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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专利侵权产品

发布时间: 2021-01-28 22:24:27

A. 经销批发被告侵权外观专利产品怎么解决

最直接的办法,无效他的外观专利。
无效掉后,他们就没有专利权了,更没有侵权这一说

B. 销售不知道是他人专利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一定构成侵权,但是否付赔偿责任要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

C. 销售一种产品,如果这个产品是侵犯别人专利的,销售的人有啥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抄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作为一个法律赋予善意的侵权产品销售者的权利,需具备两个条件:销售者无主观过错及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也即销售者需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及直接的供货方。
如果侵权产品实物及包装盒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及厂址、生产日期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产品本身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推定销售方并未尽一个销售者的基本审查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不能依据合法来源免除赔偿责任。
首先,销售者在购货时应注意产品是否有标注生产厂家名称及厂址、生产日期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三无”产品最好不要购进销售;其次,必须留存好供货方的销售单、发票、己方的转账凭证,有条件的需签订购货合同,并尽量在销售单、购货合同或发票上注明产品的种类、型号;再次,在收到专利权人的侵权警告函后,应立即停止销售。

D. 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公司要承担侵权吗

福建泉州专利律师 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取得公司监制的员工名片,加盖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在公司销售点公证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公司厂房内保全专利侵权产品,则可认定公司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厦门某公司认为泉州某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委托公证员到泉州某公司购买了花洒,取得印有“泉州某公司(监制),余某”的员工名片,盖有泉州某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公证处对花洒进行拍照后封存。之后,厦门某公司以泉州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经比对,泉州某公司销售的花洒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体视觉上相同。而且泉州某公司在送货单上加盖公章,法院也在其厂房内保全到被诉侵权产品的半成品,泉州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泉州某公司侵犯了厦门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法院判决:泉州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厦门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花洒等。 泉州某公司不服判决,以涉案产品的真实出卖人是吕某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泉州某公司辩称公证保全的、法院证据保全的实物均系吕某个人生产,与泉州某公司无关。但是泉州某公司并未就送货单上加盖泉州某公司印章作出合理性解释,结合公证保全时取得了印有“泉州某公司(监制),余某”的员工名片,以及吕某系泉州某公司的董事、副总经理的事实,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泉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点阅读:公司员工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通正当途径取得了公司监制的员工名片,加盖公司公章的送货单,在公司销售点公证购买专利侵权产品,公司厂房内保全专利侵权产品的,则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认定公司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E. 经销商如何防范专利,商标侵权责任

一、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商标权的商品,是否构成侵权?
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侵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由此可见,经销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二、“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的侵权责任,有何不同?
经销商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从其主观意愿上分,可分为“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
所谓“恶意侵权”,指经销商“明知或应当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例如:明知是“山寨”商品,明知是“盗版”商品,而予以销售。
所谓“善意侵权”,指经销商不知道所经销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权或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与《商标法》,在区分经销商的主观意愿的基础上,对“恶意侵权”与“善意侵权”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侵权责任。
1、经销商“恶意侵权”,除须停止销售外,还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第6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经销商“善意侵权”,只须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我国《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我国《商标法》第64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经销商在被控专利、商标侵权案中,如何证明自已确系“善意侵权”?
如前所述,若经销商被控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为免除经销商的民事赔偿责任,经销商有义务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且产品“来源合法”。
在经销的商品确为侵权商品的情况下,经销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以证明自己确系“善意侵权”:
1、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经销商在销售侵权商品时,其主观认识一般可分为三种:一是经销商“明知”是侵权商品而恶意销售;二是经销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但由于自身过失而未能意识到而予以销售;三是经销商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而进行销售。
经销商在进货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其违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时,就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而不知道”。如果其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就应当认定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
司法实务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自已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1)向法庭提供生产厂家或其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执照、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授权经销证明等;
(2)经销商从供货商处取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
(3)经销商对专利、注册商标的认知能力;
(4)权利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5)权利人专利产品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6)经销商商品的来源;
(7)产品供应商是否办理工商登记;
(8)经销商诉前是否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告信、收到权利人发送的律师函或警告信后的反映;
(9)供货商此前是否因侵权产品受到过行政机关处罚并通过媒体公知于众……
2、客观上:商品来源合法,进货凭据充分。
司法实务中,被控侵权经销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证明自已“商品来源合法”:(1)经销商必须能说明商品的提供者、供货厂家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2)经销商要能提供进货渠道、购货合同、送货单据、付款凭证、税务发票或增值税发票、证人证言等。(3)向法庭提供生产厂家或其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许可执照、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使用权证、检验报告、合格证书、商标注册证明、专利证书、授权经销证明等;(4)经销商从供货商处取货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在合理范围;(5)非走私商品的相关证据……
四、对经销商的忠告——规范进货手续、保存证据原件
在经销商被控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中,不少经销商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购货凭据以证明其“商品来源合法”,最终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究其原因,多是因为“进货程序不规范,证据原件保存不善,无法证明货物来源合法”。
在此建议经销商们,应当规范进货程序,妥善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原件,以期被控侵权时,可以自证清白、免除赔偿责任。为此,经销商们应当尽可能做到:(1)进货应当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2)购销合同中应注明所购产品的型号、品名、商标、规格;(3)最好由双方对产品的照片或图样进行签名确认;(4)在付款后,要求供货商出具正式发票;(5)要求供货商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6)保留供货商送货单、入库单等原始凭证。

F. 销售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该行为是否侵权行为要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任意一项,则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问题是不知道你是否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案例:何沛平诉吴县经济技术开发研究所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http://www.court.gov.cn/popular/200303260094.htm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回答团成员专用标识———————————————
&;原创回答团成员079号:无索不知 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G. 销售不知道是侵权的专利产品,有什么后果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回而制造并售出的答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只要是“不知道”并且“来源合法”,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此时仍然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和消除影响的责任。

H. 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怎么去无效这个专利

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专利复审委请求宣告此专利无效。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复审委宣告专利无效;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据此判决: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蔡某享有切石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蔡某认为福建省某机械公司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为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蔡某以福建省某机械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福建省某机械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将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销售的q×××桥式切石机作对比基础。专利复审委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决定理由为:对比文件的q×××桥式切石机有四个升降导向支撑圆柱,本案专利的升降导向支撑圆柱为一个大直径的中心圆柱体,两者结构完全不同,其作用也不相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诚如国家专利复审委在其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所言,将被控侵权产品q×××桥式切石机与涉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可以看出,q×××桥式切石机的四柱式引导机构与涉案专利的一个大直径圆柱和圆柱升降支撑体滑动配合的引导机构,二者的技术特征完全不同,其目的和作用也不相同,所以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且上述事实,双方在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及其决定中亦已确认。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法院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重点阅读:销售商所销售的产品被告侵犯他人专利权的,销售商可以其在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作为比对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专利进行比对,结论如下:一、若两者相同或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上述专利无效的审查决定。二、若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则专利复审委作出维持上述专利有效的审查决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根据上述审查决定作出判决:上述专利被无效的,销售商没有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上述专利有效的,因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销售商也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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