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的代价
假如有人未经受权而运用别人的商业版权,以此获取商业利润,其行为已侵权,触及平台也应承当连带义务。而对被侵权的商业公司来说,需求申请学问产权注册备案来维护原创者权益。”
『贰』 代偿他人侵权之债是否能认定为无因管理
【案情】
钱某与孙某系某邮局聘用人员。2012年7月5日,钱某雇请孙某为其装修新房,因不小心踩空楼梯而意外身亡。事故发生后,钱某潜逃。为维护社会稳定,某邮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支付死亡赔偿款等计25.6万元,且双方约定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追偿的权力转移给邮电局。2012年12月3日,邮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通知钱某还款25.6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者孙某家属与邮局的债权转让协议系无效,故邮局给付死者家属25.6万元并约定债权转移协议无效,故仍应由死者家属孙某起诉钱某赔偿损失,邮局并不是适格的原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邮局代偿他人侵权之债,是构成无因管理。邮局与钱某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故邮局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可以向法院起诉钱某偿还其已支付的赔偿款25.6而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对于本案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本案债权让与行为无效。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人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债权人。其生效具有一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止让与的债权如人身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人。本案孙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偿权系孙某死亡即人身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依法禁止让与。故邮电局与孙某家属所订债权转移协议指向的交易客体非法,故其债权让与行为无效。
二、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有效。这涉及民法上的第三人履行。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指定的第三人代替债务向债权人改造合同的义务,或者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实际上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二是第三人自愿履行债务。本案债务代偿行为属于代为清偿,现行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此种清偿。一方面,第三人的代为清偿毕竟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第三人代为清偿以后,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享有追偿权,也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三、本案债务代偿行为构成无因管理。1、债务代偿的起因。①当第三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代为履行时,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如我国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扣缴义务人及交通肇事纠纷中机动车车主的垫付责任等。②当第三人是基于债务人的意思,而代为履行时,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③当第三人履行构成无因管理时,应当按照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处理。考察本案债务代偿行为的起因,符合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构成要件;2、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本案当中,钱某作为雇主应对雇员孙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邮电局不负赔偿责任。事发后钱某潜逃,也未与邮电局约定垫付赔偿事项。由此可知,本案事故中,邮电局即没有法定的义务,也没有约定的义务。但其代钱某先行支付的死亡赔偿款实质行为是在即无法定义务也无约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属于干预他人事务的范畴。是国家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因而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
四、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无因管理之债的形成。由此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邮电局与钱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救济手段及范围有:1、第三人为债务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债务人应清偿该债务、债务人应偿还第三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3、债务人应赔偿第三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的损失;4、第三人为债务人管理事务不以营利为目的。故邮电局可依照无因管理之债法律关系,有权要求钱某偿还代为支付给孙某家属的25.6万元。
『叁』 许晴工作室谴责造谣者发文,对于造谣者,你觉得应该如何处罚
今年的娱乐圈真的是让大家在“吃瓜”世界里遨游啊,首先张恒在微博晒照有一儿一女,母亲名字为郑爽,接着又是郑爽代孕事件,还有郑爽打胎甚至弃养,这样一系列爆料真的是大家很是吃惊。最近又是华晨宇和张碧晨两人有一女,张碧晨称·是在华晨宇不知情的情况下独自去剩下的这个孩子,两人也回应了此事表示了这件事情的真实性。还有人称,华晨宇与许晴有过一段恋情。当然,我们作为局外人很难去判断任何事情,那我们更不能盲目的去跟风造谣,我们作为社会的公民,理应对犯错者进行批评,,但是我们在没有任何真实结果的时候不要去造谣,不要扯出一些莫须有的东西去增加关注度。
『肆』 抄袭别人说说算不算侵权,会付出怎样的代价
抄袭指窃取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包括【完全照抄他人作品】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形式或内容】的两种形式。是一种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1如果情节较轻,构成【民事侵权】,侵权有四个要件【实施了侵害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结果】【行为和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性】。在抄袭中,实施了抄袭的行为,因而导致了著作权人的名义和间接利益的损害,抄袭者主观是有过错的,所以抄袭构成了侵权,抄袭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要赔礼道歉,为著作权人恢复名义等。2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的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护,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
『伍』 娱乐圈抄袭事件层出不穷的背后是什么
郭敬明的电影《晴雅集》下线了,庄羽提议建立的反剽窃基金也在筹备中,看起来这次郭敬明是准备洗心革面为当年的抄袭事件彻底买单了。
五、 背后根源
为什么在泛娱乐圈里抄袭事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
一是收益极大,让人愿意冒险。一旦成名,那就是名利双收,诱惑太大。
二是成本极低,让人乐意冒险。比如贾玲汉化韩国小品,几乎连脑子都不用动,照抄就行。
三是惩罚极小,让人敢于冒险。除了个别惹到大佬(比如琼瑶)的抄袭者之外,大部分“欺负”国外原创作者的抄袭者几乎是零风险。你看贾玲、宋小宝现在别说受惩罚,脸红都不会有一下。
四是粉丝的支持,让人大胆冒险。国内有些粉丝针对抄袭事件的三观让人叹为观止,不仅不反对甚至还认为这是对的,无语。
如果有一个生意,成本只有十块钱,做成了收益有一万块,万一失败付出的代价只有五块钱,相信没人会拒绝这样的生意。
不信你看,就连收益极小的自媒体文章,一样也有大把的人去抄袭,原创作者写一篇文章需要几个小时,抄袭者动动鼠标复制粘贴只需要几秒钟,即使抄袭者被投诉,付出的代价只是删除抄袭的文章了事。这样的投入产出比,一本万利何乐而不为啊。
于正、郭敬明已经为他们曾经的抄袭行为付出了一部分代价,但娱乐圈还有更多的“于正、郭敬明”们依然逍遥,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