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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和备忘

发布时间: 2021-01-25 20:25:40

Ⅰ 谅解备忘录 和 正式的合同有什么不同

答:

达成“谅解备忘录”和“正式的合同”,都表明签署方形成了某种一致或协议。下面将从法律效力、内容及应用领域来解释两者的不同。

谅解备忘录是双方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形成的,旨在表明双方要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彼此的分歧和争议的协议。总体而言,“谅解备忘录”不如“正式的合同”正式。

一、法律效力

谅解备忘录(MOU)相当于口头承诺的书面记录,不同于书面承诺(正式合同、协议、契约)。通常MOU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基本是双方对现阶段谈判成果的肯定,但当正式合同出问题的时候,MOU可以对争议条款起到解释的作用。

合同一旦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和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二、内容

谅解备忘录的内容通常包括:合作机会、保密规则、协议作准语言、协议期限、不可变更条款、协议终止、法律适用、其他。其中保密规则、协议期限、不可变更条款、协议终止、法律适用,在合同生效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应用领域

从商业民事角度看,“谅解备忘录”通常适用于签署方未作出法律承诺或者无法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共识的情形,某种程度上可理解为“君子协定”的一种变体;“协议”则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了签署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公法领域,政府间达成的“谅解备忘录”同样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一般说来,政府签署“条约”后,还需要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正式生效;“谅解备忘录”则相对灵活,只要政府签署就能执行,无需本国立法机构批准。

扩展材料


案例:

1、在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期间,中国与28个国家和非洲联盟签署谅解备忘录,其余9个国家的谅解备忘录已在论坛前其他场合签署。

2、2019年3月24日,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与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一带一路建设促进中心在北京签署谅解备忘录。

3、2018年9月20日电 今天上午,在成都举办的第十七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雅安市人民政府举行战略合作签约仪式。双方将就打造雅安中药材科技开发产业合作项目、共同推进“医疗+康养”特色品牌建设、旅游和茶叶产业、建设西南(雅安)大数据中心和雅安品牌宣传等五大领域展开深层次合作。

Ⅱ 框架协议及谅解备忘录是不是合同

框架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是否为合同需要看是否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属于合同,反之不属于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
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
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
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有效成立且一致

Ⅲ 双方签字的备忘录是不是和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备忘录与合同一样都是各方真实意识的表示,但是条款效力上与合同有有回较大的答区别。备忘录的条款分为有约束力条款和无约束力条款,其中有约束力的条款一般包括保密条款、独家谈判条款、提供有关的文件、配合对方进行调查;无约束力的条款主要包括具体的商务条款(即使在备忘录中已经确定为达成一致的事项)、下一步采取的行动等。
备忘录,也是书面合同的形式之一。它是指在买卖双方磋商过程中,多某些事项达成一定程度的理解与谅解及一致意见,将这种理解、谅解、一致意见以备忘录的形式记录下来,作为今后进一步磋商,达成最终协议的参考,并作为今后双方交易与合作的依据。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

Ⅳ 劳动合同与合作协议的合作备忘录的区别

1、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内和变更劳动容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合作备忘录一般指的是外交实践中国家间或外交代表机关之间使用的外交文书,(跟备忘录差不多意思)实际上是一种口头通知或谈话记录。用于说明某一问题在事实上或法律方面的细节,或明确外交会谈中的谈话内容;陈述、补充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观点。交涉中为使对方便于记忆谈话内容或避免误解,既可将谈话内容预先准备妥当,谈后面交对方,也可在事后送交。可作为照会的附件,也可单独使用。其郑重性仅次于照会。
3、两者都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方式。

