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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成就

发布时间: 2021-01-29 08:16:48

⑴ 附条件生效的工程合同,在条件未成就之前是无效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第44条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而未见及该法第45条明文规定了“合同生效可以附条件”。就这两条规范而言,其均列属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44条为一般条款,而第45条为特殊条款,在法律适用上后者优先于前者。例:双方当事人以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公证后生效”,是在一般的合同生效而言加上了公证这一条件,系附条件之情形。加之,此处案情并未见致复杂,该约定条件可作非恶性之界定,即不存在第45条第二款所述“有恶意阻却条件发生或促成不正当条件发生”之表征。
双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在原文作者的观点中,至少有两个层面认定:一则,合同当事人以实际履行行为取代或者说放弃公证作为生效的条件。二则,实际履行产生了另一实际履行“合同”。但此处存有两个不明之处:其一,取代或放弃公证作为生效要件的理由何在?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并未将实际履行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只在《合同法》第36、37条对实际履行成立合同作了法律规定(“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分析,实际履行取代抑或放弃公证作为生效要件的说法不能成立。其二,实际履行产生另一实际履行合同的说法,实则是对上述合同履行行为作新的合同认定的表述。
原合同的效力被认定为无效,但不可据此否认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就此可依照《合同法》第36条成立、《合同法》第44条生效该合同。如此一来,长达6年之多的房屋租赁行为可通过有效的实际履行合同来处理,既维护合同交易安全、稳定,也可避免法院在处理双方纠纷时回溯性探寻纠纷之始末。
综上所述,原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时合同无效,但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可视作实际履行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⑵ 解除合同条件起诉时未成就,诉讼过程中成就能否判决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单方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提前终止的权利。[①]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依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以诉讼方式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可以,仍存在争议。笔者拟对该问题做一粗浅探讨。 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解除权的行使是双方之间的行为,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解除权人不能直接起诉,即使起诉,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而不能直接受理并裁判解除合同;也有的观点认为解除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来解除合同,法院受理后其向对方送达的文书就相当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通知,因此不应该否认解除权人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请求解除合同。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条款的用语是“应当”,而不是“可以”,说明通知对方是解除权人的法定义务。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不符合起诉的前提条件。无相关的法律规定了法院直接解除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权利,法院直接受理其实是将一种民事权利的行使作为了一诉讼来处理。法律合同解除权本质上是属于形成权,其完全是当事人一方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自行行使,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事权利,不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代行。只有相对人对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有权力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后审查,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予以确认。若当事人未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即向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立案法官应向当事人释明其不享有直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可指导或建议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再起诉。同时,在当事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的,法院应指导其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现在我国正处于各种矛盾凸显期而司法资源又相对紧张,引导当事人依规定积极行使权利,只有在解决不了情况下再求助法院。这样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而且有利于促进纠纷的尽早解决,减轻当事人的经济成本。(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⑶ 合同中 阻止条件成就者如果是无关其利益的其他人怎么办

不太明白你这个阻止条件成就的具体含义。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不内是成容就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阻止条件成就,则视为生效。从这条来看,如果是无利益第三方阻止条件成就,则合同不生效。

但,如果合同已经生效,你所谓阻止条件成就,只不过是阻止履行条件成就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如果构成法定不可抗力,不履行的一方可以提出抗辩。但如果也不属于法定不可抗力的,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履行一方仍然要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之后自己找第三方索赔

⑷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这句话错在哪里完全迷糊了

这道题你可以这样抄想,只要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行使某种行为来与合同原实现目的想反,或想违背时,该合同则生效,此生效依其所附条件的属性而定,附解除合同,则为合同解除,附生效条件,则合同生效,而您的第一句话“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时,该合同生效。”就是说,当事人不正当的阻止解除条件自然成就时,则视该合同的解除条件成熟,则该合同解除。希望我的回答令你满意

⑸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回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条款规定的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并非依法生效的合同的效力。附批准生效要件的合同中,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欠缺批准这一生效要件,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未申请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但此条款未明确若相对人请求对方办理相关手续是否支持的问题。

⑹ 双方约定附条件成就生效,条件未成就时合同已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

最佳回答是错误的。除约定的条件是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外,双方已履行的,视为放弃约定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⑺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请问该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条件的出现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决定性作用,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合同在所附条件出现时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解除条件的出现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虽然要在所附条件出现时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对于当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条件时,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以,附条件的合同效力可分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条件出现时对该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可期待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该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条件出现后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附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现或不出现),并且所附条件事先是不确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恶意地促成条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出现)。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己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⑻ 附条件生效合同中,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

实际履行可以使得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⑼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是否解除条件成就自行解除

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依据此条,答案就是:是。

⑽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当事人为自己利益阻止合同不成就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内定:“当事人对合容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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