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借款纠纷的案例

借款纠纷的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3 20:20:07

1. 经济纠纷案例

1、果然楼上理解错误。2、公司的倒闭与你无关,公司股东之间的瓜葛与你也无关。2、你亲戚以什么理由起诉你?你是否将取出来的25w都转让给公司所用,你转给公司是以什么方式,是否有证据证明?3、如果前面妥当,我实在想不出公司有什么理由起诉你。4、共同承担损失也是由出资不实或不到位的股东承担,和你没有一毛钱关系。5、有问题,可以继续提问。

2. 一个关于债务纠纷的案例,民法专家请进...

明确地给你一个答案吧,

首先,小张作为老张的继承人有权主张要求田某还款以及利息。

其次,王某作为保证人在没有明确约定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视为连带担保。即,小张可以将田某和保证人作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诉。

再次,这里有一个诉讼技巧的问题。首先,债权从1998一直到2007年间,时间跨度大,如何主张需要分不同的情况对待。
1、小张能够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款。就是说小张要证明他们一只在催讨,当然这不能只听小张的口头表述,要有具体的证据。比如田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因为这里有一个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在两年内催讨,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起诉到法院才会有胜诉权。
但是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小张证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会失去对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内。小张讨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开始计算,那么届满后6个月后,就无法向保证人追讨债款了。
2、小张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和小张多次上门要款。那么,由于该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所以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开始计算。履行期间也没有确定。现在具体的做法就应该是,小张首先向田某主张欠款,并给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张给田某打个电话,让其载15天内还款,对此予以录音作为证据,或者找几个证人当面向田某要钱,并给他15天的还款期。如果还款期满,田某还没换款,小张就可以起诉,要求田某和保证人共同还款并利息。

3. 民事纠纷案例

同是法学人,希望能帮楼主解决问题。
我们把这个案件一个个点分析下。
第一,物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房屋是否属于可以担保的范畴呢?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为担保所以,李某在这里提供自己的一间平房作为担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担保。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人的性质属于什么?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王某、毛某在担保书里说明是对王某“到期不还”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属于一般保证,但就二人内部关系之间,则对剩余侧歪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要求王某偿还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毛某偿还剩余债务。
第三,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当然以物的价值为限进行担保。人的担保呢?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担的是物的担保以外剩余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
第四,先诉抗辩权。案中提到“李某与是找到王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称张某有一处房产,应先于执行主财产,再强制执行张某其他财产及毛某财产,之后才可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这其实是王某作为债务人行使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必须提起对张某的民事诉讼,并在强制执行其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五,设定担保的房屋买卖问题。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问题,买到商品房,却不知道上面设了担保,等到人家来收房子才知道原来有抵押权在上面。根据物权对抗规则,非合意设立的物权中,具备公示的物权优先;均具备公示的物权,先公示者为先;均不具备公示的,先成立者为先;无偿取得的物权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将现在属于赵某的房屋进行拍卖。而不知情的赵某则可以起诉张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这就是这个案例里面所有的法律关系。
至于楼主说的问题,个人觉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属于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王某的抗辩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帮到你。(感谢你让我重新温习了一遍物权,两年没有看了……)

4. 老赖的主要案例

2014年4月14日,街头的大屏幕滚动播放着“老赖”相关信息。从当日起,南京六合法院在该区最繁华的地段楼宇最大的LED显示屏滚动播放第一批27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的信息包括照片、姓名、身份证号码、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案号等。据介绍,这27名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有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等,执行标的从1.5万到2500万元。
2014年8月14日,山西太原街头的大型显示屏滚动播放第二批“老赖”信息。2014年3月23日,6名“老赖”的照片及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出现在太原闹市区的LED显示屏上。曝光第4日,就有一名“老赖”主动还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运用这一方式缓解“执行难”难题。通过借鉴第一次经验,该院将第二批“老赖”名单通过大屏幕曝光。
2016年3月16日,长春市人民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处,一块LED大屏幕上滚动播放着一组“老赖”的名单、照片等信息,引得路过市民纷纷拍照观看。这是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老赖”共24名。此次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主要为近期办理的民间借贷、交通事故纠纷、赡养老人、合同纠纷等案件的被执行人。这些被执行人,或躲在外地,或拒不接电话,也不出现,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除第一批公布的24人以外,未来三个月内,还有其他“老赖”信息将被公布。

