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条所列的与技术合同有关的专利纠纷,其中既包括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也包括因专利技术和专利申请技术的研究开发引起的专利权纠纷、专利权属纠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合同法》
2. 青岛技术合同纠纷应有哪个法院审理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
管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3条规定: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就是合同纠纷,应该是合同内容是关于技术咨询方面的。
至于相关法律规定,要看是哪方面的纠纷,是合同履行、合同条款争议,或者是违约之类的。
具体规定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资料
2004年12月2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解释》的指导思想:
一是秉承立法原意,严格遵循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合同法总则对技术合同的统领作用的同时,充分体现技术合同的特点。比如,贯彻了合同自由、约定优先原则;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保证交易安全;体现技术合同标的的技术特性,重视并强化合同的技术性因素,对技术秘密明确赋予知识产权的特性和地位;科学合理地把握利益平衡,决定价值方向和保护取舍;
二是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
三是合理继承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的相关内容,保证技术合同法律适用体系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四是坚持与TRIPs协议和国际惯例相一致的原则。
二、《解释》是对原有法律规定的继承、完善、修正、补充的统一:根据合同法和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针对审判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需要解释的问题,包括在适用合同法时存有疑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作出规定。对原技术条例和《科技规定》中的部分内容,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以修正、补充后,予以合理继承。
三、在行文体例上,大体遵循了合同法的顺序。《解释》前四部分是依照合同法第十八章第一至四节的顺序,即“一般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五部分规定了“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性问题”,最后一部分涉及合同法未明确提及的特殊标的技术合同的法律适用和《解释》的生效问题。
5.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吗
技术顾问聘用合同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要根据聘用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建立的合同性质来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法系的调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属于雇用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与《民法通则》来调整。
在务实操作中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聘请的顾问属于退休返聘员工。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退休,按照《劳动法》规定,退休人员已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聘请的顾问属于国有性质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内退人员。
如果聘请的顾问已在其他企业内退,则该顾问的劳动关系仍隶属于原内退企业,聘用单位也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发生的纠纷也不属于劳动争议。
三、如果聘请的顾问处于离职状态且未退休或内退。
如果这类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关系,虽然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劳务协议》或《聘用协议》代替,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6. 软件开发相关的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怎么判定是否违约
看事实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符合则属于违约
7. 在签技术合同时候怕出现责任纠纷应该怎么说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技术转让合同是一种技术权益的转移,即采用合同形式把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使用权和技术秘密等的使用权转移给受让人。与其他类型的技术合同不同,转让人转让的是某一项技术成果,不是利用公知的技术知识为对方提供咨询服务,因此,转让人有义务保证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不会导致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该侵权责任由转让人承担。但是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可以约定此侵权责任由某一方承担,且此种约定优先于合同法而适用于双方当事人
8.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依据该条的规定,转让人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转让技术[包括1]没有全部转让;2]没有按约定期限转让;3]逾期转让超过两个月的法定规定;4]提供的技术秘密达不到约定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因此而造成受让方的损失。
2、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大道的大道的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包括泄露技术秘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以外或者不按约定的方式使用技术秘密,使受让人遭受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非专利技术引起的侵权纠纷,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用,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受让人应承担以下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或者不补交未交的使用费或者不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补足应交纳的费用和违约金,拒不支付的,应退还出让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停止实施专利或者技术秘密并赔偿因此而给出让方造成的损失。
2、超越约定范围使用专利和技术秘密,擅自许可第三人使用专利和技术秘密,停止违约行为,并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责任。
3、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如泄露技术秘密,转授使用方法等给转让方造成损失,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