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合同
① 关于森林法的植树造林的所有权问题
从这片荒地的土地性质来看,其土地所有权在你长辈种植杉树前就属于村集体所有,并不是后来划为集体所有的。那么,你长辈在种植杉树前,应该与村集体签订荒地承包造林合同。若签订承包造林合同了,种植的杉树的林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你长辈所有(或按承包合同规定执行)。若当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承包造林合同,请拿出你长辈种植杉树的证据,和造林后管理这片杉树林的证据,与村委会协商,妥善解决这片杉树的林木所有权问题,使土地所有者村集体、种植人和管理人都得到应该分得的那部分林木所有权(即林木分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实施,后来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并实施。
② 在泄洪区的杨树有造林合同林权证也有镇政府说树木挡水强行伐了我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如果是镇政府征用林地给了你补偿以后砍伐的就是合法的如果给你补偿了就无所谓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了
③ 承包荒山合同格式,用途植树造林!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O 年 月 日
④ 法院如何处理造林合同纠纷案件
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裁决,没有约定的,依法进行裁决
⑤ 林木比例分成协议书
贵村提供的是林地使用权,那么提出一定比例的分成是必须的,正常的造林合同是内指造林起至林木采伐结束的时容间段,现在甲方要求继续造林,那么可以优先甲方造林,因为林地所有权为存有,只要分成合理即可,具体分成比例双方协定,不必要遵守前合同的分成比例。新的分成比例经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公示,无异议既可重新签订新的造林经营合同。
⑥ 林业工程合同如何写
承包造林工程合同书
甲方:百色市泽润农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承包甲方竹子项目的造林工程,本着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造林地点、面积及其内容:
乙方承包甲方 县 镇(乡) 村的约 亩(具体地点、面积、四至范围见附图)竹子项目的造林工程。
承包主要内容为:1、砍杂草、杂木、开防火带炼山、清山;2、挖明坑、放基肥回土;3、苗木管理、定植及补植;4、扩塘松土;5、喷除草剂;6、林木追肥;
整个造林工程项目的所有权属归甲方,乙方仅有承包造林施工权。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合同要求去施工,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承包工作完成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必须按下列技术规程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造林工序:
1、砍杂草灌木:要求将造林地上的杂草、灌木和藤类全部砍除,伐根不能超过20cm,以便将伐倒物晒干后能彻底地炼山。铲除火带炼山,开防火带要求宽15米以上,危险地带要加到20米以上至安全为止,防火带内的杂草灌木枝条及其落叶必须刮干净至实泥为准。带内的杂草灌木枝条要拖散开,堆积高度不得超越1.5米以上,带外严禁堆积杂草灌木,特别是转弯和陡峭的地方不能堆高。炼山前必须经甲方检查合格,并准备足够人员和配备足够灭火设备,然后由甲方选择适宜的天气负责指挥炼山,炼山后烧不净的杂草灌木要归堆到安全的地方,在甲方检查监督指挥下集中烧干净。
2、挖明坑:沿等高线挖长形坑,株行距4×4米,以坑与坑之间的直线距离为准;坑深40cm(以坑底中心至坑面的水平中线距离为准,若在施工中坑底遇石头,无法达到深度要求时,坑面宽要达到60×60cm),坑底上口长、宽均50cm。挖坑时心土、表土要分开,心土放在坑的下方,表土放在坑的上方以备用作回坑。挖坑工作要求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
3、放基肥回坑:挖坑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如时间允许要求风化一段时间再回坑。按规定用量施放专用复合基肥,回坑前将基肥撒在坑底与表土拌均后回填坑上方的泥土,以免定植时苗木根系接触肥科造成伤根而死苗,回坑时要求全部回表土,表土要打碎(泥团直径要求小于3cm),除去藤杂,树根和石块,回土以填满并稍高于坑面为宜,要求坑面外高内低,成碟状以利于积水。施肥用量筒量取肥料,确保肥料施放均匀和足量。
4、苗木运输、管理、定植及补植:
①、苗木运到工地后乙方马上负责卸苗平整摆放,苗杯(袋)要挨贴着放,不能留空隙,周围用适当的泥土来堆围,并及时淋水,气温高时要适当遮阳,未能及时载植的要进行不定期的淋水,保证苗木的根泥不干。苗木不能摆放存郁闭度≥0.6的大树底下,以免苗木得不到足够光照而生长变弱。苗木上山定植前要淋透水,认真搬运到造林地,切忌有意松动袋内宿土变成裸根苗搬运。
②、定植:要求在下雨后,坑内泥土湿透的情况下进行造林定植,栽植时,小心并全部拆掉营养袋放在坑边以备检查,将载苗穴挖够栽苗需要的空间,苗木栽在坑中部位置,放直,覆土比原苗根高3-5cm左右,用力踩踏,然后盖一层松土,坑面呈盘子状,即苗中央高,四周底,外围更高利于积水。
③、补植:造林定植后50天内要马上检查成活率情况,根据天气情况完成漏坑和死苗的补植,以后要不定期检查成活率并及时趁着雨天进行补植,以补早补了的原则保证季节造林成功,当年造林成活率要求达到100%。
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5、扩塘松土:以植株为中心,半径≥50cm的范围内松土,深度≥15cm。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6、除草:(1)化学除草 乙方用化学除草剂进行处理,产生药费由甲方承担,但因此而造成的如环境污染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要求杂草死亡率≥95%,苗木损害率为零。(2)人工除草 砍除杂草杂灌,杂草留存高度不超过30cm,杂灌伐桩高度不超过20cm,除草率≥95%。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7、林木追肥:施肥处必须离幼树体30cm的左右两边,先挖施肥坑后施肥,坑的规格为长宽深30×20×15cm,施放时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定量施放,施肥后先用少量土与肥料拌匀再完全盖土,肥料不能露出地面。该工序要求在 年 月 日前全部完成,最迟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8、造林工序的增减由甲方安排,双方协商补充,没有施工的工序相应扣减费用,增加工序的相应增加费用
