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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纠纷诉讼

发布时间: 2021-01-31 23:02:10

㈠ 进行知识产权诉讼的取证方法有哪些

现实困惑

著名漫画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提出索赔额30万元。原告在递交法院的诉状中称,他所创作的《向左走、向右走》《月亮忘记了》及《地下铁》等绘画书籍,出版后深受读者欢迎。但是,他却发现,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竟然在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上述作品中的内容供用户作为手机主题下载。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哪些?律师点评

原告在诉讼中取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且委托律师调查取证是首选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的把握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

2.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或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方式,至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则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很难得到。

3.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门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式。

特别提醒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合法。实践中,证据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 (2)取证程序不合法,如以暴力、威胁、欺骗、引诱、收买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3)内容不合法,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虚假的事实材料。

此外还要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和一致性。首先,各个证据之间要有某种客观的联系,相互印证,而不是相互孤立的。其次,当事人应收集与证明对象相一致的证据。实践表明,证据证明对象过于分散往往容易削弱证据的证明力,至于相互矛盾的证据更是不为法庭所采信。所以,在收集证据后要仔细研究它们的内在关系,剔除无关紧要的证据,确保有的放矢。最后,注意证据的客观性。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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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怎么做

转让专利来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自属于技术转让合同,主要受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调整,并应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审理此类合同纠纷往往涉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把此类合同纠纷作为专利纠纷案件,规定了指定管辖,而一般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则可以受理。应当指出的是,解决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仍然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或者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㈢ 吉利撤诉第一场诉讼,威马专利侵权案仍未了断

[亿欧导读]?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已经对2018年起诉的案件进行撤诉,并于2020年1月得到四川省高院的准许。但该案仅是吉利与威马专利诉讼的一部分。

作者丨张宇喆

编辑丨张嫣

在与吉利的专利侵权纠纷中,威马汽车取得了第一场诉讼的胜利。

在2018年10月、2019年8月,吉利方面以不同主体起诉威马。近日,亿欧汽车获悉,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已经对2018年起诉的案件进行撤诉,并于2020年1月得到四川省高院的准许。

2月12日,威马汽车相关人士于对亿欧汽车表示上述消息属实。同时,他表示:“威马在任何时候、任何领域,都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威马始终坚持正向研发、自主开发,并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2020年1月1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建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称:

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马中德汽车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向建明、钟幸原、寇芯晨、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威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91800元,减半收取695900元,由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成都高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是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一级制造子公司,主要承担SUV车型吉利远景SUV(全球鹰GX7)的研发和生产制造。有消息称,吉利方面认为,威马EX5的部分设计抄袭了吉利远景SUV车型,但威马方面坚称全部为自主开发。

已被吉利撤诉的上述诉讼,仅是吉利与威马专利诉讼的一部分。

2019年8月30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吉利汽车研究院再次以侵害商业秘密的名义向国家高院提起诉讼,被告方则是威马汽车以及旗下的四家子公司——威马汽车科技集团、威马智慧出行科技、威马汽车制造温州公司、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公司。而这次的索赔金额高达21亿元,引发各界关注。

本次案件纠纷已于2019年9月17日在上海高院正式开庭。该案件由于最终采用非公开审理,非相关人员无法旁听,诉状也未公示。因此,外界也难以获得该案件的具体信息。

目前,吉利与威马的专利诉讼案仍在博弈之中。有专家表示,关于本次诉讼的最大难点在于举证,预计案件的审理不会短时间结束,除非二者在庭外达成和解。

编辑:张嫣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㈣ 哪些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有:
1.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邻接权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4.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5.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6.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7.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8.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9.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10.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1.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13.厂商名称、字号或商号、服务标记纠纷案件;
1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纠纷案件;
15.伪造产地纠纷案件;
16.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
17.虚假宣传纠纷案件;
18.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
19.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案件;
20.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1.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案件;
2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23.侵害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的纠纷案件;
24.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25.与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注册、使用有关的纠纷案件;
26.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件;
27.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28.转让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转让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29.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纠纷案件;
30.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案件。

㈤ 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营销方法涉嫌欺诱导消费,欺诈消费者,涉嫌欺诈,算不算刑事案件,需不需要判刑

搜一下:科技有限公司的这种营销方法涉嫌欺诱导消费,欺诈消费者,涉嫌欺诈,算不算刑事案件,需不需要判刑?

㈥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科大为什么会败诉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受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6)科技纠纷诉讼扩展阅读

对于田永案判决我们不能求全责备,尽管其在说理上略有遗憾,但是结合当时田永案所处的环境,海淀区法院作为开先河者,无论是在勇气还是智慧层面均经受住了考验,并由此推动了我国教育行政诉讼之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在我国行政诉讼发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曾几何时,司法的阳光无法照进学术的殿堂。彼时,尽管学生受教育之权利受到学校的侵犯等问题层出不穷,并由此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纠纷屡屡发生,但是化解这些教育纠纷的机制尚不健全。其中,民事纠纷的诉讼渠道还算畅通,而行政纠纷的救济则问题较多,尤其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而发生纠纷的救济渠道不畅。

20世纪90年代颁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虽有关于申诉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设计,致使学生维权艰难,出现了法治的真空和缝隙。这一现实直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判决的作出才真正得到改变。

㈦ 和百分之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纠纷可以起诉东方红马(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吗

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与纠纷案件无关,则只起诉有纠纷的公司。不能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就都连带起诉。

㈧ 个人和公司之间打官司,这叫什么诉讼

是民事诉讼。中国诉讼只有三种:刑事诉讼,一般是检察院代表国家起诉被告(杀人放火之类的);第二是民事诉讼(借钱不还,劳动纠纷等等);第三是行政诉讼(公民或者包括公司在内的社会组织因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而起诉政府,必须是因为行政行为,比如被工商罚款了,你不服,起诉工商局,才是行政诉讼。

公司请律师是要看各种情况的。如果是诉讼,也就是通俗说法的打官司,那律师可以按照标的(也就是这个官司所涉及的具体金额)的百分比收费,也可以按时间收费(国外公司基本都按小时付律师费,每小时几百到几千不等)。如果是非诉讼,比如公司上市请律师出法律意见书,那就看律师的名气和公司的财力了,价格可以由公司来定。

(8)科技纠纷诉讼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与形式诉讼的区别:

一、调解形式不同:

1、民事诉讼中:

(1)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均可以进行调解;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

2、刑事诉讼中: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3)对公诉案件和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同:

1、民事诉讼中: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2、刑事诉讼中: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㈨ 怎样打知识产权纠纷官司

我国知识产权来制度的建设自起步较晚。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几十年间,中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权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那么,怎样运用法律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呢?202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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