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囗协议
① 英译汉 协议
DURATION
有效期
This Agreemen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orthwith and shall continue in force for a period of 5 years and shall be renewable for further rations on terms and conditions to be mutually agreed between the parties.
此协议即日起生效,且在5年内有效,如需续签,须经双方一致同意。
4. PRICE
4.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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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协定及其附件和临时补充协议(节选)
第一条 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
一、确定一军事分界线,双方各由此线后退二公里,以便在敌对军队之间建
立一非军事区。建立一非军事区作为缓冲区,以防止发生可能导致敌对行为复发
的事件。
四、军事分界线按照后述设立的军事停战委员会的指示加以明白标志。敌对
双方司令官在非军事区与其各自地区间的边界沿线树立适当标志物。军事停战委
员会监督所有设署在军事分界线与非军事区两缘沿线的标志物的树立。
第二条 停火与停战的具体安排
甲、通则
十二、敌对双方司令官命令并保证其控制下的一切武装力量,包括陆、海、
空军的一切部队与人员,完全停止在朝鲜的一切敌对行为,此项敌对行为的完全
停止自本停战协定签字后十二小时起生效(本停战协定其余各项规定的生效日期
与时间见本停战协定第六十三款。)
十四、本停战协定适用于双方军事控制下的一切敌对的地面军事力量,此等
地面军事力量须尊重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
十五、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海上军事力量。此等海上军事力量须尊
重邻近非军事区及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陆地的海面,并不得对朝鲜进行任何种
类的封锁。
十六、本停战协定适用于一切敌对的空中军事力量。此等空中军事力量须尊
重非军事区与对方军事控制下的朝鲜地区,以及邻近此两地区的海面的上空。
十八、军事停战委员会与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及其各自所属小组的工作费用由
敌对双方平均负担。
乙、军事停战委员会
(一)组成
十九、成立军事停战委员会。
二十、军事停战委员会由十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五名由朝鲜人民军最高司
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共同指派,五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指派。委员十人
中,双方各三人应属将级;其余双方各二人可为少将、准将、上校或其同级者。
二十五、军事停战委员会:
设总部于板门店(北纬三七度五七分二九秒,东经一二六度四○分○○秒)
附近。军事停战委员会得经该委员会中双方首席委员的协议移设其总部于非军事
区内的另一地点。
丙、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一)组成
三十六、成立中立国监察委员会。
三十七、中立国监察委员会由四名高级军官组成,其中两名由朝鲜人民军最
高司令官与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所共同提名的中立国,即波兰与捷克斯洛伐克
指派,两名由联合国军总司令所提名的中立国,即瑞典与瑞士指派。本停战协定
所用“中立国”一词的定义为未有战斗部队参加在朝鲜的敌对行为的国家。被指
派参加该委员会的委员得自指派国家的武装部队中派出。每一委员须指定一候补
委员,以出席该正式委员因任何理由而不能出席的会议。此等候补委员须与其正
式委员属于同一国籍。一方所提名的中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与另一方所提名的中
立国委员出席的人数相等时,中立国监察委员会即得采取行动。
第三条 关于战俘的安排
五十一、本停战协定生效时各方所收容的全部战俘的释放与遣返须按照本停
战协定签字前双方所协议的下列规定执行之。
子、在本停战协定生效后六十天内,各方应将其收容下的一切坚持遣返的战
俘分批直接遣返,交给他们被俘时所属的一方,不得加以任何阻难。遣返应依照
本条的各项有关规定予以完成。为了加速此等人员的遣返过程,各方应在停战协
定签字以前,交换应予直接遣返的人员的按国籍分类的总数。送交对方的每一批
战俘应附带按国籍编制的名单,其中包括姓名、级别(如有)和拘留编号或军号
。
丑、各方应将未予直接遣返的其余战俘,从其军事控制与收容下释放出来统
交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按照本停战协定附件“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各
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十二、各方保证不将任何因本停战协定之生效而被释放与遣返的战俘用于
朝鲜冲突中的战争行动。
五十三、凡一切坚持遣返的病伤战俘须予优先遣返。在可能范围内应有被俘
的医务人员与病伤战俘同时遣返,以便在途中提供医疗与照顾。
五十四、本停战协定第五十一款子项所规定的全部战俘的遣返须在本停战协
定生效后六十天的期限内完成。在此期限内各方负责在可能范围内尽早完成其收
容下的上述战俘的遣返。
五十五、定板门店为双方交接战俘的地点。必要时战俘遣返委员会可在非军
事区内增设其他战俘交接地点(或若干交接地点)。
第四条 向双方有关政府的建议
六十、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
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
,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
朝鲜人民军最高司令官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元帅 金日成(签字)
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 彭德怀(签字)
联合国军总司令美国陆军上将 马克·克拉克(签字)
出席者
朝鲜人民军与中国人民志愿军代表团首席代表朝鲜人民军大将 南日(签字)
联合国军代表团首席代表美国陆军中将 威廉·凯·海立胜(签字)
⑤ 是囗头协议的,
囗头协议不好,最好是书面协议
⑥ 《应山协议》的内容是什么
1946年3月,驻应复山之国民党第66军制13师一部连续南犯,与我军发生冲突,造成张扬店事件,我中原军区司令员李先念为此向国民党提出严正抗议。在他的多次敦促下,北平军调处执行部汉口第九执行小组于3月24日赴应山调处。小组主要成员为:中共首席代表薛子正上校。国民党首席代表邓唯仁少将,美方首席代表戈雷费士上校。经过调查和谈判,国共双方于3月28日在原国民党应山县党部会议室正式签定了《应山协议》。1992年鄂政发66号文件公布《应山协议》旧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