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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了公章

发布时间: 2021-01-31 17:56:14

合同上盖公章或合同章有什么区别

合同章是代表单位专门用于签订合同的,公章(行政章)是代表整个单位。单位公章只能有一枚,而合同章可以有多个。公章可以用于签订合同,但合同章不能代理公章。行政事业机关单位不采用合同章,签订合同都盖公章。企业单位签合同业务多,不可能带公章跑,所以使用合同专用章。

㈡ 合同上盖公章或合同章有什么区别

从法律上说,合同上盖公章或合同章没有区别,理由如下:

一、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盖章类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二、司法解释印证二者没有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7号)第四条规定:

个人借用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因此,法人合同专用章和公章在签合同时都是有效的,盖公章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公章效力包含合同章效力。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但二者用在合同上没有区别。

(2)合同盖了公章扩展阅读:

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为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㈢ 合同已经盖了公章,为什么还要代表签字

公司虽然签了公章,确实是还要代表签字的,这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㈣ 合同盖了公章,但没签字,有效吗

合同上盖了公章没来签字是有效自的。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 在合同效力方面, 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作为评价标准。 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
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㈤ 合同上盖了公章没签字有效吗

某公司业务员咨询:我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分期供货合同,由某公司分期供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三日内支付货款,合同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只在该合同上盖了公章,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员均没有在该合同上签字。此后,双方依该合同约定履行了多期。合同期内,因该货源紧张,对方欲涨价(已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涨价或跌价),我方不同意,对方遂提出本合同没有签字,没有生效,属无效合同,对方的观点正确吗?
答复:对方的观点不正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该条规定可见,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
公司没签合同,工资全凭老板说了算,合理吗?
答复:黄先生可以明确提出来要求和老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奖惩标准等);如果老板不签合同,黄先生觉得目前的工作还满意的话,可保持现状继续工作下去,到时再和老板一起算账;如果黄先生不满意目前的工作,即可马上和老板算清账走人,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当然,因为此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等证据,和老板算账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如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证据。
张先生咨询:我是外地人,八年前,因故在荆门购买了一套住房,因当时系按揭购买,我尚未取得荆门户口,便与朋友王某协商,以他的名义办理的购房手续,双方为此还专门签订了一份代购协议,约定该套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我,名义产权人是他。首付款和按揭款都是我付的,后来办理的房屋产权证是他的名字,现因房屋涨价太高,王某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他的为由,主张房屋应该是他的,我和他只是债权债务关系,他可以按购房价付款给我,他的主张和理由能成立吗?
答复:王先生的主张和理由均不能成立。《物权法》第17条虽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该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不具有代表不动产物权的功能,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首先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在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认定权属。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也是可以依证据推翻的。
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能否扣除?
答复:医疗保险已报销的部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不能扣除。理由是全先生与医保部门之间是医疗保险合同关系,而其与对方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因为医疗保险和人身赔偿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在一起。全先生在医保部门能否得到赔付与其能否从对方得到赔偿是不相关的。
货运车辆没记明实载重量的,是按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还是按核载重量计量?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用自己的汽车为某工地运送了多次石料,每次工地记账员均给了我入库单,但入库单上只记载了车号和拉运车数,没有记明每车拉运的实际重量。工地老板结算了约一半的费用后(含石料款和运费),另一半始终拖着不结算,后来被逼急了,又提出我的车属超载运输,只能按行车证上核载的重量计算吨位,不同意我提出的按已结算的入库单的平均重量计量,我和老板的说法哪个对?
答复:张先生的说法是对的。在无法确定实际载重量时,可以参照以前的平均重量计量。至于超载与否,那属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问题,与民事责任无关。
商品存在批量性的质量问题,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吗?
答复:如果加工厂提供给你的商品,经你和加工厂双方确认确实存在批量性的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你有权要求解除并终止履行合同。

㈥ 合同上盖公章是否有效

盖印工商局备复案的公章制有效。

如需查询是否备案公章,可委托律师办理。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㈦ 签合同对方注明了用公章而盖了合同专用章有什么法律区别

企业·公章的效力范围比企业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较广,企业公章可以对社会各级往来事务承担信誉行为,而企业合同专用章只能用于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专用。在大多的公司只有公章而无合同专用章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盖公章也是可以的。
公司合同专用章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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