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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 2021-02-02 10:43:27

1. 和学校打官司

一、民事诉讼起诉学校的流程

(一)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二)立案审查:

1.不符合立案条件,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原告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三)受理后:

1.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15日内进行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通知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四)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五)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1)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向法院告诉庭提出再审申请。

(2)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宣判)。

6.同意判决: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执行申请。

7.不同意裁判:

(1)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8.上诉:向法院承办人递交上诉状,并按规定交纳上诉费,5日内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上诉状副本,对方15日内进行答辩。

二、学校里民事诉讼案件怎么处理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三、学生应该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呢

第一、在威胁与暴力来临之际,首先告诉自己不要害怕。要相信邪不压正,终归大多数的同学与老师,以及社会上一切正义的力量都是自己的坚强后盾,会坚定地站在自己的一方,千万不要轻易向恶势力低头。而一旦内心笃定,就会散发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让坏人不敢冒然攻击。

第二、大声地提醒对方,他们的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会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在能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大声呼喊求救。

碰到‘下暴’应尽量保持镇静,不要惊慌,有勇有谋地保护自己。无论如何一定要记住‘下暴’者的人数和体貌特征,以便事后及时报警或报告老师。告诉学生们,最好是运用自己的智慧与坏人进行周旋,达到既能保护自己,又能巧妙制服坏人的最佳效果。

第三、如果受到伤害,一定要及时向老师、警察申诉报案。不要让不法分子留下“这个小孩好欺负”的印象,如果一味纵容他们,最终只会导致自己频频受害,陷入可怕的梦魇之中。

2. 校园暴力事件事例

案例主要介绍青岛市区公布的5个案例,案例中用化名,具体如下:

1、被告人李某为某中专学生,因与同学“争女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谈判”。“谈判”中其与纠合的其他被告人孙某等人对被害人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后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根据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对各被告人分别判以相应有期徒刑。

2、被告人袁某与同校学生徐某等人解决纠纷,被徐某一方殴打后,看到同校学生张某等人,误认为张某也是徐某一方的人,遂与其他五人持铁管追赶张某至一胡同内,对张某拳打脚踢,其中一人持铁管将张某左手打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等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事处罚。

3、孙某与被害人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次日上午,孙某纠合被告人沈某、黄某在其学校宿舍楼对庄某实施殴打,致庄某左膝受伤,构成轻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并对沈某、黄某分别判处管制一年和管制六个月。

4、被告人郭某和同学曲某因走路碰撞一事产生矛盾,二人便相约找人打仗。后被告人郭某纠集李某和同学姜某,李某又纠集杨某、张某、荆某等人到案发地点,李某持钢丝锁、荆某持套刀、杨某、张某、荆某、姜某、郭某等人持木棍对曲某进行殴打,致曲某受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等与他人合伙持械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受刑罚处罚。

5、原告于某与被告陈某等均系某中学学生,双方日常关系不和睦。某日一直请假在家的于某出现在校内,看到陈某与原告的同班同学王某发生争执并互殴,于某见状亦参与殴打陈某,陈某等用伸缩钢管抽打原告身体和左臂。互殴中,双方身体均有受伤。于某经医院诊断为:左尺骨近端骨折、软组织挫伤、头外伤反应。后其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决侵权人陈某等和学校均承担部分责任。于某在本案中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2)校园纠纷案件扩展阅读:

校园师生之间的暴力日渐引起人们关注。有些学生对老师的批评教育怀恨在心,纠集他人对老师实施暴力。有些老师对学生采取了失当的教育行为,比如体罚或实施暴力行为。我国的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规范学校、教师的行为均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体罚学生的行为亦做了禁止性的规定。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和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教书育人、依法履行职责。聘任的教师,在实施教育、管理职责中,故意致伤学生身体的,作为聘任单位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校园伤害案件

肖毅是肖书明和方怡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设计院工作。然而,已30岁、在高中和大学曾两次强奸女老师的肖毅不仅迟迟不肯结婚,而且在工作后不断地与已婚少妇纠缠不休。每当想起儿子的这种变态行为,方怡都会陷入深深的自责中。

母亲暴露的身体引诱他迈出了罪恶的一步

肖书明和方怡是文革前北京某大学中文系最后一批毕业生。同窗四年的友谊渐渐演化成了爱情,1968年,一对有情人携手踏上了红地毯。

结婚后,方怡曾经怀孕两次,但都流产了。因而怀肖毅时,她几乎是卧床保了10个月的胎。1970年5月9日,一个健康可爱的男孩终于来到了人世。由于这个孩子来之不易,方怡对他更是倾注了无限的爱。

