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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林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30 23:58:58

1. 农村林权纠纷问题

饲料地是你奶奶的,你奶奶过世,其与村里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需要重新同村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2. 林权与土地纠纷

您好。林权证和土地证的发证单位不同,持有林权证和土地证所享有的权益,也是有所区别的。就您反映的个案看,我个人认为,如果该荒地原先的权利人为一社和四社,即使一社持有林权证,那也只能证明一社有林权,在土地权属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该土地权属仍应归原先的权利人一社和四社。

3. 单位之间发生林权纠纷由什么部门调解

森林法: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4. 林权纠纷怎么办

村委开出的林权证明是无效的。像这种情况需要区分是林业局在办理林权证内时失误导致期限错误还是已容经正确办理了。如果正确办理了,到期时间正确的话,你的权益将无法保障了,别人种了就种了。如果林业局在办理林权证时出现失误,可以要求林业局重新发证。

5. 林权纠纷处理

首先,对方要想争有两条途径:一,诉讼;二,申请行政裁决;诉讼也好裁决也罢,都适用版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原则,即他说是他的不行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其次,据你陈述的事实你已经合法取得林权证,即林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你。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林权的权利人已林权证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记载为准,据此可以证明你就是权利人。
最后,如前所述,对方只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权证记载有误的证据才可能推翻你是林权所有人,故而你现在只需要静观其变,见招拆招,不要杞人忧天。

6. 处理林权纠纷的依据是什么

在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过程中,它是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7. 关于林权方面的的纠纷!

这不是单独的林权纠纷,主要还是遗产纠纷,所以,你们必须先从遗产上把资产脉络理清。从遗产关系上,如果你大伯已经久居城市并对老人没有尽太多的赡养义务,并且他手里没有什么遗产证据,你们的官司是可以赢的。
另外,关于林权纠纷方面的事情可以咨询“绿银盛世”,他们是专门弄这方面咨询和林权交易代理的。

8. 林权纠纷

我觉得你并没有把矛盾说清楚,林改的时候填了?是不是这一次林权改专革的时候你的林权证是把属那片山林核发给你了?如果是林权证已经把那片山林核发给你了,那不用着急呀,证都是你的了,别人还能赖走吗?
而且你那片林地如果真的是有0.5平方公里的话,不能算是小林地了吧?0.5平方公里的林地,应该是有1500亩了。
欢迎您作问题补充!
如果林权证没有用的话,那这一次的林权改革还有什么意义呢?林权证上盖的是国家林业局的大印,完全具有法律效力,怎么会没有用呢。
当然,如果你们对一块林地的归属权有异议,可以提请林业主管部门裁决,各方拿出证据证明这一块林权属于已方。但你们的这一起纠纷,由于现在这一块林地是落在你的名下,对方想要证明这一块林地属于他,他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如果他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这一块林地是属于他的,那么这一块林地仍是你的。
不过各地方的政策有所不同,建议您去咨询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这样得到的答案比较切合您的实际。

9. 林权争议怎么办

林权证是享有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权属的证明。只要你有林权证,此类林政版案件可以到县林业局森林公安权局主张权利。但如果你没有林权证,也就不能证明这块林地是你们家的,这种争议情况的处理要根据历史情况衡量的,你们双方都有证明这块林地归属的举证责任,最终是要依据充分的证据来判断林地的归属。
希望对你有帮助。

10. 林权如何划分 纠纷怎么解决 有点急!!!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3486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或者其他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
(二)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三)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主动、互谅、互让地协商解决。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由当事人共同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出具证据。当事人不能出具证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依据有关证据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由、各方的主张及出具的证据;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凡涉及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范围变更的,应当事先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三条 在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擅自采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基本建设及其他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处理林权争议过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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