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
❶ 合同规定与约定的区别
规定与约定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约定是指商量并确定,一般指和某人许下诺言在一定的时间去实现。 规定是强调预先(即在行为发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条文中的决定。规定作动词指对事物的数量,质量或方式,方法等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比如说: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日期等。
2、出处不同
约定出自《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 张氏 送了馆约,约定明年正月元宵后到馆。”清李渔 《蜃中楼·耳卜》:“锦鳞儿一对对风流可怪,你在那海当中曾约定两下里和谐。”巴金 《三次画像》:“我按照约定的时间到他的家。”
规定出自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第二章第四节:“社会经济的性质,不仅规定了革命的对象和任务,又规定了革命的动力。”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们对于这项工作是规定了这样的步骤的。”
3、适用场景不同
签订合同是双方经过商讨后订立的协议,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应适用“约定”。“规定”一般用在政策行政法规等政府性质的文件或普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中。因此在合同中通常使用“约定”而不用“规定”。
(1)协议约定扩展阅读:
规定的基本解释
1、法律用词。预先制定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如在合同、条约、契约、遗嘱、法律中)。
例如:他在遗嘱里规定,他的儿子们都得学手艺。
2、权威性地确定为一种指导、指示或行动规则。
例如:只有政府的告示和报纸上的文章,其中规定着禁止什么,他才觉得一清二楚。——《装在套子里的人》
3、预先制定的规则
例如:关于奖金如何发放,上级最近有新的规定。规定是用于特定规范内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写作应用)
❷ 可以用协议约定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吗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是可以用协议约定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但是里面必须要标出这种风险,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❸ 什么叫合同的特别约定和基本条款是什么关系
每份保险合同一定会有基本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在出售产品之前就设计好的专,投保人根据此条款对属产品有个了解并决定最终是否投保,相当于保险产品说明书,但是特别约定不是每个保单都有的,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基于基本条款的额外约定,当然也可以是通过协商后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对基本条款的变更意见。
❹ 对于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时候,如何去履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之规定,约定不明合同的履行原则如下:
1、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
所谓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是指当事人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通过协商的办法订立补充协议,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并与原合同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合同,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所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则
约定不明合同在履行中形成纷争时,首先应当适用当事人协议补充原则。其次,当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按我国《合同法》第61条后段“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原则进行。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是指在合同当事人就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内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结合合同的其他方面的内容加以确定,使合同具体化和明确化。因为合同是一个整体,当事人就某一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但在其他条款中涉及这一问题时,就可以按照该条款加以确定。
3、法定补充原则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在适用当事人协商补充原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原则、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原则仍不能确定时,就应当适用法定补充原则。
所谓法定补充原则,又称合同的补缺规则,是指法律规定的,适用主要条款欠缺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但并不影响其效力的合同,以弥补当事人所欠缺或未明确表示的意思,使合同内容合理、确定,便于履行的法律条款。
(4)协议约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履行的其他原则:
1、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7、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❺ 约定优于法定,具体指什么
具体如下:
考虑到单位与发明人之间的关系首先是民事关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民法基本原则。同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发明对于单位经济效益的贡献差别非常大,很难作出统一规定;
为了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草案在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方面规定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对权利归属和奖励报酬有约定的,首先适用其约定。
同时,为了防止单位变相剥夺或者限制发明人的权利,草案对约定优先原则进行了
一定限制,规定:
任何取消发明人依据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前述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和规定无效。
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单位建议在总则中写入约定优先原则,明确单位与发明人可以就发明的权属划分、发明报告、署名权和奖励报酬等所有事项进行约定。
我们经讨论认为,单位相对于发明人总体上处于优势地位,如果法律允许职务发明的所有事项都可以约定,则可能导致单位通过约定剥夺发明人的基本权利,最终使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条例草案在权属划分、发明报告和奖励报酬等可以适用约定的条款中都已明确了约定优先,其余发明人的署名权、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不能通过约定取消或者限制的。因此,我们没有采纳这一建议。
(5)协议约定扩展阅读
案例:
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李某、汤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诉称:被告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
2013年3月2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400万元,2013年4月10日,被告张某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李某作为张某的丈夫在合同尾页的借款人配偶栏进行了签字确认,表明其同意张某的该笔借款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汤某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汤某以其自有房产为被告张某在银行处的贷款设立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没有按约还款,现原告某银行起诉要求:
1、被告张某、李某向原告偿还止于2014年8月19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32998.17元及止于清偿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汤某的抵押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中李某应该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如下:
民法属于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私法制度的重要基石,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张某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同意承担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虽然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按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被告李某应该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本案的400万元借款不应判令由其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❻ 什么叫合同的特别约定和基本条款是什么关系
每份保险合同一定会有基本条款,这是保险公司在出售产品之前就设计版好的,投保人根据此权条款对产品有个了解并决定最终是否投保,相当于保险产品说明书,但是特别约定不是每个保单都有的,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基于基本条款的额外约定,当然也可以是通过协商后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对基本条款的变更意见。
❼ 合同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称为什么
合同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称为和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第一百二十八条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7)协议约定扩展阅读
解决当事人间的合同争议,有四种可以选择的途径,即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1、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2、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解决争议的方式。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能够便捷地解决争议,省时、省力,又不伤双方当事人的和气,因此提倡解决合同争议首先运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
3、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的,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合同争议。
5、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书应当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