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侵权法
『壹』 外国侵权法的问题(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1866年,英国有这样一个案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勒切尔(Fletcher)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一些竖坑与上诉人(一审被告)瑞蓝兹(Rylands)的土地相邻。这些竖坑将原告的地下作业与被告的地下作业联接了起来,但是,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知道这些旧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业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们雇佣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库时,这些承包商发现了废弃的矿竖井,但是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建成并蓄水时,水冲进竖井,淹没了原告的矿。原告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疑难案件,按照当时已存在的侵权行为法,没有一种完全合适的侵权行为形式与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因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并没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扰”,因为流进邻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种有形物,而非无形物,而且被告主观也不存在一种恶意。再次,被告的行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种“过失”,因为在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下,被告无法合理预见损害结果。因为这些原因,这个案件一直打到了贵族院。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没有合理的根据,不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最后的结果是,贵族院以此案件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即一种严格责任,在英国直接称之为“瑞蓝兹诉富勒切尔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规则,成为一种法律的渊源,是以后法官处理同类问题的一种标准和尺度。这个规则的原始陈述是,被告是土地的占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将某物“带进他的土地,并聚集和维持在那里”,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该物“如果泄漏,就可能发生损害”,这是一种危险;最后,实际发生泄漏,结果造成了损害。这是一个案件确立一个独立侵权行为形式的主导性案例。
具体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
『贰』 侵权法的简答题。
这个问题还真不是一会儿能回答的也。
『叁』 英美法系侵权责任法的特点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的特点: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内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容稳定而制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肆』 中国侵权法和澳大利亚侵权法有什么不同
差别多着去了,最基本的区别在于中国侵权法属大陆法系,澳大利亚侵权法属英美法系,二者之间的几乎所有区别都可以从这个最基本的区别里延伸出来
『伍』 英美法中的民事侵权是什么啊
英美侵权行为法实质上指的是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以区别于大陆法系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就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而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就相似的侵权行为事实可能有近似的判定结果,但是就侵权行为诉讼的方式、形式、法律理由等等而言,两种法系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这里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规则。 “普通法”的含义是多方面的。一个方面是指英国的一种法律渊源,与衡平法和制定法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仅指英国法院依照普通法程序对侵权行为受害者提供的法律救济。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狭窄。从英国法发展的情况看,1875司法法令颁布后,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的区分逐渐消失,现在再去区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受害人的救济和衡平法对不当行为受害者的救济已没有实际的意义。而且,随着英国法成文法的增多,英国法的侵权行为法已大大超过了普通法对侵权行为的救济。“普通法”的另外一个含义是指普通法系的传统,它既包括英国法传统,又包括美国法传统,以及原英国殖民地法律制度,这个含义与罗马日尔曼法系相对。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实际上指通行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侵权行为法的共同特征。这种理解的缺陷是过于庞杂,况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英、美、加、澳、新等普通法系国家毕竟是具有统一完整法律制度的主权国家,在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侵权行为诉讼和侵权行为救济方面等等都有自己的特点和具体的差别。这里,只是一般地探讨一下普通法中的侵权行为法所共同涉及的几个问题。 从原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为其受到的损害提供一种补偿;从被告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保护他的一种行动的自由,即并非不当的行为不发生什么责任;从社会的角度说,侵权行为法可以防止损害行为。侵权行为法提供一种法律的救济,但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它只是法律救济中的一种,其他救济的方法还有:私人保险,社会保险,刑事伤害补偿,以及各种健康服务性质的国家福利。一般地说,侵权行为不存在一种公认的定义。普遍的看法是侵权行为可能存在一种趋向,但不能说有一种有效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法不同于契约法。在契约理论中,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有第一,要约和承诺;第二,约因形式;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和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但在侵权行为法中,不存在类似的一般规则。按照美国的权威看法,侵权行为这个词,“我们作出了许多的努力去定义,但是,我们所谓的成功之处,要么是扩大了它的含义,因而包含了超过侵权行为范围的东西,要么是缩小了它的含义,因而漏掉了许多属于侵权行为范围内的东西” 。 但是,一般认为,一个“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不当行为,而非一种合同违约,对此,法院将以赔偿诉讼的形式提供一种救济。