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协议 » 合同完整性

合同完整性

发布时间: 2021-02-02 19:53:26

Ⅰ 完整性原则

从地质资料管理角度来理解完整性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地质资料作为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探开发工作的历史性真实记录,需要保存活动记录的全貌和内在的有机联系,尤其是原本地质资料的相关记录文件种类应该齐全;二是电子文件与数据的背景信息不能残缺。残缺不全的记录,是残缺不全的历史记忆,对科技性和实用性很强的地质资料来说,会为地质资料的利用带来不便,或者可以说,不够完整的地质资料压根就没有研究参考的利用价值。

为了确保地质资料能够完整获取,通常企业往往在《地质资料归档规则》中对地质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移交归档的清单,在工程合同中详细列出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目录,以防止归档不完整、不全面。地质矿产勘探开发工程,通常通过招、投标程序决定施工队伍,一旦中标,招标与投标甲乙双方通过合同形式,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有专门条款规定施工方应提交的地质资料目录清单和资料的质量要求,其中会有合同价款的5%~10%的地质资料保证金,只有施工方按合同清单提交了地质资料,经过评审和验收认定提交的资料符合齐全、合格后才能返还给施工方地质资料保证金。

电子文件与数据怎么样才算完整?除了电子文件与数据本身的信息内容完整外,还有支持电子文件的软硬件、表达电子文件内容的基本格式及有关数据等背景资料的齐全。

Ⅱ 合同管理六条标准指什么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

甘肃法律服务网 作者:巩宏律师 2007-3-3 9:32:05 第 18 位浏览者
(甘肃法律服务网建议稿)
第一条 为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树立依法为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合同管理规范化标准》。
第二条 合同管理的总目标:机构网络化,制度系列化,行为规范化,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一体化。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管理机构总管,科、室、部、办分管,合同管理员具体管的逐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同管理机构够名称、组成和职责。
名称:
负责人:
成员:
职责:
一、贯彻执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二、制定合同管理章程、制度、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变一更、转让和终止。
四、审查合同,建立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进行合同统计,做出统计分析。
五、决定合同会商、评审、审批、登一记、备案、咨询事宜;决定格式合同制作、合同鉴证、合同催告、合同撤销事宜;决定合同担保及抵押等事宜。
六、协调单位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解决合同问题和处理合同纠纷
七、领导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八、开展合同调研活动。
第五条 合同管理员及其职责
一、合同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语言文字能力,具有相应的合同法律、法规知识,懂业务,懂管理,工作认真细致。
二、合同管理员除搞好自身的学习外,应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合同知识培训。
三、参与合同的会商、评审。根据委托订立合同,进行变更和解除。
四、检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办理合同签证,办理抵押物登记等。
五、管理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按规定使用。登记如帐,填报统计报表,建立合同档案。登记、保管与合同有关的文字、单证材料。
六、清理债务,追讨欠款,参与仲裁、诉讼活动。
七、合同管理员调岗,应认真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等手续,经领导同意后离任。
第六条 合同订立制度。
一、合同形式
本企业订立合同,一般应采用合同书或数据电文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应订立合同确认书。
(1)合同书: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文本、安徽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或经省工商局批准、监制,单位设计的格式合同文本。
(2)数据电文合同:经由电子手段、光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包括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二、合同主体
本单位对外签订书面合同,对方当事人除须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须具各下列条件:
(1)有核准的经营范围;
(2)有履行义务的资格证明;
(3)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4)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三、订立程序
本单位订立合同,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1)进行可行性调查,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2)审查对方要约或向对方发出要约。
(3)等待对方承诺或决定向对方承诺与否。
(4)协商合同的订立。‘严禁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
(5)拟订合同,并报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6)订立合伺,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守法原则。
(7)签字和盖章。本单位所订立的合同,署名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
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签字;
(8)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
四、合同内容
本单位订立合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同书:主体合格、标的合法、手续完备;条款齐全、意思表示真实、约定明确;文字清晰、语言规范;无矛盾条款、无空白条款。
(2)数据电文合同: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证信息自首次以最终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时可以将信息展示;信息由当事人认可,当事人身份、签字、盖章经过可靠方法的鉴定。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企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遵照以下规定:
(1)通知或答复
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理由、要求和具体内容通知对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应要通知收到后15日内做出答复。
(2)双方派员进行充分协商。
(3)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4)经过鉴证、备案的合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送原鉴证、备案机关审核存查。
第七条 合同鉴证制度
为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以下重要合同应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鉴证:
一、农药、化肥、种子、粮食等重要生产资料合同。
二、技术开发与转让、建设工程、承包租赁、融资租赁、产权转让、加工承揽、委托拍卖、居间、借款、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购销、广告发布等重要合同。
三、“三会”(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合同。
四、国家指令性计划合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合同。
