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1. 协议管辖的条件有哪些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协议管辖 约定由某省法院管辖 这样算约定不明吗算协议无效吗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版协议选择权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故而,你们只得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一个进行协议管辖,而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而应当协议清楚、明确,一个省份的法院包含很多,有省高院,也就市级中院和基层法院,你们应当协议清楚某省某市某县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当然属于约定管辖不明确了,必须要明确约定法院的名称才可以。
3. 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可见,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 协议管辖和法律选择条款的区别和联系
协议管辖是双方当事人自己根据意思表示选择的管辖法院(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等)
法律条款是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5. 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管辖法院吗
不可以自由约定,约定范围不得超出法律要求管辖范围,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级别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扩展阅读:
未做约定,一般的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合同纠纷协议管辖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1、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管辖协议无效。
原告要某某与被告北京二建下属的项目管理公司第十一工程部签订的《信息服务协议》中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到自己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法院起诉。”在被告违约后,原告据此约定向自己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被告北京二建认为此条款无效,提起管辖异议。张家口市中院(2008)张民再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违约与否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此观点,并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管辖异议,也是按此观点认定相关协议选择管辖条款无效。
理由有三:第一,该协议选择管辖条款不能理解为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一方是否违约并不是当事人能认定的,只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后,才能认定一方是否违约,在确定管辖权的阶段无法判明;如果双方均为违约方,那么该管辖约定也没有意义,这类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无效。第二,合同是否有效也是由法院经过审理后才能认定的。如果合同无效,则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约定管辖的六种情形并不包含“守约方”这种情形,所以应认定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利公司与金海公司经济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89号)认为:“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守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39 号民事裁定中也认为,约定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的,应当综合考量,能够确定法院的认为有效,不能确定的,认定为约定不明确。
何为“当地”指代不明确,常常产生争议。有的理解为当事人住所地,有的理解为合同履行地,有的根据合同类型理解为工程所在地。最高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能够确定何为当地的,应当认为有效;不能确定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不明确。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最高法院在(2010)民申字第809号裁定书中认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中所称的当地,系指工程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
3、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管辖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作出了具体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民立他字第52号、(2010)民申字第673号案中均持这种观点。
4、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分别协议约定不同的管辖法院,以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为基础订立的,具有从属性,且订立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的履行。由于通常主合同先于或者同时于担保合同订立,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当知晓合同中的内容,对纠纷的协议管辖法院应有合理的预期。但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法院,管辖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则构成了所谓协议管辖的冲突。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9条第2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的管辖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由此可以明确,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同时提起诉讼时,按主合同的约定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诉讼中,管辖问题很重要,既直接影响到那方当事人诉讼便利的问题,也可能影响到合同纠纷诉讼结果,因为,不同地区法院、不同的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尽相同,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因此,当事人在未发生纠纷前约定管辖法院时,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尤其上述几种特殊情形,加以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