5. 雍永珍诉胡敬武民借贷纠纷案例

胡敬武这个人欠的外债比较多,有多人向南京市浦口区法院起诉他,还找不到他,法院依法在报纸上向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琴、吴永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万玉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胡敬武:本院受理原告雍永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6.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1、此案件发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内》颁容布之前,适用当时的规定。
2、那时候规定,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率,法院不保护。法院不保护,并不意味着非法。4%或5%的月息,被告自愿支付,无论是否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不做处理,视为该行为有效,被告不得主张抵扣或者往回要。
3、未付利息和本金的问题。未付利息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倍予以支持,本金予以退还。鉴于原告只主张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为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被告陈某归还借款本金700万元;支付利息××元(计算自x年x月起至×年×月至,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后续利息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至。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支付本金和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罚金。……

7. 案例分析……史某与李某因借贷纠纷发生争吵,后动起手……问1、李某是否有权提

你好,两人因为借贷纠纷发生争吵导致动手,他们被殴打的有点严重的话,那么林某是由全体起诉讼的,或者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8. 请高手给我提供一个关于借款的民事小案例及分析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

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

民事借款案例分析
1、无效。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放弃物保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可以。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约定担保范围的,债权人可向任一担保人请求全部清偿。

6、可向债务人甲和财产代管人庚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了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就取得对其他担保人的应承担份额的追偿权。戊作为抵押担保人,其抵押物灭失,抵押权消灭。故其丧失抵押担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偿。丙已失踪,其财产由庚代管,财产代管人在诉讼中可为诉讼当事人。故可向庚追偿

(2)1998年春,某燃料公司实行内部抽本租赁承包,根据企业的清产核资情况确定出各单位的承包标的及应上岗职工人数,然后选定承包人,再由承包人根据所核定员数在公司全部员工中组合职工,实行双向选择。
承担抽本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承包人个人承担,另一种是承包人与被组合人员共同承担。
职工卢某通过竞标承包了商场副食部后,又将其中的糖茶部转包给来某,两人分别作为副食部和糖茶部代表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糖茶部定员4人,抽本金一次付清,承包期限为两年。
1998年4月3日,来某交给卢某一次性抽本金14485.18元,卢某将上述抽本金交给公司。来某按照公司要求,组合了李某等三人为营业员,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等三人每人集资4000元。1998年4月30日,来某收到李某的钱后,给李某出具了收据一份,内容如下:“收到李某集资4000元正。”。在经营糖茶部期间,来某与李某等四人的工资均是按照公司的档案工资标准,由糖茶部自行发放,交纳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等费用后,四人的工资均在210元-250元/月左右,除工资外无其他利润分红。2000年3月26日,糖茶部停止经营,但未对经营期间的盈亏进行清算。后双方因集资款的返还问题发生争议,李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来某付还借款4000元。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来某承包某燃料总公司糖茶部,有其与卢某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及交纳的抽本金为据,在经营期间,以集资方式向李某借款4000元作为周转金使用,并约定了使用期限,双方应按约履行。李某请求来某返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理有据,应予支持;判令来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李某借款4000元,诉讼费用由来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来某不服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来某收到李某的4000元钱,给李某出具的是集资款收据,而不是借款收据。在来某与卢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来某是作为糖茶部代表的身份签订的合同,而不是以其个人身份签订。另根据来某与李某等四人的工资发放情况可看出,四人均按统一标准发放工资,来某比其他人并无额外收入。而燃料公司出具的证明中亦证实商场各部门均采取集体抽本共同经营方式,上述证据能够相互认证,证实来某与李某之间是合伙关系,在共同筹集资金将糖茶部的货物价款向公司交齐后,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李某不服,申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认为二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来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并据此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足,请求再审。
〔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合议庭均认为认定来某与李某等三人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来某向李某收取的4000元钱,是以集资的形式实施的借款行为。集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某向职工收取集资,未经管理机关批准,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之规定,应当判令来某返还该款;一审按有效的借款行为处理不当,但判决来某返还4000元人民币,处理结果正确,应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二审认定双方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因李某与来某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其要求来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维持二审判决。
〔评析〕该案处理的关键是对来某给李某出具的集资收条的性质如何认定。来某以糖茶部负责人的身份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向职工李某收取4000元集资款,并给李某出具了收据属实,其主张与李某等三人系合伙关系,但双方既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合伙协议,二审认定来某与李某等三人集体抽本合伙经营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检察机关关于“二审认定来某与李某合伙关系证据不足”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本案中李某提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书面证据是来某给其出具的集资收条,该收条上载明所交款的性质为“集资”而非“借款”。李某接收该收条,表明其对收条内容的认可,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收条是来某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对该集资收条,应予确认;李某在一审中处于原告地位,在再审中处于申请抗诉人地位,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应当对自己主张的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系因返还集资款而非返还借款引起的,李某要求来某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当依据来某收取集资的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虽然二审认定双方合伙经营的证据不足,但因李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来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需要说明的是,该案是再审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如该案是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并根据变更后的请求依法裁判