以上每项工序的施工完成时间按照各项工序规定的时间要求去完成。在施工过程中,视客观情况和照顾工作的连续,甲方与乙方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调整。如因甲方缺肥、缺苗不能按期供应肥苗而影响到乙方施工进度的。则根据实际延长时间来推延完成期限。
四、造林完成的保证要求:
1、为保证有足够人员施工,乙方必须在签订合同3日内上足 个民工开工,逾期不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
安排他人承包。
2、苗木由甲方负责按46株/亩供给,但栽植前乙方要把好苗木数量和质量关,如乙方无故超额用苗,由乙方按5元/株进行经济赔偿,从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对每道工序的施工必须严格按合同的技术规程去完成,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时应马上纠正,验收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返工至合格为止,否则甲方不予结算工款。
4、乙方没有足够的劳动力,造成造林工程进度明显拖延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和减除乙方未完成的承包造林面积,而另行安排民工去完成所需费用超过原价款的,超过部分的费用从乙方预留工序价款中扣除。
5、甲方负责把肥料运到工地能通车的地方,从工地储肥处运到山上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卸车并负责管理,凡是有肥料被盗、偷卖肥料及在施工中乱丢和浪费肥料发生的,甲方根据损失按价5倍处罚乙方。其他由甲方提供的工具或材料如药物、药桶、药瓶等,有损失的由乙方按价赔偿。
6、炼山时,若因乙方守护疏忽,不听指挥或是炼山结束现场守火不到位造成跑火,并且在跑火之后不能及时发现并扑救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7、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每道工序的完成期限,除客观原因外,超期10天以上,按200元/天计扣工程价款,每道工序完成后3天内,由乙方申请甲方验收,甲方接到乙方书面申请后,按本合同技术规程要求于15天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不验收的视为乙方此道工序合格。甲方验收该工序质量合格率达不到100%的,甲方以书面形式限期乙方一次性返工,逾期不返工或返工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绝再验,并拒付该道工序的价款款。
8、乙方必须按承包范围完成所有造林面积,经乙方报验收完成工序后,如发现能造林的面积(连片石块地、水冲沟、坟墓和不能处理原有地上物的除外)乙方不去施工利用而造成林地浪费的,甲方责成乙方补工,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补工。
五、承包造林工程单价(单位:元/亩)
序号
工序
单价
说明
1
炼山、清理林地
5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不用砍杂部分,扣除 50 元/亩。
2
挖坑
40
按合同的工序要求施工。
3
放基肥、回坑
30
含卸车、管护、扛肥上山等各费用。
4
定植、补植
30
定植后50天内全面检查补植,已含卸苗、管护、扛苗上山各种费用。
5
扩坑松土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6
(人工、化学
除草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7
追肥
按合同工序要求施工
合计
注:价款包含各种保险金
六、为保证造林项目工程能顺利完成,乙方有下列条件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按乙方已完成工作的数量或质量办理结算,给付乙方已完成部份的价款70%。并优先扣赔乙方其他各项违约金等,余30%作为乙方按合同要求完成承揽工程的保证金,乙方不能完成承包工程的,保证金不得返还。
1、乙方在签合同之日起5日内或施工过程中连续10天内未落实 人以上到工地施工或将合同转包给他人,不到现场管理施工的。
2、乙方没有能力领导和保障有足够的劳动力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包的造林工程任务,造成造林工程进度跟不上而明显被动和拖延的。
3、乙方有严重克扣甚至骗取民工工款行为,致使承包工地的工作无法进行的。
4、乙方造林工序,经甲方重复验收质量合格率仍然达不到95%的。
5、乙方有犯罪嫌疑并受刑事处罚的。
七、验收办法及面积确定:
1、每道造林工序完成后,甲方根据本合同的各项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一起参加,甲方对验收结果有最终裁决权。成活率验收于定植补植完成后 15 天内进行,成活率达100%的为合格,如验收成活率达到90-94%时,成活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甲方按5元/亩扣乙方价款,如成活率<90%,乙方要继续补植至成活率≥95%为止。因不可抗拒的大面积严重自然灾害和虫害所造成成活率无法达标的,灾害受害率达30%以上的,由甲方负责提供苗木及增加补植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施工。
2、验收勾图计算面积时,根据划片施工完成情况,对照甲方的经营林班地形图,以甲方经过GPS测量的面积数为准,如遇光缆电线、水冲沟、裸露石块等确定不能造林的面积,要从造林承揽面积中扣除出来。
八、造林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1、甲方根据乙方的完成工序并验收合格适当支付民工生活费,但最多不能超过乙方完成工序工作量价款70%。余留30%价款在全部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结清。
