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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纠纷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 2021-02-03 03:16:25

Ⅰ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哪些

为了维护我们党二十多年来在农村建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为这些纠纷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述如下:
一、协商
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后,能够协商,达成协议,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况且还有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调解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通过调解解决,但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村委会调解。一般来讲,村委会比较了解情况,便于及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当事人节约成本。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例如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纠纷提交所在乡(镇)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目前我国每年约发生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80%以上是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的。当然,根据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调解。
三、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于1994通过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如不实行地域管辖等,难以适用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看,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规定,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目前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目前,我国已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2.6万个。在每年发生的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近10万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各地方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一)仲裁机构。有的地方规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另占编制,办公室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经营管理部门,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规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不便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由此可见,在全国性的仲裁规范出台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本地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
(二)仲裁协议。有的地方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辽宁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如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协议的态度是:不强调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将纠纷申请仲裁。这是与商事仲裁重要的区别之一。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按我国仲裁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管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如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当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这也是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按我国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从各地方的规定来看,各地都比较重视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并规定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庭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果能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对防止矛盾激化,稳定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都是极其有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五)先予执行。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地都规定了在纠纷发生后,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季节性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裁定先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当理解为,如果各地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农业法等法律不抵触,从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秩序的稳定。
(六)关于裁审关系,各地都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关系是: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不经协商,不经调解,也不经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Ⅱ 土地纠纷的四种解决途径是什么

□陆佩云 赵涛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①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沦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②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②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③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④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当事人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和双方当事人盖章。调解协议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当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据。如果当事人不愿调解或不服调解,或在调解成立后调解协议书送达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规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处理。

调解时不能带有自己的感情,不能决而不调,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时间越久,越会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麻烦和被动。行政调解不成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三、行政处理

人民政府处理即所谓的行政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因为主体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范围不大,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这类纠纷宜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复杂,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牵涉登记、发证,因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为妥。但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受理。

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进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应先认真审阅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要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历史资料和原始凭证,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察。在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后,要制作《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③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④处理结果。⑤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①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②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③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④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四、诉讼

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3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一)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民事诉讼案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

(二)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三)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设立了四条土地犯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都有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争议双方的一方当事人或知情的公民或组织认为土地违法者已构成了犯罪,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各种证据,通过侦查,进行仔细分析,认真研究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情节已经查明,证据确凿充分,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这类案件概括起来可分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土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研究问题,分析原因,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尊重历史。依照法定程序,依据不同时间的有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先易后难、先调查后判断、先个别后一般的原则,实事求是地依法解决。

Ⅲ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有哪些怎样进行

为了维护我们党二十多年来在农村建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新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必要为这些纠纷提供一些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分述如下:

(一)协商。

发包方与承包方发生纠纷后,能够协商,达成协议,是最好的解决办法。既节省时间,又节省人力物力。但不是事事都能够通过协商解决的,况且还有当事人是否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因此,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的途径解决。

(二)调解。

当事人可以将纠纷通过调解解决,但调解不是仲裁或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管理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调解民间纠纷的职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村委会调解。一般来讲,村委会比较了解情况,便于及时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当事人节约成本。另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例如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将纠纷提交所在乡(镇)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目前我国每年约发生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有80%以上是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调解的。当然,根据自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以外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调解。

(三)仲裁。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我国于1994通过了仲裁法,但在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理由是农业承包合同面广量大,涉及广大农民利益,仲裁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如不实行地域管辖等,难以适用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从目前我国的立法看,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因为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差异很大,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关于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及仲裁的规定,必须因地制宜,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目前有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的规定主要是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目前,我国已有二十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县、乡两级设立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2.6万个。在每年发生的60万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近10万起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各地方解决农业承包合同有关仲裁的规定,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一简单介绍:

1、仲裁机构。

有的地方规定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不另占编制,办公室设在县、乡两级农村承包合同经营管理部门,如北京市。有的地方规定是典型的行政仲裁,即向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如天津市。仲裁法规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不便于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的设置问题作出规定。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由此可见,在全国性的仲裁规范出台前,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本地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问题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

2、仲裁协议。

有的地方规定,农业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辽宁省。有的地方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承包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如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仲裁协议的态度是:不强调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将纠纷申请仲裁。这是与商事仲裁重要的区别之一。商事仲裁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按我国仲裁法第四、五条的规定,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仲裁实行地域管辖,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如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发包方的上一级承包合同管理部门申请仲裁。”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当理解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实行地域管辖的原则,一般为发包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这也是与商事仲裁的重要区别之一。按我国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选择仲裁机构。

4、仲裁程序中的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对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及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从各地方的规定来看,各地都比较重视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并规定仲裁庭出具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为仲裁庭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纠纷,如果能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对防止矛盾激化,稳定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都是极其有利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没有规定,但不排除在仲裁程序中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

