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相同侵权吗
⑴ 关于店铺名字一样是否侵权!
属于侵权行为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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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⑵ 不是相同的产品取相同的名字侵权吗
看它注册的范围,有和你产品关联的东西没有,如果不在范围可以用名但商标不可相同。
⑶ 公司名字与商标同名算侵权吗
已经核准的公司名称享有名称权,与商标同名不存在侵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版法》第二条权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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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⑷ 公司一样的名字侵权么
你想多了。没事。要不工商还给你注册,他们自己打脸玩?
依据:企业名称在所登记的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明白了吧,前边的冠名很重要,你南京,人家广州。不恰当的比方:南京广播电台VS广东广播电台。
⑸ 商标名字跟软著名字相同侵权吗
如果你已经注册商标,你可以在社标网进行商标监测,如果有人注册近似商标,你可以及时提异议,阻止别人注册成功,以保护你的商标权益,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⑹ 商标注册与营业执照名称相同和形似,算侵权吗
案情]
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益达”商标注册证。年前后,箭牌中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推出多种口味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国公司通过多家大型经销商销售,并在众多媒体刊登了大量“益达”口香糖广告,对“益达”口香糖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在多年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益达”口香糖的装潢除个别细节存在一定变化外,整体装潢的布局、装饰基本一致。普天食品厂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主要经营糖果制品。其生产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益达”类似,在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来,普天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造成市场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机关处罚。
[分歧]
箭牌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益达”商标具有独特显著性,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及广泛的宣传推广,已在中国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厂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箭牌中国公司“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的包装、装潢基本相同,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点基本没有争议。但是,普天食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倍达”口香糖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对企业的字号和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使用的商品相同没有太大争议,那么判定商标侵权的关键就是判断是否构成突出使用。本案中的“倍达”口香糖在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构成视觉反差,其目的显然是要利用“益达”商标及商品的品牌效应和良好信誉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促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突出标注的内容使用了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的简称,应认定为突出使用。因此,普天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三他字第10号函规定,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字号,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审查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虽是在香港登记注册,其企业名称的取得不受我国大陆地区法律调整,但其使用该企业名称在我国大陆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法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同类商品的生产企业,普天食品厂在其生产的“倍达”口香糖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并非存在企业字号突出使用的事实,但普天食品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显然出于“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⑺ 作品不同类,但是作品名称相同,会侵犯版权吗
不算 只要内容不一样 就行了 这个涉及著作权的问题,如果内容五处以上就算侵权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