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房屋纠纷
㈠ 房屋纠纷 法律咨询
我国的房产是以来登记源为准的,登记在谁的名下,房屋就是谁的。
如果该处房屋登记在你父亲的名下,你父亲就是该房屋的产权人,你爷爷虽然做为你父亲的父亲,也没有权利将你父亲的房屋分配给他人使用。
你叔叔的行为,应构成侵占,你们要权要求退回。
只要有房产Z,你们赢的机率为百分这八十以上。
㈡ 咨询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知识
1. 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的,这套房原则上你母亲是有份的.你父亲的口头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你母亲的份额他无权处分.若没其他权利人,仅从出资来算,你母亲的份额是:[(5500-2000)÷2}÷5500×100%=31.82%
2.由于你们四个兄弟姊妹自愿签署了协议且你也作了补偿,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所以除了你母亲之外其他人无权主张对房的权利.因你对房产的份额大于你母亲,所以她未经你的同意是无权卖房的.但是她主张出售自己的份额,你有优先购买权.
㈢ 律师咨询,房屋纠纷问题
你好,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确认赠与的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专为新的产权人属,则以前的赠与关系已经注销,赠与的房屋不能收回。另外本案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父母赠与子女的房产还另有规定,具体可以通过两个部分来解释。
问题一:赠与出去的房子可以要回吗?
已经赠与出去的房子能否要回来,首先需要看赠与的而房子是否已经做了登记,如果已经登记了,那么赠与的房子就不能收回;如果赠与的房屋并未进行登记,那么,双方可以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撤销手续。
问题二,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撤销赠与吗?
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其中,关于赠与的任意撤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这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但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任意撤销的例外情况:“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㈣ 房产纠纷与咨询
房产证确定房屋归属,除非其他人能够推翻房屋归属,否则产权属于你父亲
户口确定居住权,居住权属于人身权利,无法继承
因此如果无法推翻房产证结果,房屋属于你父亲,其兄弟姐妹无权分割
如果产权归属被推翻,房屋属于共有或你爷爷奶奶所有,则他们有权分割
㈤ 房屋产权纠纷咨询一下
关于离婚房屋产权纠纷的类型有很多,比如:出资比例、父母是否出资等等,由于你的说专明不是很清晰,无法属给您确切的回答呢,建议您咨询于增华房产律师团队。不过一般的离婚房屋分割规定如下: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清晰了夫妻一起产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产业,以罗列式和归纳式的方法规则了夫妻一起产业的内容,该法也规则了夫妻一起产业的切割有协议切割和判定切割两种做法。离婚时,两边有合法婚姻产业约好的,依约好。一方的特有产业归自己一切。夫妻共有产业一般应当平等切割,必要时亦可不平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定。
我国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方式大致有以下这些:
(1)聘请律师提供房产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由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全过程,对合同内容、合同的执行、合同变更、纠纷调处进行全面审查把关和参与,最终实现避免纠纷和有效及时化结纠纷的目的。
(2)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3)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适当调整权利失衡的合同条款。
(4)聘请律师制订完善、公平的合同内容。
望采纳!
