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A. 劳动合同里的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项怎么填写
补充条款一般是对劳动合同中为约定的事项进行的一个补充,它可以对许多方面进行补充约定。补充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约定好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如果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想要调整的话,就属于劳动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协商决定。
工作时间:
双方约定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如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的,甲方将安排乙方补休或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用;乙方自行加班的,根据甲方管理制度和具体工作安排,乙方属完成正常工作任务,甲方不再作加班处理。
教育培训:
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学习条件的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乙方有义务参加甲方提供的各项培训,以提升自身素养与职业技能/乙方自愿参加甲方提供的培训,正常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培训不计入加班时间。
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内部的一些管理制度,也可以纳入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前提,是规章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内部制服与劳动法冲突,那必须以劳动法为准。
设计补充条款要注意,严格而言,合同补充条款是对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与合同的变更协议不同,但实务中订立的以“补充协议”为名的协议,其实质内容却常是合同的补充并有变更。
因此,在签订时要特别注意,补充协议的当事人应当与原合同当事人严格一致,补充协议的形式应当与原合同一样完备;严格防止与原合同发生内容矛盾。
在双方自愿且符合劳动法要求前提下,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一旦双方签字认同,如果出现违约情况,另一方都可以用此为依据,向劳动监管部门申诉维权。
(1)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扩展阅读: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B. 签写劳动合同,能私自写上附加条款吗
你好,合同都是一式两份的,如果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协商一致后加附加条款是可以的;如果已经签了合同再加附加条款,那是无效的。
C. 劳动合同的附加条款
单位的解释没有法律依据,劳动局不进行实质审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D. 关于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这个合同可以签,没有问题。但是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专口扣发劳动者的工资的。这属点是很明确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必须接受辞职,而不管是否工作满几年,并不需要赔偿给用人单位。即使因为劳动者没有提前辞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那么也要先发工资,再解决损失的赔偿问题。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用工资扣抵。因为,依据法律规定是可以确认该合同的这个条款是无效的,没有拘束力的。可以不用管它,只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扣发了一个月工资的,那么可以通过法院申请支付令;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进行解决;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及诉讼。个人意见。
E.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内容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回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答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F.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问题
三年非公司原因辞职,乙方赔偿甲方月工资的五倍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G. 关于劳动合同公司自加的附加条款
大致来说,抄都很模糊,尤其第一条与袭第九条不妥,甲方招收乙方支付的费用是不可以由乙方承担的,并且,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需要是第三方执行才可以计算培训费用,由企业自主进行岗位必须的培训,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在合同中应该约定工作岗位,甲方无权擅自调整乙方工作岗位,除非用直接证据证明乙方不适应本职岗位。
这份合同不是劳动局统一合同,违规细节比较多,最后一条最是可笑,乙方连主张权利的资格都被企业剥夺了,如果你很需要这工作,企业让你签,你签了也没关系,因为新法规定,合同中有违反现行法律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条款,合同无效,你们到时依然可以起诉。
H. 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有效吗
这个服务期抄是合法的,因为里面袭涉及到了利益!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除了专业技术培训之外不能约定服务期。
如果说单位想收拾你,而且找到了你的把柄,那么你仍然是违约的,否则就是单位违约。
而且人家说了:否则甲方有权按低于转让价格25000的市场行情价格回收车辆,乙方不得有异议。这里说的很清楚是按照市场价格回收车辆。车辆是消费品,会贬值的。这个表述没有问题。
为什么你会同意签订这个附加条款呢?我想这里面应该有利益存在,就是这辆车在转让给你的时候,市场价可能会高于25000.所以这个附加条款是合理合法的。
还有一些地方,单位效益比较好的,会集资或者自建房,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员工,同时要签订服务期的协议,你能说他是违法的吗?大家觉得有利益在里面,当然自愿签订这个协议了。这有点像是民事行为了。
或者你直接跟公司谈,这个价格没有低于市场价,你可以不同意该条款!
I.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
一.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二.乙方在本公司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公司外任何工作;三.乙方不得自营与甲方经营范围相同的任何经营活动;四.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忠诚履行职务,遵守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职务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贪污、受贿或损害公司利益。否则,甲方有权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五.仓库及销售人员须妥善保管库存物品及商品,对超出正常损耗之外库存物品及商品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六.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管理综合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公司规章制度可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部分;七.如用工岗位性质需要按计时工资的岗位,经乙方签字同意后按计时工资计算乙方工资;八.经过入职及岗位培训,乙方对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清楚明白,并保证认真履行公司制度及岗位职责;九.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调整,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如乙方连续三次不服从甲方工作岗位安排,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十.甲、乙双方就薪酬待遇方面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全部协商妥当,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