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侵权
⑴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宋某和舒某是城管,一日两人发现在马路旁边有一处私设的西瓜摊,两人上前要扣押摊上的西瓜,遭到摊主茅某的阻拦,在纠缠过程中,两人将茅某打翻在地,导致茅某身上多处擦伤。事发后,茅某向城管部门提出索赔,但城管部门称这是宋某和舒某两人的个人行为,不同意赔偿。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这则案例中,宋某和舒某是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将茅某弄伤,属于职务行为,应由用人单位即城管部门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⑵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版侵权责任,工作人员故意或权过失造成的损害,属于职务行为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工作人员侵权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一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