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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竞俱乐部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31 01:32:16

❶ 电竞惧乐 部合同跟队员签的演艺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同双方签字,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可以去
法律咨询贴吧里面
把合同,让律师审阅。

❷ 电竞退役是怎么回去合约之类的不用担心

相对于传统体育项目来说,电竞选手的职业寿命相对更短。生理正常的人在16到21岁是反应速度的巅峰,也是最适合从事电竞项目的年龄,这种状态大致能保持到25到26岁,从那之后虽然经验在进一步积累但瞬时反应和操作已经开始成下滑的趋势,一旦到了30岁左右,就会有力不从心的不适感,精力不足也无法让选手保持高强度的赛训水平。从这点来看,电子竞技确实是一碗“青春饭”。

欢呼终会停止大神也敌不过时间

游戏从来都是年轻人的天堂,有报告称2014年中国的电竞玩家人数在4000万左右,在线峰值甚至偶达1亿多人。当下比较火的电竞游戏英雄联盟2013年全球总决赛的观看人数有3200万人,同年NBA总决赛的观看数都只有2800万人。可见电子竞技已经越来越成为年轻人生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著名的人皇Sky是公认的中国电竞里程碑式人物,可惜在十年前Sky刚刚入行的时候,电竞的圈子小,盈利模式少,收入来源非常单一,并且电子竞技并不能得到社会的接纳,无论是从浙大休学的伍声2009还是考试成绩不好的SKY,当年为了专注电竞都会跟家长进行一番旷日持久的斗争,比赛之外面临的社会家庭压力难以想象。

其实老一辈人很难理解电竞世界冠军的分量,他们更看重的可能是自己的孩子从事这个行业能否像传统行业那样维持生计。早期的人皇也只能从合同签约工资、比赛奖金分成和俱乐部营收奖金获得少量收入,像赞助商奖金、个人代言或者出席活动以及视频淘宝店收入都是近些年才兴起的,可以说在当年如此恶劣的环境下,能坚持电竞梦想的就已经是胜利者。

就在上个月,一条来自Sky的微博悄悄爬上了热搜排行榜,这位刚刚过完三十岁生日,已经奋战十年的老将正式宣告退役,Sky这个传奇的ID再也不会以选手的身份出现在比赛的舞台上了。那么,以天王在电竞圈的声望和名气,在宣告退役之后,他又会以此为契机,做出那些新的尝试和改变呢?

传统体育项目经验能否直接借鉴

电子竞技项目从起源到现在也不过十几年的时间,远没有传统体育项目的成熟和受关注程度,在传统体育项目中,明星选手的影响力已经从体育圈渗透到娱乐圈,接广告、做代言、甚至是出演综艺节目和电影、电视剧,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体育明星和娱乐明星的界限似乎越来越模糊了。

跳水王子田亮凭借着阳光帅气的外表赢得了众多忠实的粉丝,在2004年奥运会夺金之后,与英皇娱乐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约,正式踏入了娱乐圈。于是,并未正式宣布退役的田亮便开始了艺人般的生活,接拍了一个又一个的广告,拍写真集,出席各大娱乐盛典。如今的田亮已经顺利完成了转型,甚至都已经带着女儿上节目了。

曾经创造过体育界神话的体操王子李宁,在南斯拉夫萨格勒布举行的第6届世界杯体操比赛中,李宁一人夺得男子全部7枚金牌中的6枚,获单杠、自由体操、跳马、鞍马、吊环和全能6项冠军,创造了世界体操史上的神话,被誉为“体操王子”。1988年退役后,李宁以其被人姓名命名创立了“李宁”运动品牌

经过二十余年的努力探索和经营,李宁本人旗下的“李宁”品牌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民族体育用品品牌,产品线覆盖运动服装、运动鞋等,远销海内外,并早在2006年就已经在香港完成上市。就在上周,李宁还宣布了联合小米发布两款智能跑鞋,从传统体育鞋服品牌转向智能运动领域。可以说李宁成功的利用他在体育圈的经验和名望完成了转型。

❸ 求电子竞技俱乐部与员工签订的合同范本

你是俱乐部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这种东西你到了俱乐部人家就会给你的,如果你是俱乐部,那你可以去周道网,让专家帮你写一个,我们企业都是用他们的服务,很快。

❹ 电子竞技俱乐部他们的盈利模式是怎样的

对于俱乐部来说,依然有B2B和B2C两种盈利模式,即可以出售传播渠道的价值,同时也可以面向Fans进行经营。这点与媒体颇有相似之处,但是最大的不同是媒体自身就拥有传播渠道,而俱乐部需要借助外界的力量来实行传播,因此俱乐部的渠道价值还依赖于外围媒体的传播效力,以及俱乐部本身的稀有资源占有情况。

从这个角度上来讲,俱乐部在B2B上的价值更像是一个CP,依靠自己的稀有资源产生的内容,来拓展及稳定传播渠道,从而产生渠道价值。目前中国几乎所有的俱乐部都在走这么一种B2B的路线,这种模式对于俱乐部的“稀有资源”具有很高的要求。

