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壹』 民法典高空抛物新规定多少岁可以承担责任
应该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承担责任,但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为生的也可以承担民事责任。采纳谢谢
『贰』 法律对高空抛物的责任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民抄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 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叁』 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专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属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窨井是指港澳及广州市称为沙井,是城市地下管线中转、控制的地下空间。其地面出入口称沙井口或者窨井。窨井通常被窨井盖覆盖。
(3)民法典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扩展阅读:
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特点:
1.因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致人损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2.物品是从高楼中抛掷或坠落而导致他人损害。
3.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4.归责原则上的特殊性:主要采取公平责任原则,例外情况下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肆』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哪些类型的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园学校侵权,建筑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等
『伍』 民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做了怎样的规定
我国有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侵权责任法》,根据该法,从建筑物中抛内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容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陆』 民法典草案如何规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民法典草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还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此外,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介绍,近年来高空抛物时有发生,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一些案例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最后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引发了很多争议。
民法典草案对此要求有关机关要查处责任人,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因为明确了物业公司责任,也会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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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的危害:
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丧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柒』 关于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前段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混杂在一定范围(比如,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区别,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等同于共同危险行为的处理。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7)民法典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扩展阅读: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有如下不同: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的行为,即加害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所直接指向的是加害人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
尽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适用范围扩展到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第16条第1款第1项),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第16条第1款第2项),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第16条第1款第3项)等情形,但从第126条文义中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角度,尚不能将第126条扩张解释到可以涵盖加害人从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
《法国民法典》第1384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不仅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法国民法典》这种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三分法,被后世立法及学说所继受。
高空坠物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楼中抛掷和坠落的物可能会致人受伤,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侵害他人利益,最重要的是这属于社会的不文明现象,我们一定要避免这类不文明现象的出现,既为了自己的安全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更是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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