五、价款或报酬在50万元以上的合同。
第八条 委托代理制度
一、代理人资格:代理人必须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合同法》培训并经考试发给合格证书,才具有代理资格。
二、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经过授权,本企业授权形式如下:
(1)职务代理:在单位明确规定的职权内代理。
(2)特别授权: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则,签署《授权委托书》。
(3)授权委托证书: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授权委托书》证书的,在证书填写的授权范围内代理。
三、要求:代理人应在代理期限内,按照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项自行转委托他人代理。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授权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或出卖给他人。如有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代理人离岗,应交回有效期内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合同文本、专用章、台帐和档案制度。
一、合同文本使用制度:
(1)本单位使用的合同文本种类有: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全国统一示范合同文本;
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全国统一指导合同文本;
省工商局制定的全省统一合同文本;
本单位自行草拟,由省工商局监制的特殊文本;
当事人双方参照示范文本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
(2)对方当事人拟定的格式条款合同一般不予使用,特殊情况(如保险合同)必须使用时,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
(3)合同文本由专人保管、登记使用。
(4)合同文本使用应建立台帐。
二、合同专用章制度:
(1)合同专用章统一刻制、统一编号、统一保管、统一启用并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
(2)合同专用章专供签订合同使用,严禁外借、转让和利用合同专用章牟利。
(3)使用合同专用章,应获得法定代表人的批准并登记备案。
(4)发生特殊情况,须外带合同专用章的,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5)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如遗失或被盗,除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外,还应登报挂失。
三、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1)合同档案的管理,应做到规范化、科学化、统一化。
(2)合同档案的内容包括:合同(含正、副本);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变更、解除、转让合同的通知;履行情况、验货、交货记录、协商记录;会议纪要;双方往来的信息记录,有关单证等);合同台帐;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授权委托登记;合同学习、培训情况;帮扶情况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情况记录;合同纠纷卷宗材料等。
(3)合同档案应装订成册,由专人管理备查。
(4)查阅合同档案需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
四、合同台帐制度
(1)合同台帐包括合同登记台帐、合同检查台帐、合同统计台帐、.合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台帐、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帐、合同文本领用登记台帐、《授权委托书》使用登记台帐。
(2)建立合同台帐,旨在通过合同管理,管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使决策者了解本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
(3)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按合同类别建立健全合同汇总台帐,分管单位(部门)应建立健全分类台帐。
(4)合同台帐要及时登记,全面填写。
(5)合同台帐须装订成册,按档案卷宗标准加封面。
第十条 合同审查制度
一、重大合同应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二、一般合同签字盖章前应经合同管理员或合同管理机构审查。
三、合同的审查包括:
(1)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合法,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约定是否明确,质量要求明确与否,价款报酬约定明确与否,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约定明确与否,履行费用负担的约定明确与否。
(2)审查有无格式条款,免除对方责任条款等。
(3)审查交付与验收,方法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交付人,验收人是否经过授权。
(4)审查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是否办理。
(5)审查合同是否设立担保,如设立,审查担保方式是否恰当。保证人的主体是否合格,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的条款约定是否符合《担保法》要求。
(6)审查合同是否发生变更或解除,手续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
(7)审查履约、违约情况,有关证据是否齐全。
(8)审查是否存在预期违约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审查是否具有抗辨权、撤销权、代位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审查合同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并检查履行情况。
(9)对方当事人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级。
(10)审查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否利于解决合同纠纷。
四、审查是否有表见代理情况发生。
(1)审查是否使用内设机构印章签订合同。
(2)审查有无加盖合同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证明书、介绍信流落在外。
(3)审查有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4)审查代理人离岗是否交回有效期限内的《授权委托书》并向有关刘一方当事人发出相应的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管理奖惩制度
一、凡在合同签订、审查、履行以及合同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1.在订立、审查、履行合同过程中,工作认真负责,为本单位争取较大效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2.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被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
3.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本企业增加较大效益,节约较大资金、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的;
4.追讨欠款、索赔成功。在合同的仲裁、诉讼中由于自身的工作获得胜诉的;
5.勇于检举、揭发他人利用合同行贿受贿、牟取私利、为违法行为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盲目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
2.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进行验收、查询、反馈信息,导致企业丧失抗辨权、撤销权、代位权、胜诉权的;
4.工作不负责任,对方违约不汇报、不追究、暗中向对方提供内情,收受贿赂,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5.有缔约过失责任的;订立无效合同的;因重大误解和恶意串通而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的。