㈥ 法律咨询。房屋纠纷。
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动产的归属是按照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的。
从证据上说谁出的钱房子就是谁的。
看你说的情况,请求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最好有证据证明房子是你爸爸出的钱盖的、证人证言、你叔叔没钱盖房的证据。赢的把握会比较大。
不过你们既然是亲戚,最好协商解决。
㈦ 房屋纠纷法律咨询
一、一般质量问题,开发商应保修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房屋质量不合格,业主可拒绝收房并提出解除合同
《建筑法》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标志,综合验收合格与规划验收合格则包括公共设施、绿化、道路、停车场等整体验收,还包括取得规划、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并请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买受人可以主张相同权利。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不过关,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三、迟延交付房屋,超过三个月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根据《解释》第15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实质是出卖人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允许迟延交房事由,该事由成立将免除出卖人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其合法性与公平性将成为争议焦点。出卖人通常会将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作为免责事由。作者认为:能否免责应当考虑1、出卖人是否能够或者应当预见到;2、出卖人是否能够或应该能够解决;3、该事由是否足以导致延期施工。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
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维权经验:
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
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
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
4、拒绝开发商口头承诺,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四、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不能交付
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基础设施完备是买受人正常居住必备条件,如该设施缺乏,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销售广告对公共设施的描述具体明确,足以影响买受人是否购买与房屋价格的,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拒绝交付或迟延交付时,应当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
买卖合同经常约定出卖人提供精装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补充协议中约定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发现材料低档、做工粗糙,因此与出卖人发生争执。材料与工艺标准应当依合同约定为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62条确定。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出卖人承担更换、重做、维修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交付房屋时,出卖人必须提供室内空间检测报告,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装修物存在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造成室内空气污染,危及人体健康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房屋相关资料不完备
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政府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较权威地证明房屋业已竣工验收合格;
2、房屋测绘机构出具测绘资料,该资料用于权属登记,也可以确定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
3、《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是出卖人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七、房屋负担其他权利或产权瑕疵
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之上可能负担多种权利,如银行的抵押权、先买受人的债权、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或者已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买受人尽管领受房屋,但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产权证书可能无法办理,随时将被真正权利人起诉腾房。如果出卖人事先未告知实际情况,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办证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果属于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根据《解释》第8、9条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八、规划、设计变更应告知购房者
规划涉及房屋乃至小区整体的环境与格局;设计则关系房屋的结构、户型、朝向、空间尺寸、供暖方式等。如果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与设计,可能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舒适程度、增值潜力等,买受人购房目的将受到重大影响甚至落空,故出卖人应当尊重买受人的知情权,如实告知变更情况,由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房屋交付时发现规划与设计变更,出卖人未事先告知或者未如实告知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和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九、前期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出卖人可基于第一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权利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十、交纳税费纠纷
出卖人经常将交纳或代收相关税费作为交房条件,买受人则持相反意见。对此应当具体分析:
1、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为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必需交纳必需办证费用,包括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证件工本费、测绘费、公共维修基金。如无此约定,由买受人申请办证,直接交纳税费;
2、水、电、气、暖、有线、宽带的建设费与开通费,买受人是否必需交纳应当考虑:出卖人是否事先承诺必需提供;该费用是否列入项目开发成本;该费用是否计算在销售价格中;
、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的文书。
3、买受人必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出卖人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交费作为交房的条件。
在收楼时到底要交多少费用,很多业主并不清楚,所以往往助长了发展商乱收费的行为。在这里要提醒,按规定,一次性缴交费用如下:
1.水电费周转金,多层住宅200元/户;高层住宅400元/户;水、电费周转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布使用情况,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直接通过银行自动缴费的,可不收取。
2.装修保证金,多层住宅最高不超过800元/户;高层住宅最高不超过1500元/户。
房屋纠纷的诉讼
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因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证明等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
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为您提供几种典型房屋纠纷案件通常情况下的举证指南,供您在诉讼中参考。
(一)房屋纠纷的共同证据
当事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如个体工商户或法人组织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
1、提供买卖房屋的合同,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证明。双方收、付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证明等等。
