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成因
⑴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在疫情期间,网络犯罪的高发
在疫情期间网络犯罪之所以会高发,首先就是由于它不用进行接触就可以实施,而且很多地方出现了物资缺口,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这个方面下手,再者很多人宅在家里边儿对网络的需求比较大。
在疫情期间根据统计网络犯罪的数量在逐渐增加,而且很多是通过电信诈骗进行骗取钱财,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就是由于在疫情的时候,很多人都是宅在家里边儿的,每天必定要上网,所以自己在登录某些网站或者注册的过程当中,信息发生了泄漏,一旦我们的信息发生了泄漏,那么犯罪嫌人就能够掌握我们的姓名手机号码,甚至一些其他的信息,他就可以运用这些来对当事人进行诈骗,有的可能是通过卖货物进行诈骗,还有的可能是直接诈骗钱财,不管怎样诈骗手段十分的高端,所以在这里提醒大家,疫情期间虽然俺高度依赖网络,但是也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千万不要被诈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管怎样精心的诈骗案件,最终也会被绳之以法。
⑵ 这是什么原因,怎么解决
看图片好像是这一款耳机好像亮红灯,应该是没电了吧,可以将它充满电之后。再继续使用。
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有哪些原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犯罪目标从特殊群体扩大到普通群体,早前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务员、医生、教师等收入稳定的职业群体,现在则扩大到普通民众,任何人都可能中招;涉案信息种类繁多,囊括身份资料、通讯资料、车辆资料、职业信息、银行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信息提供者通常为“内鬼”或者“黑客”;犯罪主体集中于投资公司,通常是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拓展业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愈发严重。
不少民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时不够慎重,点开网络链接不够警惕。
法官建议:
相关单位应强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应做好信息泄露防范工作,提高系统监管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内部人员管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公民应增强个人信息保密意识。妥善保管个人重要证件,丢失身份证件、驾驶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后,应第一时间挂失报案。不要轻易向他人透露自己的个人资料,切莫点开来源不明的网络链接,妥善保管好银行卡及密码,收取快递包裹后应及时涂抹包裹上面的个人信息,网上购物等时应使用化名,以防泄漏个人信息。
1、高额利润的诱惑。
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政策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
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政策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
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刑事责任
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商标侵权的处理途径
1、向侵权人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
2、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时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如下:
(1)要求处理的当事人不同。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检举商标侵权行为,既可以是被侵权人,也可以是被侵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是被侵权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起诉。
(2)对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只要求提供侵权事实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确;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权人起诉时,必须提供明确的被告,否则不予受理。
(3)受理原则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出发,即使无人控告、检举,也要“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则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被侵权人起诉,人民法院不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⑸ 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因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
(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
(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七)其他相关因素。
这是最高院的规定,反过来理解就是“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因”了。
比如: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反过来理解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则就构成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了。
结合您的问题,我也又从新学习了一遍,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⑹ 网络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计算机网络上的通信面临以下的四种威胁:
(1) 截获——从网络上窃听他人的通信内容。
(2) 中断——有意中断他人在网络上的通信。
(3) 篡改——故意篡改网络上传送的报文。
(4) 伪造——伪造信息在网络上传送。
截获信息的攻击称为被动攻击,而更改信息和拒绝用户使用资源的攻击称为主动攻击在被动攻击中,攻击者只是观察和分析某一个协议数据单元 PDU 而不干扰信息流。
主动攻击是指攻击者对某个连接中通过的 PDU 进行各种处理。
更改报文流
拒绝报文服务
伪造连接初始化
计算机网络通信安全的目标
(1) 防止析出报文内容;
(2) 防止通信量分析;
(3) 检测更改报文流;
(4) 检测拒绝报文服务;
(5) 检测伪造初始化连接
恶意程序(rogue program)
(1) 计算机病毒——会“传染”其他程序的程序,“传染”是通过修改其他程序来把自身或其变种复制进去完成的。
(2) 计算机蠕虫——通过网络的通信功能将自身从一个结点发送到另一个结点并启动运行的程序。
(3) 特洛伊木马——一种程序,它执行的功能超出所声称的功能。
(4) 逻辑炸弹——一种当运行环境满足某种特定条件时执行其他特殊功能的程序。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内容
保密性
安全协议的设计
访问控制
⑺ 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1、社会原因。
首先,市场经济飞速发展,令很多不法之徒抵挡不住巨大利润的驱使,不惜假冒专利、窃取他人著作权、盗用别人的商业秘密,去侵犯他人拥有的合法知识产权。
其次,行政权力划分不协调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十分乏力,行政执法的力度也十分不足。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处理中,容易出现大量暗箱操作的现象,让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缺乏效率。
2、主观原因。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巨大的利润,抵挡不了自己的贪念,法律意识薄弱。当今我国公民的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更加薄弱。网络不断发达,而网络中的知识产权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一个扩散的途径。
3、法制不完善。
我国对知识产权法制的立法并不全面,虽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民法、商法、行政法和刑法,可是所设置的法网其实存在着不少漏洞。
此外,由于各国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各有不同,让许多跨国犯罪得以钻空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泛滥成为跨国犯罪的主要形态之一。以罚代刑的形式,使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分子受不到有力的惩罚,从而使之愈发胆大妄为。
(7)网络侵权成因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分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三、是知识产权保护,能促使品牌建设和品牌影响力的提升;
