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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 2021-01-31 09:26:16

⑴ 典当行违反了典当行管理条例,和客户签的典当协议是否算是无效合同

肯定合同无效!但是否有续当的事实?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期只能是六个月,但允专许当期到后续当。如果典属当行能证明每隔六个月,都进行了续当,则3年没有问题。如果典当行不能证明进行了续当,且合同直接约定期限六个月,那么典当合同无效。这个无效主要是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且典当行不是金融机构,无权对外贷款。其实,很多人都知道,典当,特别是不动产的典当就是放高利贷的,区别就是有点典当行操作规范,有点不规范。

⑵ 典当行的续当合同不经公证,原合同经过公证,续当合同还有强制执行效力吗

1、合同公证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要件,除非原合同明确约定了 将来的补版充协议 需要公证才是权生效。
2、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债权本身是一种请求权,就是你只能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果不配合,必须通过一定机关和程序来保护你的债权;但是生效的合同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对方不执行,可以到法院起诉。生效的判决书,对方还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不履行,你可以采取一些自助维权,但是这个非常有限,弄不好你还未侵权,从受害人变成侵权人。

⑶ 典当合同属性如何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如何处理呢

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借款人仅向典当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借贷合同和保证合同均应当认定无效。

⑷ 典当合同的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

典当合同一般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版原值、新旧程度、典当金额权、典当息费、典当期限,以及典押人与典当行各自应负的责任等 。
凡典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应该具有法律效力,不但双方当事人都要严格履行,而且人民法院也应予以确认。因为如果不确认典当协议的法律效力,不保护正常的典当关系,愈期还允许典押人回赎,那么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典当协议就成了一纸空文,法律的严肃性就得不到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就会受到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

⑸ 签订典当合同,但是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典当合同有效吗

要根据抵押物的性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⑹ 典当合同中的典当人突然死亡,典当合同如何处理

去去典当行接洽,继续履行合同。
保留所做的一切,比方支付凭证。
将来遗产纠纷时候可以作为凭证。
如果典当行需要继承人证明,你们就需要尽快办理这典当合同继承的公证。
谢谢你的提问

⑺ 典当合同与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1999年8月,杨柳武为了给住院的妻子筹集医药费,经人介绍将其六间平房出典给某典当行。典价为2万元,估价为11万元,典期1年。双方签订当票一张,约定“超过期限未来典当行办理手续,就当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典当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为70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把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典当行在交付典金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现仍欠4个月的利息。在其后的1年中,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届满,杨柳武因一时未筹到足够的资金,未办理回赎。不久,典当行通知杨柳武,此房屋已变成绝卖(即不能回赎)。杨柳武在筹足资金后,要求回赎,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杨柳武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协助回赎出典的房屋。
问题:杨柳武能否要回该房屋?
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之间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的。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典权期满后,出典人有权退出典价,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当票,而且协议内容中也反复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典当行一方并未在签订合同至争议发生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约使用“典金”期间,也交纳了利息。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性质并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愿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并未占有、使用对方的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与行为,故属于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额应为17200元。(2)诉讼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杨柳武所有,如杨柳武不能清偿债务,则可依法拍卖该房,典当行可以从拍卖该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⑻ 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典当房屋属不属于诈骗

不属于诈骗,属于违约。但买受人如果能证明出卖人与典当行恶意串通,损内害买受人的利益容,可以请求确认典当合同无效或撤销出卖人与典当行的典当合同。另外,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房子作为不动产,典当必须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否则典当无效。

⑼ 名为典当实为借贷,典当合同有效吗

有效
现在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只能是法定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专》第52条规定:"有下列属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⑽ 没有出典财产 典当合同是否有效

【收当人】: 指以收当一定当物为条件并按相应估价进行放款的典当机构。它主回要有如下一答些称呼: 受质人,即接受押品的人,又称“收当人”,“受质人”。 承典人,即承受典当物品的人 质权人,即享有典当物品权利的人。 抵押权人,即享有抵押物品权利的人。 贷款人,即现代对发放资金以收取利息者的通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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