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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

发布时间: 2021-02-01 16:45:04

⑴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 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 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有: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版条规定,因合权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施地人民法院统辖。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的两头当事人能够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实施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等级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矩。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送和联合运送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运送始发地、目的地或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

⑵ 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八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的。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⑶ 合同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扩展阅读: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⑷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是否应审查合同真实性

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在没有听证内也没有询问的情况容下,作出如下裁定:原被告之间签有XXXX合同,合同履行地为原告所在地,故本院具有管辖权。张某不服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未经听证和询问,不认可合曾签订过一审裁定所述之合同,一审裁定无事实依据,应予撤销,并将该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二审法院经开庭听证,亦未对合同真实性进行认定,裁定:上诉人所提涉诉合同是否真实及是否履行等情节,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可待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后另行主张。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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