Ⅲ 合同的最后一页,还有一半的空白,怎么处理

在各自合同上,可以在正文的下方打上,以下无合同条款,或注明无正文。需要公证的合回同或协议答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3)合同完整性扩展阅读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Ⅳ 合同 骑缝章

不可以。骑缝抄章是盖在比如说一份完整的合同不止一页,为了防止对方修改中间任何一页的内容,所以需要盖骑缝章,维持几页合同的完整性。

但是对于单页就阐述全部的合同,应当在合同签章处盖章,合同章要清晰、完整。
一般合同都会要求一式两份或者一式几份,以便各自保留一份。所以,必须每份都盖完整的合同章。

Ⅳ 合同可以不盖骑缝章吗

法律上没有规定合同必须盖骑缝章。《合同法》里提到,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是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那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有签字或者盖章,则该合同就算成立。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是没有骑缝章或者页码编号的,这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太大的影响。
之所以在合同上多盖一个骑缝章,是为了让比较重要的文件不被随意更改,得以好好保存。在文件上加盖了骑缝章之后,将整份合同展开就可以看到骑缝章还原成原本的印章,对方无法随意更改制定好的合同内容,也不能否认这份合同的内容。这样我们可以避免因为对方修改合同内容或不承认合同内容所带来的麻烦或损失。
其实骑缝章的作用就和钢印的作用差不多,在文件上加盖骑缝章后,别人就不能轻易在文件内增加或删减页码。这样一来,不管是页码变多了还是页码变少了,我们都可以很容易地看出来。其他人就没有办法在文件里删减某一页内容,或者加页进行造假了。合同文件的完整性可以得以保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Ⅵ 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已经经过承包人检查确定,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么

此规定有效,但是如果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招标人仍然要负连带责任。

Ⅶ 怎样看一份合同是否有漏洞、主要看哪些地方

合同审核要点及方法

  • 第一方面:决策审查过程

1、把握合同的缔约目的,围绕缔约目的设定权利义务。

缔约目的是合同的灵魂,没有缔约目的也就不存在合同。所以,理解并具体化缔约目的是起草合同的首要任务,如果目的都搞错了,就算权利义务设定的再完美,操作流程再严密都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也会使得合同完全失去原有的意义。