2、乙方按合同技术规程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全部完成造林任务的,经甲方在全部工序完成验收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造林价款。
九、其他双方约定:
1、乙方组织民工进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作业,乙方应为民工购买各种劳保用品及各项保险(含意外伤亡、疾病等保险),发生一切伤亡、疾病、意外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
2、如土地纠纷引起的误工,2天以上的,误工期间民工伙食费由甲方负责,每天每人以10元计算。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本合同共七页,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解决。
甲方: 乙方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一)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造林面积、地点、四至范围图
⑦ 造林承包合同最长是多少年
曾培炎就退耕还林还草问题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9月25日电 退耕还林还草,改善生态环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近日,记者就人们对退耕还林还草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国家计委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主任曾培炎。
问: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有哪些鼓励政策?
答:国家对退耕还林还草的农户的政策主要有:一是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为200斤。如果农民认为粮食补助不足以补偿退耕田的粮食产量,可以不退。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需要退耕而实际亩产粮食超过补助标准的,由省级政府进行调剂,应相应提高补助标准。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二是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考虑到农民日常生活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按退耕面积每年每亩补助20元。三是国家向退耕户提供造林种草种苗费补助。种苗费补助标准按退耕还林还草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每亩50元计算,可直接发给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四是实行“个体承包”。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植树种草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由县级人民政府逐块登记造册,核发林草权属证明,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⑧ 两个人合伙造林合同只写一人该怎样写协议书
两个人合伙造林合同只写一个人,那么你们可以在合同后面附加一个补充协议,说明是你们两个人合伙造林的就可以了。
⑨ 给我一份造林种树承包合同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二)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第六条 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三)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五)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六)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自治地方林业生产建设,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在森林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依照前款规定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的,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同时转让双方都必须遵守本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⑩ 写一份自己个人造林申请合同书
一、申报内容,2015年我县申报内容包括林木良种培育补贴、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
二、申报主体向所在乡镇林业站申报初审经乡镇领导签字盖章后再向我局申报,各乡镇(街道)和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我局汇总后会同财政部门将按照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将在彭水林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
三、本次申报,凡有虚假申报等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并对违规乡镇(街道)、企业、个人3年内不安排财政补助项目。凡申报了中央财政贴息补贴的单位均不得申报2015年农委、供销、乡镇企业、扶贫、农综等农业产业化贴息。
四、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2月10日前,将申请报报告、相关附表、等资料按林业补助资金类别,报县林业局,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