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A.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是什么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要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的,必须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损害后果归咎于行为人负责不问行为人主携差梁观上是否有过错,不以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范畴,仍需要满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是对过错的证明责任进行了技术处理,在过错证明上适用举证责任庆槐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行为人要免责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发生侵权事件后,探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的探寻顺序应是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到过错推定责任再到过错责任原则,即遵循从特殊到一般的检索探寻流辩运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为适用前提,换言之,凡是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完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B. 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原则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一般认为,侵权行为首先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也就是说,侵权行为破坏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责任——这种责任是在法律上严格规定不许被破坏;侵权行为同时又是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行为,而加害人必须对被伤害人做出赔偿。”
分析以上学说,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问题: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因此,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歧极大: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3)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也有两个要件的: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2)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C.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有哪些归责原则
目前,抄法学界争论较大。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较为适宜。
归责原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问题。关于侵害知识产权的赔偿责任,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我国民法据此确立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的侵权归责任原则。同时,据第118条规定,确立了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地位。在我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遍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二元归责原则,在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补充适用其他归责原则。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原则;二是以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原则。
D.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实行什么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产品责任应采用何种归责原则,大致有四种观点:
专一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此种属观点认为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多数人主张此说。
二是过错责任原则。理由是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中,还不具备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条件,因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即可免责。
三是过错推定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非过错责任,亦非无过错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即产品缺陷的事实本身,应视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有过错,即过错推定。
四是二元归责原则。认为产品责任既适用无过错责任,也适用过错责任,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规定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承担过错责任。
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要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 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
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
现代侵权法出现了一般条款和类型化相结合的模式,适应此种发展趋势,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了“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所谓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为一切侵权请求权之基础的法律规范。所谓类型化,是指在一般条款之外就具体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
归责原则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责任构成要件来确立。
归责原则还确定了不同的减轻和免责事由。就一般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构成要件,就不构成侵权责任。如果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既可能表明行为没有过错,也可能表明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也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规定的上述免责事由,都可以成为一般侵权责任中的免责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权责任中,需要具备特殊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才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在多数人责任中,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
(一)连带责任
所谓数人侵权中的连带责任,是指数个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聚合的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人,依法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加害人之间基于共同协议免除某个或某些行为人的责任,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也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
我国侵权法在数人侵权行为的规则上非常有中国特色。
首先,《侵权责任法》从“共同”这两个字上区分了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8条的“共同”应当理解为主观的共同联系。
其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是指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但不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修改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抗辩事由方面,以确定具体侵权人为抗辩事由。
第三,吸取欧洲私法一体化进程中取得的最新经验,第11条规定了累积的因果关系(也有学者译为并存原因、原因力竞合等)。这就在法律上规定了以累积因果关系表现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它是指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致害行为,各个行为均足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二)按份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外也可能承担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了部分的因果关系,又称共同的因果关系,指数人实施分别侵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由加害人分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不能够确定实际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够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由补充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补充责任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充责任具有次位性。在补充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发生了分离,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同时,还可能使行为人之外的人承担责任,责任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行为人。补充责任是一种第二顺序的责任。第二,补充责任具有从属性。第三,补充责任大多是一种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相应的责任
所谓相应的责任,是指根据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的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多个条款中,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第一,相应责任一般是对外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第二,相应的责任也可能是对外应负的责任份额。第三,相应的责任常常是对补充责任的限定。
相应的补充责任,首先应当确定相应的份额,如果需补充范围超过相应份额的,以相应份额为准;其次,如果需要补充范围小于相应份额的,以实际需要补充的份额为准;再次,需要确定在补充责任的范围内,应当承担多大的相应责任。
(五)补偿责任
所谓补偿责任,通常是指在侵权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担的适当的补偿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等因素,由双方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补偿责任主要特点在于:第一,补偿责任主要是一种公平责任。第二,补偿责任的责任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补偿责任主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第43条“关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连带责任”、第59条“关于医疗领域产品责任的连带责任”、第68条“关于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第83条“关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动物致害的责任”等四个条文中规定了不真正连带责任。
F. 我国产品质量法确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什么
产品质量法确定的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G. 我国侵权法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类型主要包括: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绝对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追究致损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这一原则,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1) 产品提供者有过错;(2) 产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产品而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3)过错的存在与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作为受害者将要负担起所有的举证责任,证明以上三个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获得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
(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在制造、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便推定其有过错。这样一来,原告只需证明所受损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产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证明产品提供者存在过错。
(三)严格责任原则, 是指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无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相比,严格责任原则具有先进性。
(四)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发生以后,不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以“过错”的存在做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了,在抗辩事由上也更加严格,仅以受害人故意与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条件。
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严格责任原则之间的关系,多数学者认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认为还是应当将二者加以区别。严格责任这个概念产生于英美法系,无过错责任这个概念为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认为:严格责任不同于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都以保险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在严格责任中,并不一定要考虑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实。所以,英美法学者也大都将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区别开来[1]。足以表明严格责任并不是无过错责任[2]。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宗旨是要体现“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3],这与产品责任保险是紧密相连的,产品责任保险对促进生产,提高产品质量,转嫁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五)绝对责任原则, 是指法定的责任,不需要考虑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关过失的证据,只要有法律规定应予防止的损害发生,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