2、考虑合同订立后的可变更可能。

当今社会,瞬息万变,且不说自然事件和社会因素非我们自然人或单个组织能力所能抗拒的不可抗力外,就连市场主体自身的变革或变化有时也是让人意想不到的,并且无法预测。所以,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到法律//教育网合同订立后履约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一些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如自然事件中的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社会因素中的国家法律政策调整、市场价格重大波动等重大情势变更事项,微观方面可能遇到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企业终止清算、破产倒闭或重组并购等事项。

  • 第二方面:主体审查过程

1、注意合同主体的合法和真实。

市场经济强调缔约自由,为了追求利润,许多组织采取各种欺诈的手法,制造主体合法、真实的假相,达到签约(欺诈)的目的,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虽然,从法律上讲,因该种动机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可以依照相关救济条款进行责任追究。但是同样会给组织带来人力、物力、财力上的重大损失。所以合同主体的合法真实是合同审查的重要项目之一,是关系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前提之一。

2、注意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

对某些业务领域,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法规规定,需要合同一方或双方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营许可才可从事。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国家建设部门核发的设计资质、建设施工合同要求业主有“报建”的整套资料、物业服务管理合同需要物业管理资质、部分外贸或进出口合同需要的行业特殊代理权资质或经营许可、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需要开发资质、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需要药品批号、生产或卫生许可等。

3、注意对资信能力、业绩、人员等进行审查。

一个组织的资信能力是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要因素,一个规模较大、信誉良好、业绩出色的组织同样有可能因为资金周转的问题而影响其具体项目的操作,从而可能造成缔约方的损失,轻则延误履行期限,重则违约不能履行。因此,重大工程项目、重要项目或者较大额度的采购等合同要求对方出具履约保证金函,这样才能从资信上促进对方积极履约。另外在后期质量保证期内,要求对方出具质保金、保函是当前普遍的、可行的方法。

  • 第三方面:可行性审查过程。

1、合同标的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

合同的标的是最能体现缔约目的、合同性质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我们写文章时所表述的文章中心思想。所以,我们在起草合同时,最好要单独写明“合同标的”这样一条内容,以便让人一看便知合同的大概内容。

2、合同的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围绕缔约目的设定的合同双方的履行方式、操作流程是合同标的实现的关键,不同性质、类别的合同在履行上有不同的方式,如采购合同的货物转移;工程施工合同的进度施工;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产权转移;安装合同的设备交付使用等,但各类合同的履行也有其共同的地方,根据合同双方履行的一般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标的完成(运输)方式、保险、付款方式、质量保证等等,这些内容的设定一定要结合组织的实际来进行,如期限要和相关项目紧密配合、地点设定要遵循便利原则、付款要以促进标的完成为目标、质保期和质保金要合理有效等。

3、对合同相关事项内容要有相应约定。

相对于合同主体、标的、技术标准等重要合同内容来说,有些合同内容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在合同中完全没有体现,如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质量保证等等,其实从合同履行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些也是极其重要的,例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不可抗力发生的机率就非常之高,而因此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严格界定,而又没有相关统一标准的,容易产生纠纷的内容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周密的预计,和详细的规定也就成为提高合同可行性的需要了。同样道理合同保密、质量保证、技术开发等内容虽然不和合同标的直接发生联系,但是却是有违缔约目的的内容,需要从缔约目的和后期利益的角度对其相关条款加以重视和完善。

  • 第四方面:合法性审查过程

1、不同合同性质类别具有各种特殊性。

依据缔约目的的性质,合同法把合同分成了15个大类,并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具体规定,对合同起草者或审查者来说,这是法定依据。其实在日常合同具体事务中,我们还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合同进行更加具体的分类,便于事务操作。合同的类别不同,合同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对合同进行分类的意义就在于能够充分认识到不同类别合同的特殊性,从而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提醒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某些合同内容或要素,如合同的主体资格、生效要件、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及保密事项等条款内容。另外,针对合同的特殊性,当事人还可以就各方的权利或义务作出一些特别的约定。对这些特殊的约定一定要尽可能地表述完整准确,要注意其合法性问题,避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或冲突。

