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找什么部门
A. 经济纠纷公安局哪个部门管
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涉及到财产利益不归公安局管。应直接向法院上诉。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办理范围内容如下: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一条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自收到上级公安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立即将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或者办理的上级公安机关,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机关管辖港航管理机构管理的轮船上、港口、码头工作区域内和港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管理机构管理的机场工作区域以及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所、队等单位内和民航飞机上发生的行政案件。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海关缉私机构管辖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1)经济纠纷找什么部门扩展阅读:
经济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B. 经济纠纷该找什么部门帮忙处理
自行协商解决,或者由第三方调解(例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向法院依法起诉。如果债版权人请求权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如果双方订有明确的仲裁协议,则应当依法申请仲裁。如果
C. 在3000元以下的经济纠纷应该由什么部门负责
主要看经济纠纷的性质。
一、如果是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的:
原则上这属于私人领域,政府不干涉;双方可以友好协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街道或社区有人管)调解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如果是涉及拆迁、缴纳超生社会抚养费等经济纠纷的:
由相应的政府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如拆迁办,计生办等。
三、如果是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经济纠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117号令)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
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四、如果是涉嫌违法犯罪的经济纠纷的:
可以向警方报警,情节轻的,公安可以调解解决。同时也可以对相关人员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警方可以立案侦查,受害人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受害人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五、任何经济纠纷,最终的途径:都可以通过在人民法院的诉讼解决。
D. 经济纠纷找什么部门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 经济纠纷案件是哪个部门管辖的
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应属法院受理;
经济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是仲裁法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2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3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4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 级别管辖和 地域管辖。
第7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8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9条 仲裁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第1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第12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 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第13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