四、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⑻ 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及侵权原因是什么
网络上的著作权侵权,依据侵权行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大类:
1、一般行为侵权
这是目前主流的划分方式,又分为三种类型:
(1)上载:
上载有两种形式:
一是将传统作品数字化后上载到网上;
二是将本身就是数字化形式的作品直接上载到网上。
(2)转载;
这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网络作品在网络上转载,其实是网络间的复制、传输。
(3)下载:
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发表在网上的作品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或储存在存储器上,或打印在纸介质上。
2、特殊行为侵权
上载、转载、下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在网络环境下是屡见不鲜的,而且也已经被法律确定为是侵犯著作权的,本文认为有必要研究与讨论一下超文本链接这一特殊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侵犯网络著作权。
二、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1、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这一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应当使用过错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目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学者们有几种不同意见:
(1)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
(2)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3)主张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行为人只有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不承担责任。
2、网络内容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指选择某类信息并上载到互联网上供用户访问的一类主体。如果其选择并上网发布的信息有违法或侵权的内容,就有可能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时,应与该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网络内容提供者,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版权行为,但经版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却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时,应与该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时,网络内容提供者在主观上由不知转向明知,因而适用的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
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为各类开放性网络(主要指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一类主体。
其一,所述“发现”未说明是“初次发现地”还是“能够发现的地方”,根据此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到国内的任何一个地方来起诉侵权者;
其二,此规定的使用情形与现行民诉法相冲突,现行民诉法要求诉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告。
⑼ 网络文学抄袭频现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一是利益作祟:相比于传统文学,网络文学流量直接影响收益,往往需要作者高内频率更新。为了在庞杂的作品中赢容得网络读者,在自身原创能力不足和功利心态支配下,网络作家铤而走险。
二是性质特殊:当红网络小说种类套路固定,很多作品是架空历史的穿越、言情、耽美类主题,给部分情节雷同以很好的解释空间,甚至现在还有了所谓非常成熟的“写作神器”, 有的作者已经借助科技手段,使用写作软件自动生成小说了。
三是规范缺失:缺乏规范的写作教育是导致抄袭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借用好词好句容易判断,而抄袭别人的情节脉络就很难判断是否属于抄袭了。对于这种做法,网文界有专门的术语,称之为“洗稿”或“融梗”。
四是机制未全:网络文学平台的反抄袭机制也多不健全,原创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尤其在一些规模小的网络文学网站上,几乎没有像样的抄袭检测方法,只要注册账号发文即可。这样看似“宽松”实则纵容的环境,也让一些抄袭成习惯的作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五是维权较难: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难也使得网络文学抄袭之风盛行。现行的状态是维权成本非常高,而侵权者付出的代价微乎其微,被侵权方多数只能选择沉默、忍耐,起码从心理就默认了“权益争不回来”的事实。
⑽ 新闻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您好!新闻侵权行为发生原因包括6类:
一是新闻报道内容失实,这是最主要的新闻侵权类型。
新闻报道内容失实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新闻作品中基本事实不真实,即新闻作品中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符,使受害人名誉受到毁损,构成侵权;第二种是新闻作品中反映的内容不全面,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而是事实的一部分,即主要内容、基本内容贬损他人名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北京某报一名记者在报道一起坠楼自杀事件时,没有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但其在文章中称,经采访当地派出所和街道居委会,得知该坠楼女子为精神病患者,在家受到哥哥的虐待。文章刊登后,死者家属非常不满,将报社诉上法庭。经审理,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报社承担侵权责任,并公开致歉,赔偿损失3500元。
二是新闻报道评论不当。
对新闻媒体来说,舆论监督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通过媒体的报道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进行批评和建议,能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制约、威慑的力量,使被监督者从中受到启示,正视自己的错误,进一步完善自身。新闻报道评论不当包含两种情况,一种是报道事实基本属实,但在语言上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另一种情况是新闻报道对客观事实进行随意评论,造成对他人社会评价的贬损,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仅是个别评论的词句表达不当,且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和用语,不能认定为侵权。
某杂志因刊登北京一作家撰写的文章被诉上法庭,该文章对另外一名社会知名人士使用了诸多贬损性语言。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杂志刊登此篇文章的行为构成了对该知名人士的名誉侵权,被判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三是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该演员愤而将报纸诉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该报的行为构成对这名演员的名誉侵权,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四是在报道中采用与报道内容无关的照片,或者未经同意采用照片,构成侵权。
北京一中院就审理过这样一起肖像权纠纷案。陕北老汉张大爷在村口晒太阳时,被正在陕北采风的摄影家抓拍下来。后该照片刊登在一家杂志的封面上,陕北老汉遂起诉该杂志和摄影师侵犯肖像权。法院支持了陕北老汉的诉讼请求,陕北老汉终于维权成功。
五是过实报道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
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本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取得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了侵权。
六是褒扬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容易引起新闻侵权。
无中生有地任意拔高,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抬高声誉,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造成精神痛苦。批评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也可能脱离真实。表扬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会导致侵权。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