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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权益合同中有限制性条款

发布时间: 2021-01-27 18:47:34

许可协议中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法律管制是什么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内人技术成果的技容术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 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 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 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 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 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Ⅱ 是否可以接受土地出让合同中有限制性条款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

如果出让合同中限抄制性条款与土地使用权抵押没有矛盾冲突,个人认为可以接受。。
但如果合同条款与抵押有冲突。比如合同限制该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不得转让、抵押,比如该用地抵押必须经原出让方审核同意,在未取得同意批准前不得接受。。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Ⅲ 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和责任

您好,竞业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首先时间约定必须在一年时间之内,不内能超过一年容,第二企业必须在人选离职的时候支付竞业补偿金,这个金额在竞业协议中做好约定;第三,竞业协议必须明确说明竟也范围,不能含糊其辞,否则会有纠纷

Ⅳ 如何理解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

限制性商业条款(Restrictive Business Clauses )也称限制性条款,目前国际上对其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分歧。发达国家认为凡是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出现的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条款都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不仅构成或导致市场垄断、妨碍自由竞争的条款属于限制性商业条款,有些条款虽然不一定导致垄断、削弱竞争,但显然不利于技术接受方经济、技术发展的也应属于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条款具有以下要件:1、该条款仅限于国际技术贸易中,不包括商品贸易;2、该条款是不合理的,它旨在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以其他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等,合理的竞争不在此列;3、该条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国际许可合同中可以设定限制条件,不为法律禁止的限制则不属于限制性条款;4、该条款一般是技术许可方施加于技术受让方的限制。可见,限制性条款一般是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

Ⅳ 我国对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回的条款。
合同法规答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Ⅵ 技术转让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限制性商业条款一来般是指在国际技源术转让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凭借其技术和经济优势而向受让方施加的,为法律所禁止的,对正常贸易和竞争具有限制或扭曲作用的条款。其中最普遍的包括:出口限制条款出口限制条款是指技术转让人对于受让人在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出口上施加不合理的限制的条款。
、搭售条款搭售条款指为技术转让方在转让技术时强迫受让方购买其不需要的与技术无关的产品或其他设备等。
、片面回授条款片面回售条款指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出让方要求受让方在使用技术生产的过程中所研制的新的技术无条件回授给出让方。
、竞争性技术使用限制条款等。

Ⅶ 限制性商业条款的我国对限制性商业条款的管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飞跃发展,融入世界程度加深,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技术贸易日趋频繁,成为继货物贸易之后的新型贸易形式,这就促使我国建立和不断完善有关技术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最早涉及技术转让的法规是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它规定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应当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同时必须符合七个要件,2001年修改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除删除了“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外仍沿用原来的规定。
标志着我国对技术转让管制进入成熟阶段的是198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条例》采取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标准,在概括规定之下列举了9种被禁止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实施细则》第14条列举了限制性条款的2种例外情形(1)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2)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
2001年10月31日通过,200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是在85年《条例》和《细则》基础上的完善。新条例29条列举了7种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新条例较之原有立法除在内容和文字上更加规范外,更明显的特点是(5)―(7)三条使用了“不合理”的限定,这表明我国在限制性商业条款的规制上也趋向于接受和采用TRIPS的“合理规则”。这是由于一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处于技术受让方的角色较多,技术出让方大多是技术领先的发达国家的公司,它们往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来制约受让方,以达到自己在转让技术后仍旧处于原有的市场优势地位,以便获取更多利润;但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不仅国内市场技术交易频繁,而且我国也越来越多的向国外输出技术,扮演技术出让方的角色,融入到国际大市场中,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考虑接受国际规则标准,加入WTO后我们负有履行TRIPS下义务的责任。有学者建议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完善有关方面的法规,笔者认为如上所述国际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条款本质上限制了竞争,理应成为《反垄断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从我国现阶段来看,即使出台了《反垄断法》仍须有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进一步规范,这点可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于1947年就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与保持公平贸易方法的法律》即反垄断法,该法中已对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作了一般性的规定,而公平贸易委员会又于1968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关于国际许可合同的审查标准》,其中对限制性条款作了专门规定,这是由于当时的日本是技术进口的大国,政府在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为加强管理又作了专门规定,相比之下我国仍然技术进口较多,因此专门性规定仍是必要的,在实际操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Ⅷ 财务管理中,什么不是长期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

长期借款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有:
1、例行性保护条款
2、一般性保护条款
3、特殊版性保护条款

长权期借款是指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人的款项。

Ⅸ 贷款合同中限制性条款具体包括哪些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Ⅹ 格式条款的定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回的条款。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答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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