5、先予执行。

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各地都规定了在纠纷发生后,对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等季节性的承包合同纠纷应及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裁定先恢复生产,然后解决纠纷。这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的一大特色,相反,商事仲裁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虽然没有规定,但应当理解为,如果各地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或农业法等法律不抵触,从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来看,是没有问题的,而且这种规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秩序的稳定。

6、关于裁审关系,各地都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起诉。

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四)诉讼。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仲裁与诉讼的程序关系是: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不经协商,不经调解,也不经仲裁,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Ⅳ 面对农村土地纠纷,有哪些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

寿宁新闻网讯钟国平近日,在寿宁县鳌阳镇大同社区大会议室里,随着社区调解主任把调解委员会的印章逐一加盖在一式七份调解协议书上,这起因土地权属纠纷在持续近半年之后终于得到了的化解。

据了解,今年2月初,寿宁县三峰公园征地鳌阳镇大同社区第二小组村民陈某招、卢某通、刘某芳、范某荣、富某辉、范某春等六户农地测量后公示期间,该组村民叶某瑞向社区提出异议,其表示以上六户已丈量所涉及的农地中有属于其家自留地的部分,要求归还,同时要求社区暂停补偿款的发放。社区在了解这个情况后,当即暂停了土地补偿款的发放,不日就召集所在第二小组六户村民及叶某瑞进行了解协调。

“1976年第一次承包自留地,我父亲是第二生产队队长,我们家以7口人参与分地,1978年5月我从部队复员回家,就在家里种地,所以我对我们家自留地的地界面记得很清楚,1980年后期因为参加卫生系统工作,对田地慢慢失去了监管,被他人种植,最后被人瓜分。”叶某瑞陈述道。

“生产队农地都是八十年代初分到户的,不能说七几年谁种过,农地就是谁的,当时分地按土地肥沃状况去分,肥沃的农地会少分,贫瘠的地会多分点,还有的农地是其他地方不够拿这里的农地去补。”刘某芳、范某荣、富某辉、范某春等其他六户也提出了异议。

双方你一言我一语谁也不让谁,但因年代久远,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来佐证,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社区两委与当事人进行交谈,做思想工作。随后,当事人范某荣提议大家都是一个生产队,为了不伤和气,六户每户退800元,其多出200元,凑足5000给叶某瑞,其他几户表示同意,叶某瑞也表示同意。可是第二天,叶某瑞表示反悔,认为其所涉及地块应该有600平方米左右,征地款不可能那么少,不同意之前的调解结果,不同意签协议书。

而后几个月,大同社区调解未能达到双方要求,且征地补偿款的暂停发放,争议双方扬言要去镇政府、县政府集体上访。大同社区认为案情复杂,上报鳌阳镇政府,请求出面协调。鳌阳镇政府接到请求后,联合鳌阳司法所、鳌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成员单位进行调解。鳌阳司法所对双方及可能了解情况的其他生产队队员都做了调查笔录。同时,向林业、国土部门了解当时的一些分地情况并组织人员前往实地查看。

在此基础上,秉承当事人自愿以及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和公正的原则,8月2日晚由大同社区主持召集,鳌阳司法所、鳌阳镇包村领导、三峰公园征地组、国土所、社区两委、包括争议双方在内的全部第二生产队成员代表及部分村民代表40余人在社区大会议室进行联合协商调解,同时利用司法所的视频记录仪对全程进行录音录像。调解人员首先听取了纠纷双方的意见及其余生产队成员代表,村民代表的意见,随后,对双方当事人逐个进行谈话的方式,做思想工作。调解会议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在调解人员,有理有据,情理相结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即由所涉及地块第二生产队成员按比例让出部分地块共计300平方米给叶某瑞。

近年来,在寿宁县经济快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背景下,鳌阳司法所作为在县城内的司法所,以往单一调解已经无法满足面广量大的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解作为司法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及调解组织共同参与调解、处理民间纠纷的形式,迅速、有效的化解了基层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Ⅳ 农村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有哪些

非诉讼解决方式:双方协商和解,调解解决(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申内请仲裁解决等三种容主要方式。

法条链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2、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Ⅵ 农村土地纠纷无法调解,我还有什么解决纠纷的方法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版民委员会、乡(镇权)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去你房屋所在区域的土地所,或者打12336电话进行咨询。在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后,如果对方存在土地违法(超占你家所有土地),可以要求其拆除违法建筑物。

(6)农村纠纷解决途径扩展阅读:

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不同途径解决:

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侵权纠纷

土地侵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调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Ⅶ 农村土地纠纷该怎么解决

宅基地的纠纷问题可以向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最终途径是走司法途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

(1)协商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据此规定,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法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表明公民之间就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的纠纷,只与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条和第53条的规定,先经过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不经行政机关的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农村纠纷解决途径扩展阅读:

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哪些求答案

1、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协商、调解和仲裁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捍诉讼。

(8)农村纠纷解决途径扩展阅读: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书面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应当出具回执。回执应当载明接收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接收日期等,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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