方怡觉得最幸福的时候就是给儿子洗澡。当那个白白胖胖的小家伙在澡盆中撤欢时,她都会涌起一种难以言表的母爱。她总是用手轻轻地抚遍儿子的每一寸肌肤,在儿子的笑声中抱住他不停地亲吻。

渐渐地,肖毅对母亲有了深深的依恋,每次都要母亲亲自为他洗澡,别人为他洗时,他就又哭又闹。随着年龄的增大,肖毅仍然要求母亲为他洗澡。母子俩在这种亲热中都感到乐趣无穷。

时光飞逝,肖毅已经上了初中。随着身体的发育,每当母亲再为他洗澡时,他都会感到有些难为情。一次,他对母亲说:“妈妈,我已经长大了,我自己可以洗了,以后就不麻烦您了。”可是,方怡却说:“虽然你长大了,可我永远是你妈妈,妈妈为儿子洗澡有什么难为情的。”所以,方怡不顾儿子的反对,仍然坚持给他洗澡。只不过,她改为了只为儿子搓背。

方怡漂亮、抚媚,即使结婚生子后,仍然保持着很好的身材。炎热的夏季,她在家时总是不戴文胸,并且穿着很透很露的背心、短裤在儿子面前走来走去。一天,肖书明对她说:“儿子已经长大了,你是不是穿衣服注意点?”方怡却自有一套理论:“我就要让儿子知道什么是女人,让他对女人的身体没有神秘感。

方怡和肖书明在家亲热时,从来不避讳儿子。有时,她故意当着儿子的面坐在丈夫的腿上,甚至在儿子在家时与丈夫同浴。她总觉得,这种教育方式可以让儿子从小就懂得男女之事,他就不会犯错误了。

然而,她错了。从小耳濡目染,让肖毅对女人有了一种更深的好奇。当他渐渐懂事后,每当看到父母在一起亲热的场面,看到母亲那暴露的身体,他的体内都会升腾起一种难以遏制的冲动。夜深人静时,他就会用手淫来发泄自己的欲望。

高二那年暑假,肖毅到数学教师于淑惠家补课。那天,天气很热,于老师穿了一条比较薄的裙子,露出了一双白白的小腿。不知为何,看到于老师暴露在外的腿后,肖毅的血直往上涌,他仿佛已经看到了于老师像母亲一样的身体。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扑向了已经快40岁的于老师,在于老师的惊叫声中,肖毅强行将她按倒在沙发上,掀起她的裙子,扒掉她的内裤。成熟女人丰腆的臀部更撩拨起了他的欲望,他不顾一切地将于老师强暴了。

于老师是个善良的女人,虽然对肖毅的强暴非常气愤,但想到肖毅可能是一时冲动,为了肖毅的前途,便没有去告发他。于老师悄悄找到方怡,把这件事婉转地告诉了她,希望她能多关注一些儿子。方怡感到很吃惊,她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居然能做出这种事。她真想骂儿子一顿,但对儿子的爱战胜了一切,她不忍心去责备儿子,她觉得这一切都是出于偶然。她没有告诉丈夫这件事,也没有说儿子半个不字,就让这件事过去了。

高三时,于老师转到了别的班,这件事也就不了了之了。可是,在肖毅的心中,却永远也无法抹掉于老师那成熟的身体。他觉得,只有像于老师和母亲这样成熟的女人,才具有女人味,才是最美的。从此,他迷恋上了那些成熟而丰腴的女性。

变态的举动使他险些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1988年,肖毅考上了北京某理工大学计算机系。身高1.80米、高大英俊的肖毅招来了不少女生青睐的目光,被称做系花的吴晓倩更是对他一往情深。她经常主动去找肖毅,在生活上关心他。每当这对俊男靓女走在校园里,都会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在同学们羡慕的目光中,肖毅的虚荣心得到了极大的满足。虽然他对吴晓倩并没有什么激情,但却默认了他们的关系。

大学二年级下学期,肖毅的班里新来了一位班主任杨丽。杨丽30多岁,丰满白皙。肖毅从看到她的第一眼起,就被一种神奇的魅力深深地吸引住了。他觉得,杨老师像极了自己的母亲,尤其是她走路时轻轻摇摆的腰肢和臀部,散发出一种成熟女人的美丽和韵味。肖毅不可遏止地对杨老师有了一种冲动。

