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民事纠纷
1. 民事纠纷调解成功后,能否再到法院起诉
可以起诉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民事纠纷已不能调解了该怎么处理急!
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侵占罪,可以报警,并提起上诉要求赔偿。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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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巡防队在亦庄同济南路地铁站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给一辆类似共享单车“小黄车”的自行车上锁,但该自行车却为黑色。经盘查,该女子是将共享单车“小黄车”涂成黑色,并私自装上了车锁。
开发区巡防队负责人凌警官告诉记者:“据该女子供述,她将原有黄色车漆涂成黑色,私装上锁后骑行已数日,丝毫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更不知这是违法行为。被‘巡防哥’抓获时她还觉得很委屈,直到被带至派出所进行一番说服教育后才明白问题严重性,表示后悔莫及。”
同一天,开发区“巡防哥”在城乡世纪广场附近巡逻时,发现另一名女子也用自己黑色链锁将一辆小黄车锁住。据该女子供述,此车已经被她私自上锁占用数日,随后“巡防哥”也将其送往派出所。现两女子均被大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将共享单车当做“私家车”使用的事件并非个例,这种行为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朱志坚律师,他告诉记者:“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改色行为可以认定为盗窃。北京地区,涉案金额达到2000元以上则构成盗窃罪,达不到则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违法行为。”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罗警官提醒大家:“共享产品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破坏、私自占有公共财物和设施却给居民带来不便和烦恼,提醒居民文明使用公共财物和设施,不要故意损坏、私自占有,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相关法律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改色、上锁 小黄车变“私家车” 亦庄两女子被抓
3. 如何申请民事调解
一、受理纠纷:
1、当事人请求调解的纠纷及时调解。
2、发现纠纷要主动受理及时调解。
二、调查分析:
受理纠纷,要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三、调解: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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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
一、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调解书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用的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案由:…………(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作出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或进行提审)。
(或“××××年××月××日××××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简要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除免交的案件受理费外的其他诉讼费用的负担。没有的,此项不写)。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4. 民事纠纷,一般情况下怎么处理
依据你对案件的叙述和补充,我认为这是个案件是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对你和小博的处罚可能是罚款或者拘留,一般针对邻里纠纷,派出所大都采取调解,调解达成的话,不处罚也是可能的,即使调解不成,根据我的办案经验一般也会采取罚款,拘留的可能性不大。 这件事情简单的处理方法是:拿出诚意来赔礼道歉,毕竟他人的伤害是你们造成的,但是金钱不是衡量诚意的标准,多做自我批评。注意要遵守社会公德,希望垃圾不是你家扔的。邻里还要相处,和谐才是真谛! 如果对方通情达理,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如果对方故意讹诈钱财,就让他去诉讼吧! 至于抢劫不是他说了算的,抢劫是公诉案件,没有足够的证据,公安机关也不能公诉呀!
5. 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民事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和解、调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诉讼。
需要明确的是此处的调解是指诉讼外的调解而不是法院调解,而法院的调解属于诉讼途径。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 民事纠纷调解应该注意什么
民事纠纷调解该注意:
1、审查代理人有无进行调解的明确授权。授权委托手续中授权范围没写明“进行调解”的,如进行调解须当事人补充授权或调解后当事人明确追认授权。同时,由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即生效,因此调解书必须送达给有权接收的代理人或当事人本人签收。此司法程序虽属常识,但是,在实践中,当事人以上述两种程序违法为由申请再审、申诉的调解案件占一定比例。
2、关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我国民诉法第90条规定了几种情形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该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为了推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取得更好的司法、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8日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我们认为,无论是依据民诉法第90条还是最高法院上述规定第13条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或当事人事后反悔挑剔法院办案程序违法,此类调解应有几方面问题需向当事人明示并记入笔录备查。一是“你方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如同意,“该协议经合议庭评议审查确认,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是“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不制作调解书,如你方要求制作,法院制作调解书后只需送交给你们。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三是“如义务方不履行该生效的调解协议,另一方有权持调解书或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3、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如借款次数多,数额巨大,而出借方当事人经济状况一直很一般,甚至很窘迫,那么法官则有理由怀疑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如前述制造假债权债务达成调解欲参与执行分配的假案,再审就通过对包括债权人经济状况、“借款”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对法院审理的态度等多因素判断审理认定的。为了避免错误调解案的发生,还可以进行必要的相关调查。
4、审查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内容是否利益失衡。作为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极力维护自身利益,尤其是合法利益属常态。如果轻易处分,甚至损害自身利益,使协议内容利益明显失衡的,如前述案例,把装修完毕的房屋抵顶所欠装修费,有的债务人主动提出给巨额利息等,法官则不能轻易确认这样的调解协议。
5、审查当事人对相关权益、财产有无处分权。只有权利人才能处分自身的财产权益,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除善意取得等法律明确规定外,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当然无效。如某租赁纠纷案,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被撤职,只是该决定未通知法院,被撤职的法定代表人则与原告达成了严重损害企业利益的调解协议。该调解书程序实体皆不当而提起再审。又如某自然人欠他人巨额债务,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该债务人以其已投入到某有限公司的房产抵债,因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而非债务人,此处分当然无效,该案因公司提出异议而再审。综上,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的要求,法官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内容进行合法性等审查都是必须的。审查需要具备几个前提:
一是克服民事案件能调解处理体现法官裁判水平高,只要能调解其内容当事人自主处分,法官可不予过多干预的心理。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合法性审查,既是法官的职权,也是法官的法定义务。
二是克服片面追求调解,尤其是案件较复杂,证据较多,争议大,事实难以准确认定的案件判决畏难心理。法官不能拒绝裁判,而且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法律均规定应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上进行。对于疑难复杂的民事案件,法官能自如驾驭法庭审理,根据证据规则,自身丰富的自然、社会、常识知识等,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也当然能体现出法官的高超裁判水平。
7. 普通民事纠纷可以报警吗
普通民事纠纷可以报警,但不必报警处理,一般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发生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单位、有 关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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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特点: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分别于行政争议和刑事争议。
根据民事纠纷特点和内容,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
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包括财产所有关系的民事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民事纠纷。
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民事纠纷和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8. 民事纠纷调解,急!
可以告他的,对方应该要给你相应的证明材料的,不可以不给。
9. 民事纠纷怎么解决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在我国,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下列四种:(一)和解 (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一)和解。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二)调解。纠纷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纠纷主体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
在我国现阶段的调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这被西方人士成为“东方经验”,除此之外,还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之间的调解等。
(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仲裁的最大特点是快速、简便。随着国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五)诉讼。民事诉讼即老百姓所讲的“打民事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因此,国家往往要对诉讼的主体、程序、制度等做出严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