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登记
⑴ 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哪些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生效
1、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版保的主债权种类、权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⑵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有哪
您好,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版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权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⑶ j简述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回担保性质的合同答。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采用生效主义,即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方设立。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具备法律效力,自然不能对抗经过登记的抵押权
⑷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是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一、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对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作出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登记是针对特权的变动而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是否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权未生效。
《物权法》第185条第1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该合同并未直接产生抵押权这一担保物权,而是必须与登记结合,才能设立抵押权,如房地产抵押应当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只有这样抵押权才有效。但未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以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例,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权并没有产生,但是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
(4)抵押合同登记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八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第三十九条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第四十四条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⑸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办理登记,最高法怎么判
如果是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合同,在签订后未办理登记,的银行人就是回无效的。
《担保法》答: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⑹ 关于抵押合同和抵押登记不一样怎么办
B,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准.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⑺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的成立不等于抵押权的成立。房地产抵押是物权的变动,抵押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它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抵押权人可因抵押合同的成立而产生请求权,即请求抵押人配合登记的权利,或在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情况下,请求抵押人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抵押权人不因抵押合同的成立直接取得抵押权。抵押权人在抵押物依法登记后方能取得抵押权。因此,抵押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时成立。抵押当事人应当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
(3)抵押当事人的抵押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权证》和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6)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经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抵押条件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受法律保护。未办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就不成立,抵押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但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此时,抵押权虽未成立,抵押合同仍对当事人有拘束力,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因为抵押人的责任范围内的抵押物未能登记导致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将可能蒙受损失而抵押人却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其结果不利于抵押权人而利于抵押人,故除合同无效的原因外,抵押物未能办理登记的责任多在抵押人。在主债权未受清偿,抵押物又因抵押人违约未办理登记的,抵押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抵押合同。因抵押人未能履行抵押合同的义务而使抵押权不能成立,抵押权人无从对抵押标的物行使抵押权,其所蒙受的损失是丧失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在此,抵押人所应承担的不是担保责任,而是违约责任。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依其过错而定,但不能超过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标的物的变价。
⑻ 房产抵押合同登记
1委托可以带房产人和他的父亲写下委托书,到公证处公证。
2房产是女方名字如回果办房产抵押不需答要老公出面。
3委托书要到公证处公证房产才会受理。
以下给你提醒几点:
第一该房子已经在银行做了抵押,不可以做二次抵押,房产也是拿不出来的。
其实你问的这些问题都是没有用的,根本什么都办不了的,也不会抵押给你私人的。只要你们自己签合同公证。这位老汉如果想拿钱的话,只有先回钱,在贷款,不需要再私人借。
⑼ 物权法中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关系
空白复磁带 你好:
1、抵制押权是否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登记是法律要求的要件,那么应当以登记为准。不是抵押合同的登记,而是标的物的登记。
2、动产质押是否以质押物转移生效?这个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如权利人设立质权的同时,受质人和出质人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标的物由出质人继续使用的,质押合同也可以生效。只转移质押物未签订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这个事很难说的清楚,因为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所以要针对案情具体分析。
3、权利质押是否以签订质押合同生效?还是不可一概而论,要看是否以登记为法律形式要件,如股权质押就必须到工商局进行登记才能生效(物权法生效之后必须这样做)不办理质押登记是否有效?如股权质押就必须经过工商局进行登记(还是物权法生效之后必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