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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侵权

发布时间: 2021-01-26 08:51:00

① 在工作中如何维权,如有侵权该如何处理

1、按劳动法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的公休日为104天/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工作时间和加班工资: a.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资的计算: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实际工作时间-8小时)×小时工资×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日工资×300% 据此,你应该可以算清你应得的加班工资,一并向用人单位索赔。2、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如果你还想继续干下去,可以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你不想在这干了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② 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竞合该如何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根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我认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是属于公法调整范围,是强制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用工人员购买的保险,而交通事故赔偿是私法调整范围,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同样是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相等,如果认为交通事故由民事赔偿给了,工伤保险待遇就可以抵消,无形中权利义务不相等,不利于吸引人们参加工伤保险。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规法规定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对上述问题也已明确。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规法规定可以兼得。
综上,法律无明文禁止,那么我认为在认定工伤时由于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应该兼得赔偿。

③ 劳动法中侵权行为的界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专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属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重大损害的界定,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五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而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④ 公司的制度违反劳动法怎么办侵犯劳动者权益怎么办

分析:
这个问题要看公司是否实行的是标准工作制,如果是非标准工作制,要看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可能综合工时或者调休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如果两者皆不是,那就要收集加班的证据,包括上下班打卡记录、同事证明、签到、工作内容等,证据确凿,可以携带有关证据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回个人加班所得,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流程请参考网上的。

参考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因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提交副本。
(一)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⑤ 请劳动法高手进:本人亲历的一起劳动侵权事件,求高手指点,

1.1-3条可以要求公司补发相应的加班费的,但加班的时间你要举证,即你要有能够证明你加班了那么多时间的证明。
2.没签订劳动合同法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倍的工资,社保及公积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公司拒不补缴的,可以到社保局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那样公司就会被要求补缴的,必要时还会被罚款。
3.第5点,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应规定,没有按时足额的支付员工的工资,可要求公司额外支付相应利息。
关于你的问题的回答:
1.看你要走什么样的程序了,劳动仲裁现在都要求3个月内结案,并且是一审定案,即,如果你申请仲裁,裁决你胜了,则公司无权再上诉到法院的,但如果你不服判决的,你还有机会上诉到法院。
2.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工资的,完全符合劳动法的相应规定。工资嘛,1500元,如果是在深圳的话,则属于最低工资标准了,不需要什么证明了。
3.加班费及节假日的加班费的计算,有打卡记录的,这个不难处理,但要保管好你的工卡及相应的证据了。
4.社保及公积金上面说过了。
5.总的来说,像你的情况,可以公司没有及时支付足额劳动报酬,超时加班,没有缴纳社保及公积金等为由马上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给予相应的赔偿补偿。具体操作是,首先写一个相应的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声明,交到公司的人事部相应的工作人员的手上,同时要保留相应的证据了,然后把相应的证据做准备好,如工牌,工卡,终止劳动关系的声明书的复印件(写好后,交公司前可以先复印一份备用)。可以直接去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仲裁申请书的填写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⑥ 试述违反劳动法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故意责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三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 四 故意责任原则和非故意责任原则
就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违反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一O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一般是指用人单位的故意,因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由于用 人单位故意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当然就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劳动法》中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用人单位因侵犯劳动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劳动者或其他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侵权责任。
(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休息休假的权利。另外,法律还规定了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的正当权益,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完成一定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完成工作中不致受到意外的伤害。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的,但劳动者享受劳动保护的权利不应也不能剥夺。这种补偿责任双方不得预先免除,即使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伤亡不负任何责任”,这一条款也是违法的,因而也是无效的。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执行职责的工作中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呢?要弄清用人单位应负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就要弄清什么是过错责任、什么是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原则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故意或过失造成劳动者损害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过失,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与过错责任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也叫结果责任,即只要有损害发生,就应当负民事责任。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了损失,不管用人单位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只要侵害了劳动者的权利,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这种损害是由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的。这是因为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是发生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很难证明他所受到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如果要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那么,劳动者就很难得到赔偿了。另外,我们社会主义的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更应该从劳动者的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处理用人单位侵权的民事责任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他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否则,都应当给予劳动者以适当的补偿。
2、用人单位因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侵害其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都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就形成了侵权行为,原用人单位是债权人,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是连带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新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赔偿全部损失。

⑦ 违反劳动法如何举报

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举报,也可以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全国统一电话12333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7)劳动法侵权扩展阅读:

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加班违反劳动法案件,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还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因此,公司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以先和公司沟通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⑧ 大学生在校期间打工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维权

现实困惑

孙某是某高校的大一学生,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为了筹措大二的学费,暑假期间,孙某找了一份促销工作和一份兼职录入工作。孙某每天的工作都排得满满的,虽然很辛苦,但一想到开学的学费,孙某就浑身有了力气。然而事实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一个月过后,其兼职录入的公司依约支付了她的工作报酬,其参与促销的那家公司说促销工资要一个月后才能发。孙某无奈,只能等待。然而一个月过去了,她去索要工资时,却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孙某气愤难耐,想要去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那么大学生打工遭受侵权是否可以依据《劳动法》来维权呢?

律师答疑

孙某打工遭受侵权不受《劳动法》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但是由于学生身份特殊,暑期打工与用人单位只是形成暂时的劳务关系,实际并没有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因此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孙某与促销公司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能到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诉。

但是孙某可以追究促销公司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孙某与促销公司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孙某提供一个月的劳务,公司为其支付报酬,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促销公司应该为孙某支付劳务报酬。必要时,孙某可以起诉促销公司,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⑨ 劳动侵权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光有法条也没有用,举证责任是最为重要的。
你需要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你确实超时加班(考勤记录、加班记录或其他能够证明你上班的材料)。
先去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纠纷发生之日起60天内),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⑩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法》规定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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