于是,他总是有事没事地与杨老师接近。只要能感受到杨老师,闻到她身上那特殊的体香,他就感到心里很塌实。他还经常主动到杨老师家里,帮她做些家务活,逗她那刚上小学的女儿玩。杨老师很喜欢班里这个聪明有个性的男生,对他也在各方面多有照顾。

随着与杨老师接触的增多,肖毅越发无法控制住自己内心对她的渴望。有时,他趁和杨老师挨得很近时,故意用身体去碰她的身体。在这种轻微的接触中,他全身都会感到一阵战栗。他甚至几次都控制不住地想用手去抚摸一下杨老师那丰满的臀部和胸部,想亲眼看一看它们是不是和母亲的身体一样迷人。

1990年的暑假,肖毅留在学校补习外语。他这样做还有一个目的,那就是有更多的机会看到杨老师,因为杨老师就住在学校旁边的家属宿舍。有时,他会借请教问题到杨老师家去。看到杨老师一家三口亲亲热热地在一起,他心中会涌起一股莫名的嫉妒。望着身穿连衣裙的杨老师的身体,肖毅觉得自己的欲望已经快要爆炸了。

一天下午,肖毅在校门口碰到杨老师。杨老师看他无精打采的样子,就关心地问他怎么了。肖毅心中有个念头一动,就对杨老师说自己不舒服,要回宿舍休息。回到宿舍后,他冥冥之中总觉得杨老师会来看他。他被这个想法激动着。

晚饭后,杨老师果然放心不下肖毅,跑到宿舍来看他。听到敲门声,肖毅赶紧躺到床上。杨老师进来后,关心地坐在他的床边,用手摸摸他的头,看他是否发烧了。肖毅的心“怦、怦”地跳个不停。当杨老师那双柔软的手触摸到他的肌肤时,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猛地把杨老师抱住,压倒在床上。杨老师被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惊呆了,她一边低声对肖毅说:“肖毅,不许胡来!”一边反抗着。可是,她哪里是身强力壮又欲火攻心的肖毅的对手。肖毅不顾她的反抗,在她的身上发泄着。终于感受到那渴盼已久的身体,肖毅激动不已,他喘着粗气,对杨老师肆意蹂躏着。

杨老师是个刚强的女人,她无法接受自己所蒙受的这种耻辱,毅然将肖毅告到了学校,并准备起诉他。学校领导非常震惊,决定开除肖毅的学籍。

当学校把这一决定通知方怡时,方怡愣在那里,半天说不出一句话来。联想到儿子上高中时发生的那件事,方怡第一次感到儿子确实是有问题了。她后悔不已,儿子还那么年轻,不能就这样断送了前途啊。她到学校领导那里,为儿子求情。可是,学校领导态度却很坚决,认为必须要以此来警示其他同学。

方怡只好硬着头皮来求杨老师。她甚至在杨老师面前跪了下来,求她救救儿子,到学校领导面前替儿子说几句好话,不要去告他。面对一个跪在自己面前、声泪俱下的母亲,同样作为母亲的杨老师心软了。想起肖毅平时的种种表现,考虑到一个聪明学生的前途,杨老师答应了方怡的请求。她去找了学校领导,希望能撤消开除肖毅学籍的处分,改为记过处分,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领导一看杨老师出面替肖毅说话,只好同意了。

方怡这回狠狠地骂了儿子一顿,可是,她并没有问儿子为什么要这样做。望着儿子那茫然而无助的目光,方怡那只抬起来的手又放了下去。为了怕儿子挨打,方怡仍然把这件事隐瞒了肖书明。

面对这样的结局,肖毅其实也非常后悔。他自己也无法理解,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控制不住自己,做出这种不耻的事情来。一想起自己那难以遏制的畸形的欲望,肖毅就会陷入深深的痛苦之中。在变态的欲望中苦苦挣扎

1992年,肖毅终于大学毕业,被北京一家设计院聘用了。

来到一个新的环境,肖毅的神经得到了些许放松。面对周围那些成熟的已婚少妇,肖毅心底那埋藏已久的欲望又有些复苏了。但对上次的事他仍然心有余悸,于是,他努力控制着自己。

工作一年后,他和苏大姐一起到上海出差。苏大姐是个典型的贤妻良母,人又善良老实。一路上朝夕相处,肖毅心底那份躁动又开始折磨他了。一天晚饭后,肖毅借着喝了点酒,来到了苏大姐的房间。当时,苏大姐正躺在床上看电视,看到他进来后赶紧起身。也许是苏大姐穿着睡裙的那份慷懒一下子触动了他,他猛地将苏大姐扑在床上,粗暴地占有了她。