侵权行为的性质可以归纳为如下几点: 第一, 一个侵权行为导致一个可能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有各种方法,比如强制令,比如赔偿,这些救济可以由当事人一并提出,也可以独立地提出。然而,原告的债务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围。 第二, 一个侵权行为产生于法律的运作,而不是当事人的协议,专门源于违约、信托违约等的行为,不发生侵权行为事实。 第三,专门涉及国家的惩罚行为,不是侵权行为,而是刑罚。 第四,侵权行为、违约和犯罪不必定是完全独立的。侵权行为也可因违约、犯罪或两者而发生,比如出租司机撞了路灯,他可能对乘客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对出租车车主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对任何其他受伤的人或财产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可能还要因未能将乘客运到目的地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可能因违反道路交通法承担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的定义因此可以这样表述:“主要产生于法律运作而非当事人违约的违法行为;它是对未清偿行为的一种典型性赔偿;而且,它不是专门性的违约,或专门性的信托,或其他衡平的责任或一种犯罪的结果。” 从历史上看,梅因认为,侵权行为法是最古老的法律制度之一,甚至犯罪也起源于侵权行为法。不过,现代意义的侵权行为法,起源于英国14世纪的令状(Writs)制度。没有国王的令状,任何人都不能在王国普通法院里提起诉讼。在没有令状的地方,就不存在权利。每一个原告只能在已认可的形式范围内提起诉讼,而诉讼形式的关键要素始于原始的令状,因这个令状才发生一个诉讼。这种情况持续了500年,到1832年和1833年法律改革之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到1852年,英国“普通法律程序法令”(Common law Procere Act )规定,“在任何传唤令状中,没有必要提及任何诉讼的形式或原因”。尽管如此,“英国法院规则”(English Rules of court)最近版本还说,即使没有必要陈述令状中的诉讼原因,但也非常希望这样去做。因此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W. Maitland)说:“诉讼形式在墓穴里在制约着我们” ,他的意思是说,侵权行为诉讼形式的区分在现代已经没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在法律实践上,这种区分仍然制约着我们现代人。 历史的原因导致了英美侵权行为责任的体系,这种责任体系最原始的区分是“不法侵害”(trespass)和“其他的不法侵害”(trespass on the case),前者不要求具体的权利要求和损害的证明,而在后者,具体的要求和损害的证明通常至为重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划分不再能够满足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到现代,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范围,存在两种不同的学派,一种是抽象的侵权行为法学派(a Law of tort),典型代表是温斐尔德(Winfield),这个学派认为,如果不能被证实为合法,那么所有不当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这样,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人们的权利;另外一种是具体的侵权行为法学派(a law of torts),典型代表是英国著名的萨尔蒙德(J.W. Salmond),这个学派认为,侵权行为包括各种具体的侵权行为形式,比如不法侵害(trespass)、侵扰(nuisance)、过失(negligence)、名誉损害(defamation)等等。原则上讲,如果原告不以上述一种诉讼形式提出诉讼请求,那么他不能获得法律的救济,但是如果一旦有了新的侵权行为,那么就可以产生一种新的侵权行为诉讼形式,比如侵犯隐私(invasion of privacy)、胁迫(intimidation)等等。 在理论上,对于侵权行为责任的划分则无统一的说法,甚至可以说,在英美侵权行为法的著作中,没有完全相同体例的两本书。这里主要介绍两种较为典型的体例。 第一种体例是美国法律协会编纂的“法律重述·侵权行为法”,具体内容包括:第一编,故意对他人身体、土地及动产之伤害;第二编,过失;第三编,严格责任;第四编,不实说明;第五编,诽谤;第六编,侵害之虚伪不实;第六编A隐私权;第七编,无正当理由之诉讼;第八编,家庭关系之干扰;第九编,就优越之经济关系之干扰;第十编,以故意过失侵入土地以外之其他方式侵犯土地利益;第十一编,其他法律规则;第十二编,得适用于所有侵权行为赔偿请求之抗辩;第十三编,救济。
『陆』 欧洲法律是怎样界定借鉴还是抄袭
抄袭,指窃取或修改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在相同的使用方式下,完全或者部分完全(设定.念白.概念.台词.场景.图片.等...)照抄他人作品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
在确认抄袭行为中,往往需要与形式上相类似的行为进行区别: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做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做自己之作的故意。
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音乐版权
国际版权明文规定,每首歌曲里有8小节相同即可视为抄袭,如果8小节中只任意改动其中一个音符,也会被视为抄袭。但对唱片产业来说,就算有意抄袭,只要避免连续8小节相同即可,如被告上法庭打官司,就要准备当时创作的母带或相关的著作证据。典型的例子有周星驰的《国产凌凌漆》高仿007主题曲,《人再囧途之泰囧》中高仿《还珠格格》的出场乐。
学术论文
1、观点抄袭:不引用别人的文献好像观点是自己的为严重抄袭
2、句子抄袭:不重新组织别人的观点,照抄原话,不加引号,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是抄袭
3、过多引用别人原话:即使加了引号,也算抄袭,比如三句以上
4、句子重新组织,但是整个段落和别人的非常相似
尤其关键动词几乎一样,句子结构也一样,也算抄袭
5、图原样别人
6、除了整段拷贝,以下处理后仍然属于剽窃
(1)铲除其中几句
(2)把句子顺序颠倒
(3)增加几句
(4)只改变一些动词和少量的词,但是整体结构一样
推理作品
在推理文学、影视、漫画等作品中,同一个诡计、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因此通常要界定一个作品是否有抄袭是很困难的(如一个作品抄袭多部作品的拼接式抄袭)。一般来说,一个情节或一个手法相同只能被叫做借典或雷同。以下几点可以用来判断是否有抄袭:
1、情节和手法都与另一作品相同。
2、同一个作品中,至少有2个手法与另一作品相同。
『柒』 一个美国侵权责任法的案例
美国有个老太太在给她的宠物猫洗完澡以后,突发奇想把猫咪放进微波炉烘干,结果猫死了。老太太悲痛欲绝将制造商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没在说明书中警告不能把猫咪放进微波炉,结果法庭判决支持。有口难言的制造商只好在他们已十分冗长的说明书中又加一条:本产品仅用于食品加热,请不要将猫咪放入其内。
『捌』 美国法律的侵权法
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如受害人也有过失,即比较其大小,双方分担责任,相应减少赔偿额。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多选择后者,因为侵权赔偿包括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求偿程序复杂,诉讼往往旷日持久,耗费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有的州为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所谓无过失责任,即不必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亦能获得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