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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侵权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1-26 14:07:27

① 公开媒体道歉的法律依据

公开媒体道歉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而对于赔礼道歉的方式,可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来酌情确定,可以是直接的口头赔礼道歉,也可以是书面的赔礼道歉。而如果因侵权造成的影响面较广的,或侵权内容本来就是通过公开媒体散布的,法院也可以责令侵权人通过公开媒体进行赔礼道歉。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② 媒体侵权我怎么打官司呢

媒体侵权常见的有侵犯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做好侵权证据的收集,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③ 媒体报道,什么时候才算侵权

“适用指引”是来由中国人源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负责的一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主要研究媒体权益保护和媒体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
其中共分9章共132个法条,分别界定了媒体侵权责任的主体、客体、构成要件、行为类型、抗辩事由,和网络侵权责任、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责任、侵害著作权责任、媒体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方式。
“适用指引”最大的亮点,就是用了29个法条来界定“媒体侵权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包括公共目的的抗辩事由、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公众人物、批评公权力机关、公正评论、满足公众知情权、新闻真实性、报道、批评对象不特定、已尽合理审查义务等。

④ 互联网,移动媒体和自媒体各有哪些侵权行为

转载、抄袭。网络自媒体最容易侵犯他人著作权,比如在自媒体上发表或在抄袭他人原创文章的行为就非常常见。

侵权扣分涵盖范围很广,不单单指抄袭、洗稿。在不同的自媒体平台对于侵权的定义不同,大致可以总结为:

1、违反法规、违反平台规定、侵犯他人版权

2、有的平台甚至还包含“内容低质”。

以上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扣分,扣分一般扣除的是作者信用分,而每个平台也有信用分恢复规则,所以,做内容前先要了解平台规则,这样才能避免扣分降权的情况出现。

(4)媒体侵权责任扩展阅读:

对于自媒体侵权,受害方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收集对方侵权的证据。

保留对方侵权的直接证据,如未经允许转发他的所有文章,并在他签名,固定侵权网页域名等名称。

2、假如自己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可以找一些了解网络的朋友来做你处理,最好要掌握一些直接、明显的证据,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证据进行公证。

3、收集证据后,可以通过与自媒体运营商协商解决,如赔偿等。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失败,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鉴于司法实践中维权成本较高,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违法成本过低。事实上,该规定规定:“侵权人为停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可以视为侵权责任。

提名法第20条规定的任何财产损失。合理费用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服从国家的规定,规定有关部门的律师费在赔偿范围内计算。财产侵犯造成的人身权益被侵害人侵权人的损失和利益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五十万元确定赔偿金额。”

⑤ 媒体曝光是否属侵权行为

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亦可追究民事责任

⑥ 举例新媒体侵权行为

举报新媒体中侵权行为操作如下:
1、 首先进入微信公众平台的首页,把页面拉到最下面,点击侵权投诉。

2、 然后点击附录:微信公众平台侵权投诉反通知书模板下载模版并且认证填写好。

3、 下面是下载好的表格,在第一栏和第二栏填你自己公众平台的信息,在最后一栏填写将要被举报的对象!

