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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不足

发布时间: 2021-01-26 09:39:15

1. 侵权责任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它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该法于2009年12月26日审议并通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该法规定:
1、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2. 侵权法的问题

连带责任,这属于雇佣关系中的交通肇事赔偿,承担都是无过错责任,即对外连带责任,对内可以向有过错的一方追偿。

3. 侵权责任法的好处和坏处

1、好处
(1)第一、确立“同伤同价”、“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第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该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新法使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三是条文只规定“可以”,而不是“应当”。
(3)第三、保护见义勇为,使英雄的流血不流泪。该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第四、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第57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59条规定:吃了问题药,可向医院索赔。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第61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2、坏处,也就是不足之处。
(1)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该条没有规定造成死亡的,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不是以后我们的受害人就不能主张该项费用。
(2)同命同价的不足之处。“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说是为了确定“同命同价”的问题,但对如果同一侵权人造成多人伤残的,能不能要求相同数额的残疾赔偿金。如果能,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规定。如果不能,那么有可能再次出现“同命不同价”的翻版。
(3)根据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来看,是不是取消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如果患者要起诉医院的话,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衔接”未能“无缝”。《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看起来很简单,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但如果这样规定,势必会造成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上困难。主要是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冲突问题。
(5)立法程序有欠妥当。我国《宪法》《立法法》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无论如何,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制定民事基本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居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6)体系结构不够科学。《侵权责任法》共十二章,92条。在体系上,采用了“总则-分则-附则”的结构。总则是一般规定,分则是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附则是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因而,《侵权责任法》采用“总则-分则-附则”这样的结构是很好的选择,但在具体把握上,存在不足之处,主要是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内容混杂,不伦不类。

希望以上回答有参考意义。

4. 若一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另一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怎么区分这个责任

我来回答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回识联络数人侵权,要求答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构成要件,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有一人造成全部损害,另一人没有造成全部损害,因此达不到这个构成要件,就不适用本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两人都有侵权行为,如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举个例子,比如100是全部损害甲造成160伤害已造成40的伤害,满足了你的问题,所设定的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甲乙共造成200的伤害,甲承担80%的责任已承担20%的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对有此疑问的朋友们有帮助。

5. 有关《侵权责任法》的问题

法律所说的7月份实施是指在7月份之后,尚未审判结束的案件都可以用,而且如果现在一审的话,即使在7月份之前判决下来的话,你也可以进行上诉,估计二审开庭时已经到7月了。。。

6. 我国法律对侵权归责原则和外国相比有哪些的不足

我国法律要求已发生的才是侵权,
外国法律要求可能会发生的就是侵权。

7. 侵权责任法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7)侵权法的不足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35条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的个人劳务关系的含义。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存在的不足。

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在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接受劳务的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条并未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存在不足。

(8)侵权法的不足扩展阅读:

在审判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方法。

1、在审判实践中应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允许接受劳务一方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前提条件以提供劳务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限。

2、对于提供劳务一方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一般过失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替代责任后请求行使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权的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是经常发生的,但《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3、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劳务一方时,仍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

9. 为什么要制定侵权责任法有民法通则了还不够吗

侵权行为虽然在民法体系中有间接性的规定,但是还不完善,且侵权行为责任体系相当庞大,民法不足以囊括,单独制定侵权责任法对维护受害方是很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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