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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是谁

发布时间: 2021-01-28 01:18:57

⑴ 侵害名誉权的侵权人已经死亡,被侵权人向谁主张权利

张三的遗产继承人
侵权之债也是死亡侵权人的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时候应当承担的债务内容。但是,对于赔礼道歉等具有人身属性的诉讼请求,由于张三的死亡,不能也不可能由继承人承担。

⑵ 侵权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对于侵权行为还在持续的,首先应当停止侵害。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违章建筑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返还原物:行为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财物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原物。
3、恢复原状:对他人财物造成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例如,行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墙壁开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复,侵权人应当在取土处回填土方,并修补墙壁裂缝。
4、赔偿损失:对于原物无法返还或无法修复的,经被害人许可,可以赔偿相当于被损害财物实际价值的实物或金钱。
财产损害赔偿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人必须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进一步说明)。但也有例外,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按照该法的规定,如果经营者的实施了侵权行为同时主观上又存在欺诈故意的,其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还要支付相当于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罚金。
5、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某些特殊物品:如亲人的遗物,婚戒等情侣之间互赠的信物,有关组织颁发的奖品以及婚礼时拍摄的照片等等不仅具有经济价值,更具有重大纪念意义且无可替代,一旦损害或灭失会给受害人带来精神上苦痛的物品。这些物品如果由于侵权人的行为发生损毁,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5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间并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时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要求侵权人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来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甲将乙的摩托车偷走,后甲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导致摩托车严重损坏。在这案件中,乙就可以同时要求甲返还原物并恢复原状(修复摩托车),假设摩托车虽然经过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价值贬损(被导致之前市场价值为1万元,经修理后市场价值只涉剩下6000元),此时乙还可以要求甲就车辆贬值的部分(4000元的市场差价)要求赔偿损失。

⑶ 行为侵权,被告是个人还是单位

被告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被告,主要看被侵权后,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代表的是某一单位,被侵权后,被告就是单位。如果是个人侵权,被告就是个人。

⑷ 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能不能是同一主体

您好,您可以详细描述您的问题。如果在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不可能为同一主体的。如果在不同的侵权法律关系中,一个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人有可以能是另一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侵权人,但也不能称之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同一主体”。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⑸ 被侵权人死亡的,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戚某和谢某是老乡,在同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平时两人关系不错,但有一次,两人因为一件小事产生了口角,并爆发了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戚某一拳打中了谢某的心脏,谢某当场倒地不起。谢某被送到医院后,虽然医生尽力抢救,但还是没能保住性命。谢某的妻子和父母向戚某提出索赔,但戚某称他打的是谢某,现在谢某死了,没有受害人,自己无须赔偿。那么,谢某的家人有权要求戚某进行赔偿吗?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对被侵权人死亡后,谁可以成为请求权主体的规定。被侵权人仅仅受到伤害、残疾,请求权人是被侵权人本人。但是,被侵权人(即受害人)死亡的,其权利能力消灭,法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死者不可能以权利主体资格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权人只能是被侵权人以外的主体。

在这则案例里,谢某的妻子和父母都可以作为近亲属请求戚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⑹ 数人侵权不知道谁是侵权人如何解决

‍‍现行《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但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认可“共同危险行为”之存在。起草人在总结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一种单独的侵权行为类型加以规定。
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法上所谓“原因竞合”,是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结果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现行《民法通则》未规定“原因竞合”,而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在“共同侵权行为”之外认可“原因竞合”的存在。起草人在总结民法理论和裁判实践的基础上,专设本条规定“原因竞合”。
按照本条规定,构成“原因竞合”的要件有三: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以区别于第8条“共同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须特别说明的是,对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之“二人”不应拘泥,实际情形可能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的行为发生“竞合”,也可能是“一人”或者“数人”分别实施的行为与“一物”或者“数物”的“危险性”发生“竞合”。二是“造成同一损害”。此项要件之着重点在损害之“同一性”,即造成的损害是“一个”,而不是“两个”或者“多个”。三是各个原因“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此项要件的着重点是,各个原因都不足以造成“损害”或者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必须各个原因“结合”才造成“全部损害”。反之,如果各个原因“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则应根据本法第11条的规定成立“分别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而由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谁为被告

他为被告,不过要列明他的监护人。

⑻ 业主发生被盗,直接侵权人是谁

侵权人当然是小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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