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率
Ⅰ 公司业务合同较多,人工走流程周期长效率低,大家都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
我们公司之前也为合同审核发愁了好久
Ⅱ 签订转让合同法定效率的是一式几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下规定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合同变更条件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承担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从债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签订转让合同应当原合同所有当事人及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至少各执一份。
Ⅲ 论合同法的效率
一、经济法的优先价值
在法律哲学中,法律价值一直被认为是核心问题。美国社会法学家R·庞德认为,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问题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应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公认的法律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会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价值,同时也是存在最大争议的问题。
在很多情况下,公平与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时,常常没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损害效率为代价。对于某一具体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要由不同的历史时期的不同任务来决定。
对公平与效率谁优先的问题,罗尔斯、弗里德曼和奥肯代表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罗尔斯主张公平优先。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中,第一个原则,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要优于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弗里德曼主张效率优先。他主张按产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资源,反对利用国家手段达到结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个社会把平等———即结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结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2〕奥肯主张公平与效率兼顾。他说:“罗尔斯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个清晰干脆的回答:把优先权交给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况且,在这种意识形态的争论中,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个麻烦。在这里,就像在别的地方一样,我妥协了。”〔3〕奥肯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漏桶规则”,通过“漏桶”这一收入调节制度,达到既要适当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损失效率。
我国经济法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观调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现象,以及受到社会资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约,经济法的价值必须是以效率为主、兼顾公平。
二、经济法效率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效率问题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即经济法是促进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二是经济法本身的效率问题,即经济法本身运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带来的效率,也即经济法应包含有自身的内在的经济逻辑。
经济法的经济逻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应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并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保障资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为重要的核心是促进市场主体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纪的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认为,即使谈判中没有严重的障碍,人们也极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达成协议,所以,应有一个第三者迫使他们同意合作。这就是法律的目标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协议失败造成的损失达到最小,所以,法律设计应该能防止胁迫和消除意见分歧的损害。这就是所谓规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 通过法律消除私人谈判的障碍。自愿交换对双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谈判会带来一个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规则,克服私人谈判的障碍,促进合作,即通过法律制度的建立来减少合作的成本。这被称为“规范的科斯定理”。〔4〕
第二,经济法应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资源。古典经济学提出经济人假设,认为每个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从而自动实现社会整体的福利增长。这种假设受到制度主义的尖锐批评。经济人的理性假设认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对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虑,不仅对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对客观的环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对目标,行为及其结果都能给予一个合理的预测。但由于人类所处环境的约束和人类自身计算能力的限制,他们不可能知道全部备选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价值考虑统一到单一的综合性效用函数中去,也无能精确计算出所有备选方案的实施后果,也就是说,经济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对有限理性的定义是:“有达到理性的意识,但又是有限的。”有限
Ⅳ 合同约定效率高于法律吗
不是。合同效力(不叫“效率”)必须合法,不可能高于法律,这种想法很荒唐。
合同约定产生效力的要素,其中之一就是条款の标的和内容都必须合法,而且形式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Ⅳ 电子合同是怎么提高效率的
都说电子合同提高效率,但是如何提高效率却很难用一句化说清。今天笔者简单罗列几点,说明电子合同是如何改善效率的。
合法合规是电子合同使用与推广的前提:
首先要明确一点,电子合同的签署是合同当事人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文档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过程。这个过程和技术,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给予规范和限制的,因而合规性、合法性无需置疑。在此基础上,电子合同才能得以推广和广泛使用(因为合同的签署是双方或多方行为)。
电子合同是如何改善签署效率的:
效率的改善贯穿在合同签署的各个环节:
一、合同主体认证环节
合同主体身份认证分为两部分,首先得有账号(现在手机号实名制已经普及,此环节无任何问题);
其次是账号的实名认证,即证明你就是这个账号真正的主人。在此环节,个人和通过身份证信息、人脸识别技术、芝麻信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通过多样化的实名认证途径,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一。
二、合同内容发送环节
第三方的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实现合同签、收、管流程一体化。
在线发送合同时,
1、填写量少,勾选需求为主,可减少操作步骤;
2、合同模板编辑、维护,可提升内容便捷速度,可上传文档、图片、PDF等格式
3、批量发送,满足一对多的合同发送场景需求,如人事部门可单次发一份文件给多人;
4、面向组织架构全员的权限设置以及角色管理,可随时管控入离职员工的用章权限;
5、限制签署方签署位置,规范签署,避免签署不合规或漏签等问题引起的重复操作;
通过多功能点、高可用性、多个性化的发起设置简化发送操作,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二。
三、合同内容接收与签署环节