俱乐部的核心价值

从传统体育的角度来看,俱乐部的核心价值是文化,而不仅仅是品牌。球星会转会,成绩会下滑,而俱乐部的文化是不会改变的,每周六下午一家人去看球的习惯是不会改变的。品牌是用来消费的,而文化则是生活的组成部分。

回到电子竞技行业,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核心价值在于:明星选手。明星选手是这个行业里面的稀有资源之一。通过明星选手来获得比赛成绩,从而吸引媒体和赛事组织方关注,获得曝光率之后来吸引用户群体,实现明星效应,建立渠道价值,并向赞助商销售这种价值。几乎所有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的都按照这个模式在生存。

从本质上讲,这还是B2B的模式,面临着红海一片,已经有无数人在这里面扑腾,容纳不下太多的俱乐部。因此在B2B模式下的俱乐部的生存要义,就是如何说服金主。

追求金主的竞争

对于俱乐部来说,说服金主的两大核心论据是,一,有明星选手和好成绩,二,有庞大的Fans群体。

Fans作为中国电子竞技的各种用户中忠诚度最高的群体,对于明星选手拥有极高的追随度,因此对于金主来说,通过明星选手可以直接促进产品的销售或建立品牌,曾经有某外设品牌在赞助了某俱乐部之后,鼠标垫在北方的出货量达到倍数增长,这就是Fans群体的巨大价值。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Fans群体跟随的是明星选手,而不是俱乐部。于是这些年来,俱乐部间的竞争就主要集中在对于明星选手资源的争夺上。

明星选手在电子竞技行业中是一个稀缺资源,本身作为金字塔尖的选手数量应该有限,但并不至于如此稀缺,这种缺乏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电子竞技投资大多数是短期行为,而选手培养是相对长线的,资本和行业都缺乏耐心。另外一个方面则是大俱乐部向中小俱乐部挖人现象严重,这也打击了中小俱乐部培养选手的信心。

大俱乐部为了保护自己的明星选手资源,一方面是签署高额违约合同,另外一方面则利用高薪去挖角其他竞争对手有实力的选手,这样一来即保证了明星效应,又保证了俱乐部成绩的稳定。

按照这个态势发展下去,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领域将会强者愈强,弱者愈弱,最终成为寡头领域。

得明星者得金主,在B2B模式里面,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法则,实际上,中国目前的几家大俱乐部之所以或多或少都带有公关公司的色彩,正是因为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最大价值就体现为明星选手本身的价值,在这个阶段,选手本身的影响力往往超过俱乐部的。

既然选手影响力不弱于甚至大于俱乐部的情况很难改观,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阶段,俱乐部的商业模式非常容易复制。尽管选手资源是稀缺资源,但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

对于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来说,面临的问题之一是Fans群体往往只对选手个人忠诚,而不对俱乐部忠诚,问题之二是选手本身的忠诚度。俱乐部往往采用合同条款和薪水待遇两个方面来构建自己的竞争壁垒——但是,基于金钱的壁垒并不是稳定的壁垒,特别是在电子竞技这样的小行业中。

而且这种B2B模式并不够稳定,正如本篇开头所提到的那样,这个阶段的电子竞技俱乐部对于金主来说,最大的价值就是“向目标群体灌输相关信息的有力渠道”,固然明星选手现身说法颇有说服力,但显然这并不是唯一的传播渠道,而且最要命的是这个价值维系于选手本身,具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用户,在这里依然要反复强调用户对于电子竞技的价值。在众多类型的电子竞技企业中,俱乐部是最具条件来涉足B2C这片蓝海的,也是最有可能快速获益的。有一些俱乐部有实力,有成绩,有Fans,还有成型的社区,缺少的只是针对用户需求提供解决方案,这种解决方案可以是服务,也可以是实物……

如果说其他类型企业涉足B2C领域还需要等待时机的话,那么对于俱乐部来说已经到了可以下筷子的时候了。

❺ lol职业选手合同到期会怎样,转会还可以续约

球员是可以拒绝俱乐部,球员可以要求履行完合同再走。。。通常情况下是俱乐部当初引进这专球员是与属球员签下了巨额合同,但由于状态下滑或是伤病等不同原因,俱乐部想清洗球员,以缩减开支,但球员可以拒绝,比如现在皇马的默罕默德迪亚拉。。。但这只是少部分情况,通常大部分球员在得知自己被俱乐部放弃后为了拯救自己的职业生涯,会与俱乐部协商解约,或是买断合同让自己成为自由球员,从而以0转会费转会,这就是著名的博斯曼法案(当然啦,这只是大概的说说,详细的应该蛮复杂的。。。不罗嗦了)

❻ 电子竞技俱乐部 需要办理什么证件

电子竞技俱乐部需要办理上岗证、工商证、税务证等,按规定办好上述证内件后还需容要到当地公安备案;
办理的流程各地大体相同如下:
1、申办人带着3张一寸相片、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合同租赁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上岗证;
2、带着身份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有效印章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领取税务证;
3、根据规定带着上述证件到当公安部门办理备案。

❼ 电竞队员隐瞒身背合同拒绝签约还要试训工资和来回机票钱合理吗

不一定来属于诈骗,可能是简单的违约源行为,根据具体案情才能确定。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合同诈骗一定要有诈骗的故意,排除了履行不能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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