事后,他跪在掩面哭泣的苏大姐面前,请求她的原谅。苏大姐考虑到自己有丈夫儿子,如果这件事情传出去,对自己也没有什么好处。于是,她狠狠地打了肖毅一记耳光后,就让这件事成为了两个人心中永远的秘密。

苏大姐的软弱和怕事反而让肖毅找到了一个缺口。他想,就找那些像苏大姐一样有丈夫有孩子、又胆小爱面子的女人,她们会把苦水往肚里咽,不会告发他的。主意已定后,他开始伺机寻找着合适的对象。果然,他的判断没有错,在随后的几年中,他又强暴了单位里的几位少妇,居然一直平安无事,胆子也就大了起来。

1999年国庆节前,单位里每人发了两箱水果。他借口帮王姐送水果,来到了王姐的家。王姐热情地招待他,为他拿出饮料。就在王姐一转身的时候,肖毅突然从背后抱住了她,并且强行将她抱到了卧室的床上。就在他在王姐的反抗中发泄时,王姐的丈夫突然回来了。他冲过去,将肖毅拎到床下,抄起一把椅子就向肖毅砸过去。肖毅捂着流血的头急急忙忙地逃了出来。

肖毅的头部被缝了5针。当同事们问出了什么事时,他支吾着说是不小心碰的。可回到家中,当方怡关切地询问他时,内心的痛苦比伤口的疼痛更加令他难以忍受,他再也控制不住自己,向母亲哭诉了一切。当方怡问他为什么要这么做时,肖毅怨恨地对她说:“还不都是因为你,你为什么要在我长大后还为我洗澡?为什么在我面前穿得那么少?我也不想这么做,可是我实在是控制不住自己啊!”

这一下,方怡真的被深深地震动了。原来,儿子心里是这么苦啊,而这一切都是源于自己的教育方法。她曾经以为她的做法对儿子有好处,没想到却害了他,她真是后悔极了。

冷静下来后,方怡想,儿子已经29岁了,也许给他找个妻子结了婚就会好的。于是,她开始四处为儿子张罗女朋友。凭着肖毅出众的外表、大学学历及不错的工作,很快就有一位叫欣欣的漂亮女孩同意与他交朋友。肖毅也想借此忘掉过去,就努力去与欣欣来往。可是,不管他怎么努力,他心里就是无法接受欣欣。他总觉得欣欣太稚嫩了,没有女人的成熟韵味。他总是不断地拿欣欣和他接触过的那些成熟女人比较,越比越觉得索然无味。于是,他对欣欣的态度渐渐地冷了下来。备受冷落的欣欣忍受不了肖毅,最后提出了分手。

一个偶然的机会,肖毅认识了比他大l0岁、离异后带着个13岁男孩的姜晴。姜晴是肖毅所欣赏的像母亲那种类型的女人,但她跟肖毅站在一起实在是不太般配。肖毅并不在乎这些,他也不想跟姜晴结婚,他只是想找一个性伴而已。所以,当方怡多次催促他找女朋友时,他就把姜晴带到了母亲的面前。

当肖毅把姜晴介绍给方怡时,方怡差点没气昏过去。自己那么优秀、正当年的儿子,居然找了一个40岁的离异女人。可是,肖毅却并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和姜晴在一起时他感很愉快。因为有了姜晴,他真的控制住了自己,没有再对别的成熟女人有什么过激的行为。

点评: 肖毅的所作所为显然偏离了一般人的生活轨道。他的这种变态心理和畸形生活,首先源于其母亲“开放”式的教育方式和“该放手时不放手”的娇宠,比如那么大了还要为其洗澡搓背,使他由依恋母亲而对成熟女性的身体产生了偏爱;其次,在第一次不光彩的事情发生后,作为母亲,作为老师,出于袒护和善良,又没有及时引导他矫正他的变态心理,使他越陷越深,直至不能自拔,以至于接二连三地发生不该发生的事情。作为母亲,方怡对肖毅最终找了一个“老”女人心里是一百个不愿意(可又无可奈何)。但是,从肖毅今后的生活来看,这无疑是既满足了他的偏好,又不至于在社会上惹是生非的绝好途径。

4. 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主要途径主要有几种

目前我国解决校来园伤害事故源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和诉讼两种。

1、协商: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2、诉讼:

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解决讼争的活动。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提起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纷争。

(4)校园纠纷案件扩展阅读

我国民诉法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一般认为,这里的诉讼请求指的是当事人所欲达到的具体法律上的效果。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定要具体明确,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应是:

1、在质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给付什么、请求确认什么或请求形成什么

2、在量的方面,必须具体明确请求多少,比如应明确请求或付金钱或种类物的具体数量。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当事人争执的法律关系(即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纠纷案件都必须具有的,它作为当事人争执的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5. 急急急!!!!求有关教育方面的案例(老师和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最好是官司,并且有具体的学校)

硕士写信揭导师与女博士关系不一般 师生打官司http://news.sohu.com/20080917/n259591454.shtml

6. 校园突发事件的事件案例分析

仙山中心小学学校预防突发治安等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工作部署,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组织机构和领导 :
组 长:李强
副组长:张明义
成员:张昆山 许小包 徐安祥 陈素丽 徐建国 杨卫琴
总指挥:李强
职责:负责协调、汇报、调动
副总指挥:张明义
职责:人员调动、支配、前线指挥
通讯联络组: 陈素丽
职责:救灾人员的联络、与家长、社会沟通信息
疏散组:张昆山 杨卫琴
职责:负责师生疏散、转移
物资保障组:徐安祥 徐建国
职责:救灾物资供给、后勤保障
抢救组:学校全体教师
职责:组织学生疏散等。
校园内犯罪分子持刀行凶事件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集结优势力量,阻止犯罪分子行凶。
1、获得事件信息的任何人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同时打110报警。
2、主管领导或任何工作人员立即组织现场人员,不惜一切代价建立警戒线,使犯罪分子无法靠近学生,防止事态扩大。
3、应急指挥部宣布学校进入全面应急状态,各应急小组立即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应急指挥部集结优势力量,携带防卫器械,与犯罪分子周旋,劝阻与制止犯罪行为,为警方援助赢得时间。在有利条件下设法制服犯罪分子。
5、疏散引导小组负责把所有学生和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6、医疗救护小组负责救护受伤学生和其它伤员。
7、通讯联络组向公安、消防、救护、社区有关部门、单位求援,争取外援迅速赶到事件现场,并保证学校应急组织信息畅通。
8、警戒保卫组织人员实施事件现场警戒,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维护现场秩序,防范别有用心的人肇事,引导外部救援人员进入事件现场。
9、事件发生后,单位应当立即向中心校、教育局报告。
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事件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调查清楚来电、来信人的身份和意图,维护单位和人员安全。
一、收到恐吓电话或信件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报告。
因个人纠葛收到恐吓电话和信件的人,若事件有可能影响个人人身安全或单位安全,则必须向单位领导报告。
二、收到匿名恐吓电话时,要保持镇静,对来电人的无理要求,不要马上拒绝,通过商谈的形式延长通话时间,尽可能从对方获得最多的信息。有来电显示的电话机应记下对方的电话号码,否则可用写字条、做手势的方法示意身边的人员,向电信局查询电话号码,有条件的可对恐吓电话作录音。
三、单位领导(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对恐吓电话和信件进行分析研究:
1、立即派专人在收到恐吓电话的话机旁值班,电话机应装有来电显示和录音装置。
2、若来电来信人姓名、身份和意图明确,对方因个人纠葛失去理智而实施恐吓行为的,单位应当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该事件。
3、若来电来信人匿名,单位领导应通过来电人的口音、音色、口气、语调、语言特征和通话内容,来信人的笔迹、信件内容进行分析,并在单位中发动干部职工提供线索。通过初步推测作案人的动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四、对于匿名的恐吓电话和信件事件,应当立即向公安局报告,应当争取警方尽快加入事件调查。对于破案的计划和策略要保密。
五、对于与单位及职工无经济或其他纠纷,为勒索钱财或报复社会的人物的恐吓电话和信件,单位除全力配合警方破案外,应当提高戒备,制订预案,随时准备应对突发事件。对于有可能受到袭击的人员和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其安全。
单位内发现可疑人物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采取措施,控制可疑人物。
1、在单位内发现形迹可疑,四处游荡,可能作案的可疑人物,在场人员都应当立即向值班主管或单位领导报告。
2、单位保安人员和领导指派人员应当迅速对此人进行询问,同时把他的行动限制在局部区域内。
3、若此人自述进入单位的目的明显缺乏可信度,无人证、物证可以证明,甚至说话前后矛盾、蛮不讲理,保安人员应当将其带入办公室进行进一步盘问,有条件的单位要封锁大门。
4、若有证据表明此人是危险人物或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打110报警,由警方带走作进一步调查。
5、若可疑人物在盘问时夺路逃跑,单位人员应当将其相貌、身高、衣着及其它特征和逃走方向,向警方报告。同时,单位应当做好此人再一次闯入单位作案的思想准备和预案准备。
6、在整个过程中,单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范可疑人物使用暴力,要确保周围人员的安全。
7、单位应当把事件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展局报告。
单位内发现可疑物品的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防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伤害事故。
1、收到可疑邮包或发现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值班主管或单位领导报告。
可疑邮包是指:邮戳异常(寄包人地址与邮戳地址不符)、字体奇特、打印粗劣以及收件人姓名、形状、重量、气味、包装包扎、邮包内的声音都异常。
可疑物品是指:物品外表、重量、气味可疑,不是本单位的物品,也从无看到过此种物品,不知此物品有何用途,为何会摆放在单位某处。
2、发现可疑邮包和可疑物品的任何人员,都不应当试图打开或随意摆弄它。要禁止在周围吸烟或使用手机、对讲机或发动机动车辆等。
3、单位应当指定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进行初步鉴别,判断是不是危险物品。若不能排除危险物品,应当立即打110报警,请警方专业人员进行检测和处理。
4、若可疑邮包和物品被警方确定为危险物品,单位应当立即在其周围设置警戒线,无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5、单位应当配合警方组织应急人员在单位内其它区域搜寻检查,确定在单位内是否还有其它可疑物品。
6、单位配合警方开展各项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校园内群体性斗殴事件应急程序
本应急程序的要点是:迅速制止斗殴,避免人员伤亡。
1、获得斗殴事件信息的任何人员都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主管领导和单位领导报告,若事态已经失控或后果严重,应立即打110报警。
2、学校领导应迅速集结优势力量(必要时携带防卫器械)赶到现场制止斗殴,并在斗殴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事态扩大。
3、若斗殴者手中有器械,应首先收缴所有斗殴器械。
4、若有校外人员参与斗殴,应设法不让他们逃离。
5、若有学生受伤,应立即进行救治,或打120送医院,并及时与家长联系。
6、分离斗殴双方,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进行询问,了解斗殴原因和过程,并做好笔录。
7、对有流氓恶势力嫌疑的校外人员,应交警方处理。
8、对外校学生,应与学生就读的学校联系。
9、对参加斗殴的学生进行教育,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10、要对斗殴事件的校内外各种因素综合分析,要防范学生在校外遭到殴打。
11、单位领导应当将斗殴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教育局报告。

