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11条
❶ 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是否对无内责任方承担连带责任?容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侵害行为直接结合或者间接结合作为确定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标准,属于直接结合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属于间接结合则不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各方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❷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并发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数人无意思联络。数人意味着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具有故意、过失,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系特殊侵权行为,则各应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开枪,同时命中丙头部,两弹均为致命伤。甲乙开枪射杀丙的行为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该要件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第一,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例如,甲乙各因同业竞争意图谋害丙,在公众社交场合趁丙不备各在其饮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饮用后毒发身亡。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❸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并发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数人无意思联络。数人意味着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具有故意、过失,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系特殊侵权行为,则各应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开枪,同时命中丙头部,两弹均为致命伤。甲乙开枪射杀丙的行为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该要件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第一,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例如,甲乙各因同业竞争意图谋害丙,在公众社交场合趁丙不备各在其饮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饮用后毒发身亡。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❹ 侵权责任法第11条第12条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的关系,侵权法第12条就是人身损害解释第3条第3
严格来说,解释将两人以上侵权的几种情形用一条来说了,而侵权责任法责任是把它区分开了,具体如下:
1、共同侵权:理论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同共故意或过失造成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二个人以上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③两人存在共同过错(故意或过失)④造成了单一侵害结果。
《解释》的第三条,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各自实施危险行为[行为之间无关联或结合]③独立过错[无意思联络]④不能确定谁造成⑤连带责任
《解释》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首先,连带责任,它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数行为无意思联络③损害后果统一④每一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解释》的第三条后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按份责任:能确定大小各自分担相应责任,不能确定平均赔,他的要件是:①两人以上②数人分别实施行为无联络但后果同一;
《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讲的也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多人共同侵权,进行更为细致的归定,从第八条到第十四条都在说,而《解释》只是在第三、第四条说。实际上你说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一、十二条,只在讲一种情况,那就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当然,这是因为,在《解释》出台多年以后才有《侵权责任法》的原因。
不知道,我以上的回答你是否理解
❺ 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第一题选择B,第二题选择D
这两个问题分别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第12条和第11条。11条是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如果说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如果说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共同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你所问的第一个问题。
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和侵权责任法35条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
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的过错责任。
(6)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扩展阅读:
雇员受害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例外。
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也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途径。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时,如雇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过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应当向雇主(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具有选择权,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和雇主(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❼ 第三十五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11条、13、14条的规定,这样说法成立吗
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法律的废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法律本身规内定了有效期限,期容限结束,该法即自动终止; (2)以新法取代旧法。有两种情况: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除旧法,或者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废止。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11条、13、14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关系属于(2)的第二种情况,相抵触的部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