4、 填写好之后按照下面的方式发送给腾讯进行审查,一旦核实通过,被举报的对象将会受到惩罚。也可以直接将填写好的word文档发送至侵权投诉邮箱。

⑦ 如果发生新闻侵权行为,媒体应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或暴露他人隐私导致侵权。为追求猎奇、招徕读者,或为扩大影响、哗众取宠,未经他人同意在媒体上宣扬他人隐私,使其人格评价降低,构成新闻侵权,或因过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如某篇报道为表扬某人在工作上的进步,却将此人不愿让人知道的污点披露出来,进行前后对比,本意是好的,但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构成侵权。
(五)未经核实转载其他媒体报道,事后证实报道不实,构成侵权。
四、新闻侵权的法律特征
新闻侵权,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其特殊之处在于涉及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和对抗。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体利益在新闻活动中的冲突和对抗,决定了新闻侵权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的法律特征。我认为:欲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进行法律界定,必须首先认清和把握新闻侵权以下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发生在新闻传播过程中
新闻媒体的活动除了传播新闻性信息以外,它还担负着传播大量非新闻性信息的任务。比如采编部门从事广告宣传活动、编辑记者从事私人商业活动等。此外,新闻媒体内部的一些职能部门如发行销售部、广告部等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尽管加害人是新闻媒体,均不构成新闻侵权,而是普通侵权行为。因此,认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发生在传播新闻的过程中,包括新闻采访、新闻写作、新闻编辑、新闻发布、新闻传播等具体环节。
2、新闻传播活动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害
新闻侵权的主要对象(客体)是人格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却借助于新闻媒体的公开传播来实现对他人人格权的损害。因此,新闻侵权往往呈现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较为严重。[注3、参见王利明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页。]因此,在法律上受害人只要证明新闻作品具有违法性(例如批评性报道的基本内容失实),而不必证明其实际的损害后果如何,即可以认定行为人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新闻侵权损害后果主要有:1)人格损害。新闻行为一旦构成侵权,其损害信息将会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加上社会公众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势必会大大降低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及信誉。2)精神痛苦。这是自然人特有的一种心理现象;法人及其社会组织不存在精神痛苦的问题。新闻媒体每天都在向社会公众传播信息,并能使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同一时间内听到相同的声音、看到相同的图像或文字材料,从而使之思想相互交流、认知相互接近。新闻侵权受害人面对日渐形成和扩大的公众舆论及社会评价,就可能产生或感受到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沉重的社会压力,其表现为悲伤、怨恨、忧虑、气愤和失望等心理现象。3)财产损失。尽管新闻侵权不会直接发生对他人财产和人身实体上的损害,但侵害人格权可导致相关财产利益的间接损失,比如受害人为了治疗严重的精神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咨询费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等;如果是法人的名誉等遭受损害,就可能导致产品滞销、客户减少,甚至为宣传产品所花费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广告费也将付诸东流,从而遭受一定的财产损失。4)知识产权等损害。如公民或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也会因新闻侵权而导致综合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彼此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新闻侵权所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同,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不相同。新闻侵权与人格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间接因果关系。因为人格的损害与侵害行为之间存在一中介,即社会评价,新闻侵权通常只是一种诱发社会评价的因素,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去判断。新闻侵权与精神痛苦之间的因果关系,表现为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仅凭侵权行为本身就可以导致受害人精神痛苦的产生,而不需要社会评价这一中介,但社会评价有可能使这种痛苦的感受加剧。新闻侵权与财产损失之间表现则为间接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述,新闻侵权并不直接侵害财产权,且导致财产损失的中介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责任竟合。
4、新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下同)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侵权是指行为人预见到某一新闻作品或其文章在发表以后会给他人人格造成损害,但仍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在新闻侵权中,故意侵权人在主观动机上是多样的,如试图报复、泄私愤、或嫉妒,而撰写新闻或评论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等(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过失侵权是指行为人对某一新闻报道发表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 在新闻侵权纠纷事件中,不是所有的过错都是由新闻行为人造成的;不是新闻行为人过错造成的侵权,通常则不能认定为新闻侵权。新闻行为人如果有过错,其在主观上的故意一般较少,而往往是由过失造成的。但是不论怎样,一旦新闻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有了责任的归属问题。

五、新闻侵权归责问题及其责任形式
1、 新闻侵权的归责主体
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执笔说,即谁为侵权文章提供原始新闻素材、资料,谁就是被告。2)起因说,即以侵权新闻的撰稿人作为被告,认为撰稿人是新闻作品的设计、生产者,应“文责自负”。3)控告说,即根据原告人的告诉来确认被告,尊重原告人的意志。4)权力说,即有权签发文章的人是被告,因为签发者是新闻稿件的审验放行者,是新闻作品刊播的重要把关人。5)实现说。即以传播侵权文章(节目)的新闻媒体作为被告,因为实现侵权行为的是新闻媒体。
新闻侵权与被侵权是一项特殊类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由此形成一种法定债的关系:彼此之间因侵权产生特定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在新闻侵权事件中,首先不可避免地(至少)要涉及新闻侵权的两个联系密切的义务主体: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因为他们既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主体,也是新闻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
在新闻侵权事件中,新闻记者与新闻机构应负连带责任。从事新闻活动的新闻记者,是新闻采编活动中带有一定创造性的职务工作且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同时是新闻报道(作品)的作者之一且享有著作权。鉴于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因此,新闻记者对与其相关的新闻侵权行为要负责。另外,新闻采访报道通常是得到新闻媒体指派或约稿、审核及认可后才发表的,因此新闻媒体对新闻侵权行为也须负相对的法律责任。在通常情况下,新闻采编人员对防止新闻侵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新闻媒体的“主编”、“总监”等审查把关责任更为重大。

⑧ 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

网络发展的同时也给人们创作提供了方便,现在作者只要将自己的文章放在网络上,就有可能会被人赏识,很多人也会在网站上面注册成为专业的写手。但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听听小编的说法。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有哪些1.未经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通过传统媒体进行传播。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泛滥的领域。通常指的是侵权行为人在没有得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络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过传统媒体这种媒介传播出来,诸如将在网络上的学术论文、博客文章下载下来,稍作整理或东拼西凑混合而成文之后发表于刊物、报纸等媒体。2.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已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此种侵权方式和前一种侵权方式在顺序上呈现出逆向的一个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过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和许可,擅自将已经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出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普及,尤其是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使得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上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推广,更有一些居心叵测之人利用此特点来达到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诸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等。3.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也有的学者将之称为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以及整体网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至关重要,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升网站的访问率,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更富有设计人创新与思想,其他的网络作品亦是如此,诸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等等。由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不强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权利人的网络作品擅自被他人转载,即使做出不得转载的权利要求,由于网络著作权的维权存在着诸多困难,加之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006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再次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4.网络链接隐形侵权。网络链接是一种网络技术,它能够使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者是同一个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联系,从而使得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来达到访问和浏览被链接文件或网页的目的,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进行切换,使得我们可以方便地遨游在浩如烟海的互联网信息中,它被誉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与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网络最基础和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就链接侵权的隐蔽性进行了分析,在商业网站上,这种链接往往能够引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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