿金额达不成共识的情况下,最佳的方法就是通过质检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在鉴定的基础上找仲裁机构仲裁解决。当然,仲裁的前提是合同约定出现装修纠纷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并选定仲裁组织。(3)诉讼解决。双方在经过协商,仲裁都不能解决,或者不同意进行仲裁的情况下,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这是一种最无奈的解决方法,也是最终的解决方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取证。法院采信的证据一定是原始单据、凭证或物证,因此消费者在装修开始就应注意保留原始发。票和单证、相关材料说明、检测报告、包装、合同及附件。

在装修纠纷案件中,遇到质量问题,既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返工或维修,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赔偿。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也都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通过赔偿方式,就会遇到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消费者大多对于如何进行索赔不是很清楚,有的人盲目地加大索赔数额,结果得不到法院的全部支持,既浪费精力又要多付诉讼费;有的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自己应得的赔偿而导致丧失获得赔偿的机会。

计算赔偿数额,首先看双方是否在装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12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也有相同的规定。据此,签订装修合同时,可以约定如果某个施工项目所用材料不合格(如果是包工包料)或者因施工不规范造成工程不合格,则此项施工的费用,包括材料费和人工费应从总价款中扣除或者赔偿,已付款的,应由装修公司退回。关于赔偿金额,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的约定,则可以根据这些条款确定损失赔偿金额;如果双方在装修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的规定和《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业主可以要求装修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当然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双方可能仍会有分歧。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由装修公司按评估的价值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值进行赔偿。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人民法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业主可依法索赔。

⑧ 如何正确认定实际施工人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该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原则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应当按照合同顺位主张权利。《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工作报告也报告了此条立意;同时,不可否认,实践中也出现大量突破司法解释原意滥用此条规定的情形,损害了发包人、总承包人合法权益。

十余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准确理解、限缩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此,通过在专业审判工作会议上领导讲话、发布指导性案例、撰写理论文章、答新闻记者问等形式反复阐明司法解释该条本意,指导地方法院审理好此类案件。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不能随意扩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并且要严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015年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⑨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以诉权,维护了实际施工人利益,体现了对农民工权益的特殊保护。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⑩ 装修,瓦工刚贴完瓷砖,结果厨房边缘歪斜2厘米,洗手间包浴缸位置歪了3厘米,这种情况要不要叫他返工

明显是瓦工水平及责任心的问题,装修公司用人不当。装修是为了舒适美观版,他们权却真的给‘装修’了,是装完再修。
对方的一切说辞将都是无耻的狡辩。如果因为找正、找直墙面需要占用空间过大,需要与业主勾通的,利弊说清楚。确实无法找正或找直的,也需业主认可。
拆了重贴砖,绝不是说的那麽简单,有可能一触而动全身。如果你心里能接受歪的事实,让他们赔些钱吧。如果不产生过大纠纷,就让他们返工。新房装修成那样,心里会堵的。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