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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种合同

发布时间: 2021-01-28 19:34:50

⑴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问题,请专业人员解答

肯定的说不需要。
证据:下面是部分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建议:如果你非要按老的模式去搞新的合作社,为什么不去咨询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呢?大家都在搞农村金融服务,那不是很好吗?
解决方案:电话问你当地农业局,说明自己的情况,他们的意见应当和你服务农民的想法是一致的。具体怎么做你自己会有办法的。
解放思想:新的合作社,要突破老的经营思想,和不记成本的个体农户竞争没什么意思。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上的合作社模型吧。本着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让农民分享资本收益,房产收益的方向。中央领导都说了,还是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年 第 3 号
第二章生产许可

第六条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⑵ 长春市办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7.一般情况需提供: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10.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11.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12.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完整、规范。)
13.一般情况需提供: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⑶ 育种中品种权的问题。 具体就是用甲公司的品种A与乙公司的品种B杂交获得品种C,这个品种C归属于甲或

植物抄新品种权的归属问题如何袭界定?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不直接从事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通过委托育种的形式获得品种权,由此获得经济效益。
三是合作育种的品种权属于共同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四是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品种权时,品种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品种权授予最先完成的人。
五是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可以依法转让。在某种意义上讲,品种权实际上也是一种商品,因此也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入市场。

⑷ 急求植物新品种侵权的解决办法!

一、凡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至刑事责任。二、侵权行为包括:1、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2、假冒授权品种。

⑸ 长春市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2.一般情况需提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 6.一般情况需提供: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7.一般情况需提供: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9.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10.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11.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内容填写详实,加盖公章。) 12.一般情况需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完整、规范。) 13.一般情况需提供: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2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⑹ 办理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条件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除需要具备与上述作物种类相同内的种子经营许可证条件容外,还需达到以下要求:

(1)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经营档案;

(2)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⑺ 合同是不是必须有明确的起止时间 这样是标准的合同吗 是不是就是废纸一张

这个合同有来效,只是有瑕自疵
合同不是必须有起止时间,没有起止时间的可以再补充约定,或者按行业惯例,如果一方开始为履行合同着手工作,也视为合同开始履行
双方可以再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合同到什么时间或者出现什么事由时终止。可以约定随时终止,但是要提前一定期限给对方准备时间。另外一方无故终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这些都可以补充约定或者重新修改合同条款约定

⑻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时,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归谁所有

委托育种或者合作育种时,品种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归属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品种权属于受委托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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