传统模式下,发起发通过邮寄快递或线下面签形式将合同内容传递给签署方,效率低、成本高。
1、合同接收: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实现了手机短信、微信、钉钉、邮箱、企业微信等多渠道接收合同内容,提升接收及时性;
2、合同签署:多途径接收到签署内容后,发起方可直接在移动设备上签字或盖章。
3、状态跟进:通过合同状态跟进与进度及时沟通,推动合同签署进度。
移动用印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物理印章受时间、地点、人员的限制,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三。
四、合同归档管理环节
纸质合同归档管理,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合同编号、分类,占据存储空间较多且调阅、查找不便,并且随着时间推移管理成本越大。
电子合同模式则通过系统控制,电子版的文件存储更节省空间、时间等成本,同时智能索引、业务分类、调阅权限控制等也提升文件信息管理的便捷性与安全性。
通过电子化的归档与调阅管理,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四。
五、合同真伪鉴定与争议解决环节
真伪鉴定环节:传统的纸质文件加盖物理印章,通过肉眼很难快速、精准地判断真假,电子合同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在线验签可实时查看数字签名有效性,一旦内容篡改则能立刻鉴别出。
争议解决环节:通过可靠的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支持东方公证处存证与出证服务,当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有效的证据力。平台方将提供有效的鉴定书提供法律维权通道。
实现电子合同证据链闭环,提升合同当事人维权快捷性与有效性,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五。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的应用改善了合同签署的过程,通过规范化、电子化的操作与管理流程,全面优化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整体效率。
Ⅵ 合同的法律原则和效率原则在执行上有什么矛盾
合同在履行过来程中当事人应当源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出现问题应该及时协商解决,保留一些合同的相关文件还有交易的材料,以后才能有据可寻。
Ⅶ 电子合同是怎么提高效率的
都说电子合同提高效率,但是如何提高效率却很难用一句话说清。今天笔者简单罗列几点,说明电子合同是如何改善效率的。
合法合规是电子合同使用与推广的前提:
首先要明确一点,电子合同的签署是合同当事人通过数字签名技术在电子文档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过程。这个过程和技术,是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给予规范和限制的,因而合规性、合法性无需置疑。在此基础上,电子合同才能得以推广和广泛使用(因为合同的签署是双方或多方行为)。
电子合同是如何改善签署效率的:
效率的改善贯穿在合同签署的各个环节:
一、合同主体认证环节
合同主体身份认证分为两部分,首先得有账号(现在手机号实名制已经普及,此环节无任何问题);
其次是账号的实名认证,即证明你就是这个账号真正的主人。在此环节,个人和通过身份证信息、人脸识别技术、芝麻信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认证)
通过多样化的实名认证途径,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一。
二、合同内容发送环节
第三方的电子合同签署平台实现合同签、收、管流程一体化。
在线发送合同时,
1、填写量少,勾选需求为主,可减少操作步骤;
2、合同模板编辑、维护,可提升内容便捷速度,可上传文档、图片、PDF等格式
3、批量发送,满足一对多的合同发送场景需求,如人事部门可单次发一份文件给多人;
4、面向组织架构全员的权限设置以及角色管理,可随时管控入离职员工的用章权限;
5、限制签署方签署位置,规范签署,避免签署不合规或漏签等问题引起的重复操作;
通过多功能点、高可用性、多个性化的发起设置简化发送操作,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二。
三、合同内容接收与签署环节
传统模式下,发起发通过邮寄快递或线下面签形式将合同内容传递给签署方,效率低、成本高。
1、合同接收:移动互联网的应用实现了手机短信、微信、钉钉、邮箱、企业微信等多渠道接收合同内容,提升接收及时性;
2、合同签署:多途径接收到签署内容后,发起方可直接在移动设备上签字或盖章。
3、状态跟进:通过合同状态跟进与进度及时沟通,推动合同签署进度。
移动用印的模式,突破了传统物理印章受时间、地点、人员的限制,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三。
四、合同归档管理环节
纸质合同归档管理,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合同编号、分类,占据存储空间较多且调阅、查找不便,并且随着时间推移管理成本越大。
电子合同模式则通过系统控制,电子版的文件存储更节省空间、时间等成本,同时智能索引、业务分类、调阅权限控制等也提升文件信息管理的便捷性与安全性。
通过电子化的归档与调阅管理,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四。
五、合同真伪鉴定与争议解决环节
真伪鉴定环节:传统的纸质文件加盖物理印章,通过肉眼很难快速、精准地判断真假,电子合同加盖电子印章后,通过在线验签可实时查看数字签名有效性,一旦内容篡改则能立刻鉴别出。
争议解决环节:通过可靠的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合同支持东方公证处存证与出证服务,当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已签署的电子合同具备有效的证据力。平台方将提供有效的鉴定书提供法律维权通道。
实现电子合同证据链闭环,提升合同当事人维权快捷性与有效性,此为提升效率体现之五。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的应用改善了合同签署的过程,通过规范化、电子化的操作与管理流程,全面优化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整体效率。
Ⅷ 不过户不影响合同效率在合同法哪一条
我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其民事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过户手续,即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不影响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0]民一字第32号)等三个司法解释,都包含了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发生转移(即车辆已实际交付)的精神。
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是物权变动的要求。过户登记办理与否,影响的是标的物是否依法转移的问题,而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
车辆变更登记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中规定的,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管理,这与车辆买卖当事人之间确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法规调整,而不能以此否定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可见,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要件,故只要车辆买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法律又无另外规定,尽管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
车辆买卖未过户不影响所有权转移。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车辆本质上属动产范畴,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其必须以登记过户作为交付。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从财产交付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显然,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动产买卖合同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转移。所以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即是说,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的登记过户指的是车主变更、车辆转籍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把车辆变更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认为车辆未经登记所有权就不发生转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总之,车辆买卖必须过户是行政管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其并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Ⅸ 效率侍定合同的概念及类型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专欺诈、胁迫的属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