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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1-27 13:42:41

① 为何不称认《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草案)》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一般单位现都要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大多数人对合同法、劳动法以及相关人士政策不特别了解,在签订合同时总是心存顾虑。那么劳动合同因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要特别注意下面几件事: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一边倒合同不能签。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的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屈求全的在合同时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在说。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这使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该怎样签订?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和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是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6、在不能肯定你工作的公司各方面都比较符合你的要求的情况,尽量一年一签。

② 在新劳动合同法下,我是山西省国税局临时工,工作已满十年,单位要我们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我该怎么办

对不起,你来错吧了!不过这方面我还了解一点,已满十年就可以签终生合同了,也就是别人所说的没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千万别跟别的公司签署合同,要签就根前十年跟你签合同的单位签

③ 如何处理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

单鹏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张某某刚入职公司工作10天左右,因胃溃疡入院治疗2个多月。入院后,张某的试用期即将届满。对此,公司的HR很疑惑,张某入职10天左右即休病假2个多月,公司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考察他的工作能力,如果将其转正,无法确保其一定胜任岗位要求;如果不将其转正,又该如何处理张某的劳动关系呢?可以延长他的试用期吗或者可以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吗? 一,对于像张某这样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的处理方式的公司的误区 1,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很多公司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员工,可能会产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这种做法看似比较合情合理:员工刚入职工作即休较长时间的病假,待员工病情痊愈时,已经将近或者超过试用期了,而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充分的时间予以考察,如果就此将员工转正,对公司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是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2,试用期到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因此,职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在试用期满时以职工试用期病假时间太长无法考核为由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正确处理试用期内长期休病假的员工 1,中止条款的约定 现行劳动法中没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但是也没有禁止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约定,而我国部分地区法规政策中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的权利义务。 2,试用期转正(考核)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充分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说,企业应有明确的录用或转正条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等。 3,一定条件下的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延长试用期:条件一,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劳动合同是3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而张某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条件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之和不大于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条件四,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④ 关于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的问题

朋友你好!
你先向原来单位交辞职书,试用期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的。然后,让原来专单位出解除劳属动合同证明。凭这个证明就可以去新单位报到了!按照劳动法,新单位不能录用有劳动合同的人,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

⑤ 如何处理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麻烦告诉我

单鹏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张某某刚入职公司工作10天左右,因胃溃疡入院治疗2个多月。入院后,张某的试用期即将届满。对此,公司的HR很疑惑,张某入职10天左右即休病假2个多月,公司还没有充足的时间考察他的工作能力,如果将其转正,无法确保其一定胜任岗位要求;如果不将其转正,又该如何处理张某的劳动关系呢?可以延长他的试用期吗或者可以终止与他的劳动合同吗? 一,对于像张某这样试用期内休长期病假的员工的处理方式的公司的误区 1,单方面延长试用期 很多公司对于像张某这样的员工,可能会产区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这种做法看似比较合情合理:员工刚入职工作即休较长时间的病假,待员工病情痊愈时,已经将近或者超过试用期了,而公司并未对员工的工作能力等方面有充分的时间予以考察,如果就此将员工转正,对公司来说似乎不太公平。但是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办法实际上是一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未征得张某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2,试用期到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原劳动部办公厅《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3号)和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限为3个月。因此,职工在试用期也享有医疗期的权利,公司不能在试用期满时以职工试用期病假时间太长无法考核为由直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正确处理试用期内长期休病假的员工 1,中止条款的约定 现行劳动法中没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但是也没有禁止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情形的约定,而我国部分地区法规政策中有劳动合同中止条款的约定,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第26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3、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恢复履行的期限或者条件。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尝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试用期内因为劳动者原因无法到岗工作的,视为试用期中止,待劳动者到岗后恢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试用期的权利义务。 2,试用期转正(考核)条款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因此,如果企业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由充分合理的理由。也就是说,企业应有明确的录用或转正条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过。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可以在录用或转正条件中规定:试用期员工在岗时间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否则应视为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者试用期内因病导致工作较长时间无法正常开展的,视为员工身体条件不能达到岗位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等。 3,一定条件下的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笔者认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可以延长试用期:条件一,原来约定的试用期限小于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即上述案例中,张某的劳动合同是3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而张某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条件二,试用期延长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条件三,延长后的试用期与之前约定的试用期之和不大于法定的最长试用期限。条件四,延长试用期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到期前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⑥ 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不安排上岗

劳动合同里应该有规定工作内容地点时间的吧。你向单位申请按合同履行,多跟单位沟通下看什么情况。此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生效,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现实实践中会出现“同时用工和签约”、“先用工再签约”、“先签约再用工”三种情况。“用工”一词在实践中一直被广泛使用,但被纳入我国劳动立法并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而使用,《劳动合同法》尚属首例。何谓“用工”,本文认为用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的行为。“用工之日”即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安排,到用人单位报道,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8条规定:“用工之日,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日。”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同时用工和签约”,《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同时成立。第二种情况“先用工再签约”,《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中所指“1个月”被称为签约的宽限期。举例来说,双方与2010年7月1日开始用工,7月20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010年7月1日成立,7月20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生效。也就是说,双方在2010年7月1日至7月19日是事实劳动关系。第三种情况“先签约再用工”,《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即已生效,双方即应受到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对对方分别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如果劳动者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并未实际开始用工,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举例来说,双方与2010年7月1日开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7月20日开始用工(实际上也是7月20日用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于7月1日生效,劳动关系应于7月20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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