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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2-03 01:02:36

① 海事法院都管辖什么样的官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② 海商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还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你好,如果案件是关于海事侵权或海事合同纠纷的案件,那么这个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但是如果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由中级法院管辖,那么这些案件就要交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管辖权的转移。

③ 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

1.海事诉讼管辖具有专门性。
2.海事诉讼管辖具有涉外性。
3.海事诉讼管辖不以行政区划分为依据。 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是指海事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法院内部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的纵向分工。
与一般民事案件的“四级两审终审制”不同,海事案件的审级则为“三级两审终审制”,即各海事法院、海事法院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海事案件的性质、标的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一审海事案件。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解决海事纠纷,各海事法院陆续在沿海各大港口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海事法院由内设的海事庭、海商庭和派出庭审理第一审海事案件。 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海事事实发生地为标准,同时考虑被告住所地而确定的管辖。除共同海损、救助报酬等个别类型案件外,大多数海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海事案件所具有的涉外因素多、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性强、诉讼标的流动等特点,决定了只有对大多数海事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才能更加科学高效地解决海事纠纷,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条第2款对海事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作出了较民事诉讼法更为详尽的规定。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特定的海事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专属管辖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外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排除非海事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而且还排除了国内其他海事法院的管辖权。
海事诉讼专属管辖与海事诉讼专门管辖不同。海事诉讼专门管辖是对海事诉讼管辖的定性,指海事案件应由海事法院进行专门管辖;而海事诉讼专属管辖是专门管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海事案件中具有特殊性质的案件只能由特定海事法院进行管辖。 198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规定海事法院受理中国法人、公民之间,中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海事商事案件,包括5大类14种:
(1)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0种。主要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他船及货物损害的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2) 海商全国案件14种。主要有:水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等。
(3) 其他海事海商案件11种。主要有:海运、海上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纠纷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等。
(4) 海事执行案件5种。主要有: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公约》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中国与外国签定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等。
(5)海事请求保全案件2种。即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和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8月12日下发了《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根据该通知,海事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故海事行政案件不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④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版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权法律,及时审理海事案件,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本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法对涉外海事诉讼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⑤ 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
(1)原则,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由内船容旗国管辖
(2)例外(沿海国管辖),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二、管辖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领域外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⑥ 法律问题 什么是海事案子

海事案抄件,有广义和袭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事案件,包括以下几类案件: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简称海事案件),泛指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涉及船舶的,或者在航运、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非合同关系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所提起的民事诉讼.
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简称海商案件),泛指基于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及其港口进行民商事活动的协议发生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其他海事纠纷案件,泛指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不能归类或简单归类于海事侵权纠纷或者海商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包括了海事保全案件,海事特别程序案件等.
海事执行案件,泛指申请执行海事裁判文书、海事仲裁裁决书、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狭义的海事案件,单指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⑦ 青岛海事法院有权判决在深圳发生的案件

这个应该是针对侵权行为重新提起的民事诉讼,可以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是属于海事法院管辖就有点奇怪了,不知道案件有没有一下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的规定: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

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3.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4.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

5.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6.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8.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

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10.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11.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14.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1.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

2.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

3.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4.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

5.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6.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

7.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

8.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

9.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

10.海运欺诈案件;

11.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1.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2.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3.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4.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

5.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1.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

2.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⑧ 海事法院为何不管辖刑事案件

因为法律规定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四条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的,适用本法。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8)海事侵权案例扩展阅读: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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