2、法律用语的准确是合法性审查的重要内容。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属于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件,其中许多内容需要以法律术语加以界定和规范,使合同的内容明确、清晰,不会产生歧义、异议,另外对有些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用法律语言都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文件的一些书写标准或要求去做,其中包括尽可能地使用或推广大家共同认可的一些规范性法律//教育网法律用语,以避免大家在理解合同时产生不应有的歧义。如在审核合同时,发现一些常见的法律用语错误像“定金”与“订金”不分、“权利”与“权力”混淆、“抵押”与“质押”混用的情形等。另外,还发现不少合同中出现类似“一方对另一方罚款”等明显违反“合同各方法律主体地位平等”的用语或表述。其实,上述每个法律用语都是有其特别含义的,随意滥用可能要闹笑话,甚至直接影响到合同内容的有效性和当事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大小。

  • 第五方面:风险性审查过程

1、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

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买卖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在合同的具体内容中必须能够体现这些法则。我们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切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因为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对价”的基本要求,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反之就是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必须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基础。法律禁止以强凌弱的“不平等条约”存在;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法赋予受不公平条款约束的一方当事人一定期限内的合同撤销权。尤其是起草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因为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商家的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

2、注意交易实施的安全。

当事人之间订立书面合同的目的就是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好地保证交易实施的安全。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应特别注意能够保障交易顺利实现的条款内容。如当事人选择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条款、合同履行的担保条款等是否存在不符合实际或无法保证交易安全的情形。尤其是在大宗货物买卖、不动产买卖和国际贸易类的合同中,这些条款内容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有关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如交货地点等)、标的物所在地及合同纠纷的管辖地、解决方式等条款内容如何约定也直接关系到交易的能否顺利实现或交易的安全,在给当事人起草或审核合同时同样不要忽视此类条款内容。

3、注意考虑合同纠纷发生的可能。

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所建立的是一种动态的债权或债务关系,一方权利之实现有赖于另一方义务之履行;换句话说,合同之债仅是一种信用上的法律关系,若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存在灭失的可能性,尽管其可以通过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来保障其权利实现。但由于合同之权利是一种私权利,法律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主要依据就是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所以,要求起草或审核合同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的头脑”和“商业的意识”,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发生合同纠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尽可能的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约定清楚。这样,即便将来真地发生纠纷,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也比较容易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尽可能地避免法官滥用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

  • 第六方面:完整性审查过程。

合同作为对当事人各方都非常重要的一项法律文件,在内容上必须讲求逻辑严谨、前后一致,不能前后内容相互矛盾不一、主合同内容和附件内容相互抵触冲突。如果存在合同内容的前后不一致情形,一旦产生纠纷,就会让人无所适从。所以,在起草或审核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的前后一致性,注意对合同前后内容产生矛盾或冲突时的处理原则作出约定,如“是以主合同内容为准,还是以合同附件内容为准”等必须在主合同中约定清楚。


Ⅷ 合同的不完整性原因

合同的不完整性原因?合同是很常见的文件,但是我国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约束。对于有时候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不完整的情况,那么这样的合同签订之后是否有效呢?这是大家不清楚的问题,需要看看下面的内容介绍。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不完整有效吗

合同不完整有效。合同不完整不能说明合同就无效,且合同法上对于约定不明的都有明确规定的。合同无效只有在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情况下才是无效的。

(1)缺少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合同的类型,确定当事人各方权利和义务,在有些情况下,欠缺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一份合同欠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质量或数量,则该合同不是一份完整的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2)缺少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不是合同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一份合同缺少价款、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则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合同缺少普通条款,说明该合同属于瑕疵合同,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合同漏洞的填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我们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合同不完整是部分有效的,这就需要根据合同实际的内容来看了。大家也要知道在相关法律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规定,才能在发生纠纷之后能依法维权,减少自己的利益损失。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