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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保险纠纷

发布时间: 2021-01-29 06:39:06

㈠ 问的是周口市什么时候全面推进土地流转

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完成全市农村流转土地的登记建档工作;2015年,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调解仲裁机构;2016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95%以上流转土地实现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基本健全,土地资源配置明显优化。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周发〔2014〕1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省委相继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规定,要求各地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的分散承包经营已越来越不能适应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现代农业发展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因此,加快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我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对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农村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进农村生产方式根本转变、构建农民增收长效机制、提高农村经济整体效益、催生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等事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改革发展大局的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理念,以稳定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为前提,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标,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遵循“政府引导、产业带动、农民自愿、市场调节、依法规范、有序流转”的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流转方式,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不断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速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14年,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完成全市农村流转土地的登记建档工作;2015年,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基本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和调解仲裁机构;2016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95%以上流转土地实现规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基本健全,土地资源配置明显优化。
(三)工作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坚持依法办事,严格保护耕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等价有偿流转。
2.稳定、分权、放活原则。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使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放活土地使用权,创新流转机制。
3.集中、规模、增效原则。立足于促进土地相对集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4.管理、规范、有序原则。加强管理和指导,严格规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各方利益,确保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
三、工作重点
(一)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鼓励其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成立农民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特色农业,实行专业化生产。鼓励外出务工、有意流转土地的农民,采取多种流转形式依法把土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探索农民合作社将社员承包土地集中起来,实行对外招标,集中经营,收益按合作社章程进行分配的路子。引导行政村对农村荒沟、荒丘、荒滩等资源实行公开招标开发和规模经营;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流转形式使土地向种植能手集中,改善土地少而散的状况,发展生态高效农业,兴办各类家庭农场。鼓励农业企业、科研单位、农户等以资金、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物、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作为股份,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兴办农业种植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鼓励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服务为载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与农民建立稳定产销协作关系,通过建立基地、订单农业、投资开发等方式,统一品种、统一技术、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农资供应及产品销售,实现规模经营。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4〕111号)精神,各县(市、区)要借鉴外地试点经验,选择1-3个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总结经验,摸索路子。2015年起全市推开,2016年加快推进,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县(市、区)要及早抓好动员部署、宣传引导、业务培训等工作,严格依照政策,有序有效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开展。
(三)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培育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市场是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机制的基本环节。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为土地流转双方搞好信息共享服务。要进一步推进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大厅建设,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引导土地流转双方自觉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进行登记,避免农户之间自发无序流转,防止因土地流转不规范发生纠纷。流转双方在土地流转市场,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经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鉴证,确保农村土地有序流转。
(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解机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学习宣传培训,切实提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办)、村(居委会)调解、县(市、区)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体系。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认真受理和仲裁案件。农业、司法、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依法履行职责。
(五)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素质。整合教育资源,加强农民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加快农民职业化进程,提高非农就业能力,让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为规模经营提供资源聚集空间。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规模生产经营水平,增强土地规模经营能力,带动地方经济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信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口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研究解决土地流转中的重大问题,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将农村土地流转和土地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证土地流转工作的日常管理、流转合同印制、流转信息网络建设和土地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强迫流转、截留挪用流转费用、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征占用的管理,监督农村土地合理利用,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农村土地的农业用途。农业部门要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切实提高土地流转的服务、监督和管理水平。林业、水利、供电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信息沟通,研究制定具体措施,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化经营提供优质便捷服务。信访部门要认真接待并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支持上访人的合理诉求。人社部门要解放思想,积极研究新形势下的社会保障思路,探索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社会保障体系。
(三)强化政策扶持。市财政从今年起,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农村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县级财政也要拿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土地流转,对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合理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表彰奖励;对通过土地流转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除进行奖励外,要从项目、税收、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各涉农金融部门要加快建立土地流转的信贷支持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投入,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积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试点,为规模经营提供风险保障。
(四)大力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党委、政府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农村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坚持每年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示范典型,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其好的经验做法,引导更多农民和社会资本踊跃参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

㈡ 农业保险+保险资金支农融资是什么意思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了9方面29条政策措施。一是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二是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三是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四是大力发展“三农”保险,创新支农惠农方式。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五是拓展保险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协调发展,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加大保险业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力度。六是推进保险业改革开放,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深化保险行业改革,提升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市场作用。七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八是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全面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九是完善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建立保险监管协调机制,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研究完善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加快发展的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加强对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的用地保障,完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意见》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1]

㈢ 最高法院关于保险纠纷调解是怎样的

最高抄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在加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㈣ 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是最高院哪个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版》

在加权强诉调对接平台建设方面,《意见》要求,开展地区法院要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有条件地区法院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保险监管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健全调解组织各项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实现调解组织规范化、标准化。

㈤ 有谁知道中央政治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10号文件全部内容的告诉下~~谢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㈥ 有谁知道中央政治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10号文件全部内容的告诉下~~谢谢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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