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权纠纷案例
1. 房屋确权纠纷案件诉讼费应怎样收
受理费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非财产案件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2. 房产确权案从立案到开庭需要多长时间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屋买卖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房产买卖纠纷也越来越多,房产买卖纠纷起诉到立案要多长时间?
房产买卖纠纷是指围绕房地产买卖而发生的房地产权益争执,包括因买卖手续不齐备,一方反悔不履行合同,第三者申明产权要求废除买卖契约等而产生的纠纷。
一、房产买卖纠纷起诉到立案要多长时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由上可知,房产买卖纠纷起诉到立案需要七日的时间。
二、法院一般会受理哪些房产买卖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三、房产买卖纠纷如何打官司?
1、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并且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其中也可以口头起诉)。
2、在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则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若符合起诉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就会在7天内判定为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3、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在15天以内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到原告。
4、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原被告。
5、开庭审理。确定开庭时间后,人民法院会在开庭3天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至于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借款纠纷案引发的房产确权案,我起诉了我的债务人,并对其房产进行了诉前保全,但这个房产是我的债务人的
首先,你是适格的案外人,可以对该调解书提出撤销之诉。
其次,你要向法回院说明,你的债务答人和他的亲属是恶意串通,要求对之前的证据进行质证。
最后,不动产如果未做抵押登记,是无效的,你仅仅能要求债务人归还欠款,并不具有对房屋的优先权。
综上,尽快提出撤销诉讼,对证据进行仔细的质证,调解结案的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这个房子上到底有他亲戚多少产权还不知道。
4. 林权纠纷案件中是先撤销林权证还是先确权
建议先撤证,因为调处部门会根据权属凭证来裁决。除非你有充分的历史耕作事实和拥有早于其的相关书面权属凭证(房产登记证,林权证等)证明其办证的权属来源不符合法律。
5. 北京市朝阳区的物权确认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张珂与李涛于1994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6月11日,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401号房屋,经法院审理后认为,401室系北京某房产经营管理公司分配给李涛的公房,在李涛与张珂结婚前就已获得该房屋的承租权,即该房屋的承租权应属于李涛婚前财产的范围,故在李涛与张珂离婚后,该房屋的承租权仍应归李涛所有,故判决401号房屋的承租权归李涛所有。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3年6月20日,北京市某公司与李涛签订了《公有住宅买卖合同》,由李涛出资购买了401号房屋,并于2013年7月17日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李涛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张珂起诉法院,请求确认前述《公有住宅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张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因张珂一直在诉争房屋内居住,李涛曾多次要求张珂腾房,张珂均拒绝。张珂于2015年4月15日将李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己享有诉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张珂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珂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诉争的401号房屋系李涛婚前承租,与张珂离婚时法院已经判决李涛仍有承租权。
此后网购买了401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可以确认李涛系401号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因此张珂所称其享有房屋使用权无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因此其诉讼主张法院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6.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例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1、不能确认;2、不会判。
7. 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有权受理吗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一定的主管范围,超出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即没有审内判权。《中华容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原告是以被告侵权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源于原、被告宅基地界线不清,实质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所以人民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所以,未经确权的宅基地纠纷案法院没有权受理的。
8.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的俺有就是“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
9. 执行案中,第三人提出确权纠纷,能否继续执行
执行中止
10. 北京市朝阳区的拆迁安置房物权确认纠纷案例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绍:
罗丽原系405号房屋的原承租人,蒋彩华是其姑姑。当时蒋彩华的户口和罗丽均在405号房屋内。
因该房屋拆迁,罗丽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该合同中确认需要拆迁的405号房屋,应当安置人口为6人,分别为蒋彩华、罗丽、罗丽的丈夫、罗丽的女儿罗丽的母亲、蒋彩华的女儿。
因此该公司就地安置给罗丽一间三室一厅一套(本案诉争房屋),2014年1月9日,罗丽与该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罗丽购买诉争房屋。
罗丽于2014年3月11日交付了购房款。房屋于2014年9月22日交付给罗丽,罗丽随后便将该房屋出租。
因安置房被出租,蒋彩华和罗丽因此事多次争吵,因协商无果,蒋彩华于2014年年底将罗丽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确认蒋彩华对该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一审判决后,罗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公民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案诉争房屋系危旧房改造拆迁安置取得,虽然该诉争房屋系罗丽出资购买,但《北京市朝阳区危旧房改造就地安置合同》载明罗英才、罗丽等均为拆迁被安置人,法院判决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现诉争房屋目前由罗丽对外出租,但此情形并不能对抗蒋彩华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