7. 校园纠纷,法律咨询

这种问题比较麻烦,原因在于:
一、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内部的管理关系,一般不能专理解为民事合属同关系,而是一种类似行政的管理关系,但较之行政关系又一定区别。
二、这种关系也不是行政关系。从国内法院的判例上看,一般来说,除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开除等非常重要的行为外,对于这种不是特别关系学生的重大权利义务的管理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行政行为,因此一般不得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向法院起诉,而被认为是一种内部的管理行为,而学校也可以正常的教学安排为由进行辩解。司法一般不得干涉学校对内的管理。
因此基于以上两点理由,一般是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我建议你到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力求得到解决。如果教育部门不管理,则可以教育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8. 学校法律案例13则急!!!!!!

要13条的话是没有的,5条倒有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一)
案例: 寒假过去又开学了,初一( 3)班郭老师在学生报到注册的时候,又强调了发型问题。说实在话,"穿衣戴帽,各有一好",留什么样的发型本来是小得不能再小的事了,可现在许多学校又都把它当做一件不小的事来抓,其原因是指挥中学生留什么发型的不是教委,不是学校,而是歌星、影星、球星,学生以他们的形象来定位,结果生源不择优校的学生常给人"街道痞子"、"胡同串子"的感觉,郭老师强调发型问题是有原因的。
三天过去了,班里的男生苏某还是留着长长的中分。一天中午放学后,郭老师把他叫到办公室。教师问:"老师给全班同学提的发型要求你知道吗?这也是全校统一的要求,你知道吗?""知道。"学生低声回答。"知道?知道为什么还不动?"声调里老师带着几分气。"我家里不让理,我也没办法。"学生理直气壮。就这样,师生对话的火药味越来越浓。最后,老师拉开抽屉顺手拿出一把剪子,嘴里说着那我替你理吧,话到手到,苏某中间的一绺头发已剪下来了。苏某一边护着,一边说:"得,得,我自己去理,行了吧。"说完跑出了办公室。