9. 民事纠纷的案例

1、吴某珍诉深圳XX医院美容手术侵权
要点:尽管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为非医疗事,代理原告从医疗主体和举证责任角度出发胜诉。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2、何X俊诉东莞南山XX轻型建材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案(代理原告)
要点:在当事人举证不足的前提下,代理当事人积极调解,促成人民法院以调解结案。
3、曾X慧诉罗湖区XX商铺转上纠纷案
要点:在我方当事人一审判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与同事共同代理二审、成功撤消一审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有效合同利益。
4、黄X坤、黄X琴诉南山XX学校监护不当案
要点:原告的女儿在南山永成学校就读,放学后由于学校未接送回家,而导致在校园外发生交通事故,代理原告追究被告的监护过错的民事责任。并促成有关部门取缔该学校。该案媒体有跟踪报道。
5、段X平诉深圳市XX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要点:在原告居间成功而被告否认合同的情况,代理原告通过电话录音和利用证据规则而成功胜诉。
6、周X诉深圳市XX实业有限公司快餐消费权益案
要点:一份快餐引起的消费权益保护诉讼——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代理原告成功主张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并获得精神赔偿。该案在媒体有跟踪报道!
7、方X诉龙岗区XX小学人身伤害案
要点:方X之子在XX小学读小学,课间被校园内的一辆杂货车撞亡,代理原告向被告要求人身伤害赔偿以及精神赔偿,共获一百多万元赔偿金该案在媒体有报道!
8、XX*D*WIDNER诉深圳市XX眼科医院手术侵权案
要点:美国公民XX*D*Wildner在深圳市XX眼科医院做眼科手术而致眼部严重不适,代理其主张患者权益,指出医院在行手术前的签字协议有隐蔽性误导。该案有媒体跟踪报道!
9、李X新、陈X芬、文X宗等诉深圳市XX兴实业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要点:因情势变迁导致原告租赁的商铺无法正常经营,代理原告通过诉讼,解除租赁合同,使原告获得合理赔偿。
10、林X添诉刘X借款案
要点:原告被告原为朋友关系,原告赠与被告若干款项,但双方朋友关系破裂后,原告把该款主张为借款而诉请返还。代理被告对抗原告主张,成功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定驳回原告诉求:此案媒体有报道.
11、胡X明诉XX康实业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要点:为成功追回巨额借款,代理原告提起诉前保全,扣押被告租赁收入,并通过诉讼判定借款有效,得到法律的支持和执行。
12、金X诉深圳市XX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要点:金X书法作品“贺”字被XX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代理金X向被告成功索赔,该案争议较大,也是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媒体有跟踪报道!
13、左X明诉付X英产品质量纠纷案
要点:有人说原告买假打假,并受到人身威胁,为维护原告正当权益,代理原告通过诉讼讨回说法,尽管原告没有被视为消费者,但是仍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获得赔偿。
13、六旬老人洗澡中突发心脏病,猝死在水池中,浴池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处理这起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浴池有义务保障浴客的安全,负有导致老人死亡的次要责任,并判定浴池赔偿死者2万元。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