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任意解除权
Ⅰ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
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解除权的区别如下:
1、两个目标是不同的,任意撤销权授予捐赠者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和实际履行之前悔改的权利,撤回权基于道德考虑,剥夺了不感恩的受赠人要求交付和继续保留礼物的权利。
2、撤销内容不同,任意撤销已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以及行使破坏债权权利效力的权利的行使,撤销权的对象分为两种情况,未履行礼品合同即被取消,物送达后其物权的撤销。
3、运动阶段是不同的,在实际转让捐赠的财产权之前,必须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捐赠财产的实际转让之前和之后行使。
4、运动条件不同,任意撤销权仅受行使时间的限制,出于法律原因没有任何要求,解雇权仅在有法律原因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5、锻炼有不同的后果,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捐助者免于履行义务,这实际上等同于合同的终止,在行使取消权后,不再履行不履行义务,并退回已履行的礼物。
6、适用范围不同,法定撤销的范围适用于所有礼品合同,捐赠人任意撤销权的适用受到“两个公众,一个人共同努力”的限制,也就是说,具有社会福利和减轻灾害救济和扶贫等道德义务性质的公平礼品合同不能行使撤销权。
(1)合同任意解除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无法达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其中一方通过自己的行动明确表示或表明未履行本金。
3、一方当事人拖延了主要债务的履行,没有在被召集后的合理时间内偿还。
4、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使得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Ⅱ 民法中任意解除权有哪些
民法中任意解除权大体有:
(1)《合同法》第232条[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2)《合同法》第268条[2]: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3)《合同法》第308条[3]: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4)《合同法》第337条[4]:标的已公开的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
(5)《合同法》第376条[5]:保管合同的寄存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双方:
(6)《合同法》第410条[6]:委托合同的双方;
(7)《担保法》第27条[7]:无保证期间的最高额保证人;
(8)《保险法》第15条[8]: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9]:无合伙期限的合伙人;
(10)《物权法》第99条[10]: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解除共有关系)。
注释:
[1]《合同法》第232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合同法》第268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同法》第308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4]《合同法》第337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法》第376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6]《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7]《担保法》第27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9]《合伙企业法》第46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物权法》第99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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