2、出卖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屋承租人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等等。
(三)房屋腾退的证明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腾退人原住房情况证明等。
(四)房屋租赁纠纷的证据
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如要求承租人腾房的,要提供承租人有腾房能力的证据,如出租房被承租人转租他人的,需提供转租的证据等。
(五)房屋回迁安置纠纷的证据
原房屋动迁的时间、地点、被动迁人口的证据;被动迁房屋的"住户迁出通知"、"准住通知"、及"回迁安置协议书";属货币安置动迁的,需提供动迁部门货币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证明等。
(六)房屋居住权纠纷的证据
争议房屋共同居住人口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有关单位或居住地社区的证明;要求共同居住人腾房的,提供其有腾房能力的证明等等。
(七)房屋确权纠纷的证据
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明等。
三、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延付、迟付、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一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在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确实不是由于原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中止计算,从障碍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房屋纠纷的处理办法
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第三,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第四,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打房产官司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提起房产诉讼时,应提出明确的请求事项。围绕这些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证据。例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索赔时,就需要提交购房合同、开发商提供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与合同及开发商承诺事项不符,给住户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客观证据材料等。
其次,如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二审判决仍然不服,可在终审(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请再审;或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抗诉。
其三,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房产诉讼时,须在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以免丧失诉讼权利。
㈧ 法律咨询:关于房屋的法律纠纷
人防工程(地下室)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工程作为国家战备资产,平时应列入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由各部门人防办实行集中管理。凡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向所在部门人防办提出申请,与部门人防办签订安全使用人防工程协议书和有偿使用协议书,领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统一制发的使用证书,并报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备案”。1997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称“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称“北京市人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从“暂行规定”的规定来看,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由人防部门代表国家使用、收益,而“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规定”则规定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收益。以上三个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冲突,但“人民防空法”属于法律的范畴,在效力上优于属于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而且暂行规定颁布于1993年,在当时的条件下,社会力量从事的房地产开发刚刚起步,绝大部分的房产以及房产附属的人防工程还都是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亦归国家所有;而到了今天,房地产建设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大部分房产及人防工程已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暂行规定”关于人防工程属于国有资产的规定已不再适用。因此,关于人防工程的使用、收益,应适用“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即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并获得收益,但应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证照。本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区人防办“收回”某小区地下室的管理权,并将其承包给某物业公司与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人民防空法”与“北京市人防规定”,应属无效。
“人民防空法”规定地下室的使用、收益权归投资者,但回避了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从所有权取得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投入资金,将其物化为房屋与人防工程,其财产形态虽有变化,但财产归属于投资者的事实并未发生变化。我国新修订的《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人防工程如系投资者依法建设,则属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国家除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不能将其收归国有,否则即侵犯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也与即将颁布的《物权法》的立法精神相悖。
必要的审批手续
“北京市人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应当按照规定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当持《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
本案例中,崔某及某物业公司既未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与《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也未前往工商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应按“人民防空法”及其他法律承担责任。同时,“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区人防办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况下同意崔某与某物业公司经营地下室,违反了“人民防空法”及“北京市人防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购买住宅小区房产并入住该小区后,即在该小区范围内享有一系列包括人身安全、合理的环境卫生、住宅私密等在内的合法权益,而小区地下室的对外经营将很可能影响到业主对该等权利的正常行使,因而地下室的对外经营应审慎进行,当以不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封闭对外经营部分与业主住宅的通道,改善公共部位的环境卫生,如果经营过程中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则小区业主有权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出现本案例中业主被殴打至伤的情况,则应由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害者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㈨ 律师在线咨询-房屋纠纷
建议楼主不同意卖房。
因为楼主父母健在,置换后的房屋本应归父母所有,只是由于某种原因使你哥哥成了房主。但这房子应属于楼主父母的财产,父母尚在,并未进行继承,你哥哥无权独自处分。
如果你哥哥坚持卖房,你可让他写一个“XXX房屋实际上是XXX和XXX(父母名)的财产,经父母同意后出卖此房屋,所得价款XX元由哥哥、弟弟平分”。
根据楼主对本案的叙述及本人办案经历,你哥哥肯定是有预谋的,楼主不要觉得这样的话露骨,在金钱面前亲情是很容易靠不住的,现实中子女为了争财产起纠纷的案子比比皆是,楼主在处理这件事时大可先小人后君子,必要时刻请村里的干部或者有威望的人做个见证。写证明时注意签名和日期,证明内容我只写了个大概,楼主自己再根据实际情况考虑考虑,一定要把意思表达明确,不要有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