苏某回到家的时候,其父正在喝酒。看见儿子捂着头走进来便大声喝问,以为儿子又在外面打了架,惹事生非。当听完事情原委后便借着几分酒力,怒冲冲跑到学校兴师问罪。见到郭老师开始还较理智,后来便破口大骂,在场的老师都为之瞪目。

正当大家纷纷上前劝解、家长还不依不饶的时候。一位两鬓银白、马上要退休的女教师乔某走上前去,嘴里说着"让你无法无天"随手就给了苏父一个嘴巴,不知是这巴掌的功效还是苏父的酒也该醒了,反正此后骂声听不见了,只是听到苏父反复强调:"正月里理头死舅舅,又不是文化大革命,凭什么给我孩子剃阴阳头……。"此时外面已围了不少人,为了化解矛盾,年级主任便把他们带到校长室。

校长热情地接待了他们,说来也巧校长刚刚学完有关教育法学的课程,听完大家的陈述,觉得这是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借此也是对大家进行法制教育的好机会。校长认为,化解矛盾的最好办法是学法,使他们各知其错。校长先对家长讲,您看见孩子被剃了头心里不痛快,大家都可以理解,有意见也可以反映,但跑到学校来吵闹、辱骂教师是不允许的,这是违法行为。校长说着打开《教师法》翻至第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赂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校长说完征询家长意见:"您看咱这问题在学校解决好还是换个地方解决好?"家长赶紧表示自己错了,愿意赔礼道歉,说着站起来给郭老师深深鞠了一躬。

接着校长转过身来对郭老师说:"您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当,对学生的人格不够尊重。"校长打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找到第15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就这一点来说,郭老师应该向学生道歉。此时郭老师已为自己一时间鲁莽感到内疚,借着校长的话,诚恳地向学生和家长表示了歉意。 对老师乔某,校长笑着批评她说:"您站出来主持公道,这很不容易,但是您不该用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如果这样下去那不就乱上加乱了吗?"乔老师为人豪爽当即向家长道歉,并表示校长批评得对,自己遇事不冷静,确实不应该。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发生的行为,这位校长依据法律所作的分析已经很清楚了。通过这个案例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类似事件比较普遍,象老师强行给学生剪发的事不仅仅是这一位老师的行为,家长到学校来"兴师问罪"的事也多见于很多学校,当发生这类事情的时候,应该依照现有的法律来处理,虽然不是所有行为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条文,但我们也可以比照一些类似条文或者法律精神来解决,知法、懂法,具备法律意识是对每个公民的要求,大家遇事都能冷静思考,注意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程序非常重要,同时这也是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前提。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二)
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 在本案中,原告张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

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陈某桌面,以示教训陈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内,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伤(角膜血染)。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

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上课),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

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陈某不能背诵,且东张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陈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陈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因原告身体不舒服而伏在桌上),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自行车送回家,第二天原告继续坚持上学。开始一、两天家长认为问题不大,自以为是热毒所致而未引起重视。后原告觉得眼睛很疼且睁不开,原告亲属即带原告到卫生站、卫生院、人民医院等地去治疗,期间,共用去医药费221.06元。后由于病情没有好转,相反恶化,才于1992年7月13日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眼外伤,瞳孔闭锁,用去医药费共339元。上述有药费的单据共560.06元,无单据的668元。1992年8月20日经双方同意,由被告出资与原告到广州中山医学院眼科门诊再次检查,诊断为陈旧性眼球钝份(角膜血染)。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共用去人民币1248元,其中被告支付600元(含去厂州检查的200元)。1992年9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生活补助费共30450元。

法院认为:被告造成原告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药费、误工补助及生活费,本院应予支持。在整个事故中,虽然被告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客观上已造成原告左眼完全失明,成了终身残废,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损害是在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因此第三人也应负一定责任。案经调解,双方各持己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适之一次性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伤残后的生活费 3600元(含已支付的600元),第三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合共5600元给原告张欣欣。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分析: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学生过程中,有时会因故意或过失而对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伤害发生后,往往会引起赔偿诉讼。原告是确定的,是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学生,但被告的确定却比较复杂。起来说来,有这么几种情况:( 1)被告为学校;(2)被告为教师;(3)学校和教师为共同被告;(4)学校为被告,教师为第三人;(5)教师为被告,学校为第三人。本案例反映的是第五种情况。本书赞同第一种做法, 以为将学校列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比较合宜,因教师对学生造成损害是教师的职务行为导致的。但这绝不是说教师不负任何责任,除负行政责任外,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可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教师追偿学校所赔偿的部分或个部费用。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案例分析:

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犯,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但学生依法享有的各种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教师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侵害,否则,即为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本案纠纷的发生,是由原告杨新宇旷课违反校规而引发,学校教师在主观上虽然是想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教育,但所实施的行为,从一开始就超出了教育管理的范围,直接侵害了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其一, 在事故发生时,杨新宇虽是未成年人,但依法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我国宪法第 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本案杨新宇的信件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刑事犯罪,班主任也不是享有通信检查权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杨新宇不在场的情况下,班主任无权开拆并检查其信件内容。如为防止杨新宇的书包和其他物品丢失,可以让同班其他同学代为看管,或拿到办公室代为保管,但绝不能在当事人未同意又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翻弄、检查其书包、物品,更不能开拆和检查其信件。开拆和检查他人信件,就侵犯了信件所有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其二, 老师在拆开原告的信件后,阅看了信件的内容,知道了原告信件是他人写来的恋爱信件。对此,老师本应向其讲明早恋的影响,提醒其注意即可。但老师却让其说清楚早恋情书的问题,原告不说就不让走,也不将信件交还原告,从而使其他老师也知道了原告早恋的问题。另一老师赶来抠原告塞入口中的信件,实际上是想让原告交出信件。这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

其三, 老师为拿到原告的信件,在原告将信塞入口中的情况下,用手去抠原告口中的信件;在抠不出来的情况下,与原告撕扯并将原告带入另一房间,强迫其吐出信件并烧掉,这些是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正是因为被告(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原告为摆脱这种困境而越窗逃脱摔伤,被告对原告因摔伤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包括原告治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也包括原告因摔伤致今后劳动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的补偿。

但是,原告摔伤,和原告本人越窗逃脱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告当时是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越窗逃脱可能有的损害后果有所预见,但仍坚持越窗逃脱,致使摔伤,因而原告本人也是有一定责任的。原告应负的一定责任,不是基于原告在校期间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不遵守校规所产生的责任不是民事责任,而是一般违纪责任,两者不能混同。

另外,二审法院的判决主文,前后相互矛盾。按二审判决的本意,被告除应当负担原告2707.59元的治疗费用外,还应负担原告3000元的伤残补助费。但根据判决的第三条,实际上成为被告对两种费用共负担3000元,这是主文表述上的错误。①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四)
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
案例: 某校初中学生马超,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 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都没有感到不妥。该校校长还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案例分析: 实际上,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而且还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以"法"治校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将会造成更大的错误。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五)
居民建筑影响教室采光怎么办?
案例: 1993年,某校周围居民动迁,动迁后某房地产公司在该校教学楼南面建起一座8层楼,该楼距学校39米,影响教学楼正常采光。该校校长为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首先找到了有关部门人员,弄清楚了有关房屋建筑间距规定要求,确认房地产公司设计不合理,按居民建筑条件计算建筑间距是不允许的,该建筑实属违章建筑。1990年11月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的《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第12条规定,"学校教室附近,不得建设影响教室采光的建筑物",第30条第7款明文规定:"违反第20条规定,除限其退还或拆除外,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校依据法律将违法行为向市人大、市建委、市城建局、市规划局和区级机关、主管教育的单位分别投诉,得到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得房地产公司不得不承认确实违法,并答应赔偿。在赔偿时该校和开发公司算了一笔帐,自然光线不足,主要用灯光补,这样一个教室每月电费多支出20元,14个教室挡光,一个月是280元,一年10个月是2800元,教学楼使用年限100年就是28万元。随着电费的上涨,就不止28万元了。另外阳光无价,阳光的作用不只是照明,少了阳光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该校校长不客气地说:"也许我们这些少年儿童是未来中央领导人的材料,若因阳光的缺少未能成才,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呢?"经过多方努力,最后学校和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赔偿20万元,另外拆除已盖好的楼房一个开间以减轻对学校教学楼的挡光程度。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直接侵害学校的财产所有权,但由于二者相邻并之在采光方面产生了相邻关系,房地产公司给作为相邻方的学校在采光方面造成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依法律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排除妨碍或赔偿因此而给学校带来的损失。

相邻权变称相邻关系,是指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对各自所有的或占有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树或占有权时,因相邻各方相互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相邻关系的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使其所有权或占有权过程中所体现的利益。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既有利于合理利用财产使之充分发挥效益,也有利于社会安定。

相邻关系有多种,如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流水、排水关系,相邻管线安设关系,相邻通讯、采光关系,相邻环境保护关系等。如何处理好这些关系呢?《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该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9. 因口角纠纷引起的校园欺凌案例占百分之多少

各校各地情况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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