Ⅳ 备忘协议定义

经济法自产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经济立法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尽管如此,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仍然存在很多争议。其中核心就在于: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对这一问题的正确认定,会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经济法的体系、适用范围等问题的认识,从而会影响到经济法方面的教育、研究和法制建设,进而会影响到整个经济法学的未来发展。本文就此谈一些初浅的看法,以期能抛砖引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对立法、司法实践还是对法学研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如果在这个原则性问题上不能形成正确的认识,我们在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所作的努力都可能变成无用功。笔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最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将其划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否有必要;二是如此划分是否可行。以下将对此一一论述。 首先来看必要性。要求一类法律规范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就需要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特殊机能,并且这种机能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备的,或具备但替代成本过高。这就涉及到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问题。因为国家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往往存在交叉与重叠,经济法常常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并以公法的形式出现,因而往往与行政法相混淆。固然,经济法中确实有公法的因素,尤其是表现为经济生活需要干预时。但是经济法里也有私法的内容,不全是公法的内容。经济法的这种跨公法、私法领域的特性决定了它与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经济法具有统一综合和分工分业两大机能,既能够组织国民经济统一运行,又能够推动社会专业化分工,不断产生新的生产部门和行业。这两种机能是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并且可以说这两种机能是对现代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它部门法的超越,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经济法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否可行主要是从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上来说的。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前苏联曾经就法律体系问题进行过三次较大的讨论。通过第一次讨论,人们普遍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应当是调整对象,而不应当将调整方法作为辅助标准。第二次讨论的结果是,承认将调整方法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而在第三次讨论之后,有人对法的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这一传统观念都提出了怀疑。现在我国多数学者赞同第二次讨论的结果,同时认为,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这样才能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更加合理。对这一观点笔者是认同的。毕竟调整对象才是核心,调整方法相对于调整对象来说是次后的。 那么我国经济法到底有没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呢?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了探讨。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三类。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具体界定为四类: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分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四类。而北大刘瑞复教授认为各国法学界对于不同的法的不同调整对象尚无法理出头绪来,经济法的情况也是如此。但是他认为经济法是有其独特的调整领域和调整范围的。[①]综上,不管人们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理解上存在怎样的差异,或者在表述上有怎样的不同,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它调整的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并且这种经济关系是有一定范围的,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我国有一些人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调整经济关系的不只是经济法,对其调整的法,是作为“诸法合体”的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其中就包括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而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 笔者认为,将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限定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关系是比较科学的。也即北大刘瑞复教授的观点。通过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关系、经济活动关系、经济竞争关系、经济调控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涉外经济关系。这七种关系在国民经济的运行过程中相互联系,形成统一的整体。而调整上述七种经济关系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就是经济法。 前面我们提到,我国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赞同将调整方法或调整方式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一个辅助标准。所谓法的调整方法,是指法据以对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纠正的方法或途径。按照法律调整方法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民事、行政、刑事、司法和准司法程序4种方法。按照法的制裁方式或法律后果的形式,则可以将其分为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褒奖、专业

麻烦采纳,谢谢!

Ⅵ 合同与备忘录的区别

合同是正式的法律文件,备忘录只是大体的合作思路或者方向!
备忘录在前,合同在后!

Ⅶ 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

框架协议以及谅解备忘录是否为合同需要看是否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满足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属于合同,反之不属于合同。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三个:一是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二是合同的内容应适于发生债权,即应为确定、可能、适法及社会的妥当;三是合同的各意思表示应有效成立且一致

Ⅷ 备忘录与协议的区别备 忘录可以代替合同吗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符合合同要素情况下,可以的
你可以查阅一下合同法就知道了

Ⅸ 合同、协议、备忘、意向书在使用中的区别有多少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与协议是同一概念,协议只是人们一种习惯上的叫法。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所作的定义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用来约定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具备上述特征的协议就是合同。
因此,你的这份关于指定培训机构的文件,既可以写成合同,也可以写成协议书,意思是一样的。
备忘录是说明某一问题事实经过的外交文件。备忘录写在普通纸上,不用机关用纸,不签名,不盖章。备忘录可以当面递交,可以作为独立的文件送出,也可做为外交照会的附件。现在备忘录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有的国际会议用备忘录作为会议决议、公报的附件
备忘录也是外交上往来文书的一种,其内容一般是对某以具体问题的详细说明和据此提出的论点或辩驳,以便于对方记忆或查对。
外交会谈中,一方为了使自己所做的口头陈述明确而不至于引起误解,在会谈末了当面交给另一方的书面纪要,也是一种备忘录。
备忘录可以在双方会谈时当面递交,也可以作为独立的文件送给有关国家,还可以附在照会、公报、声明等文件后面,做为补充文件。
意向书是社会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表达和记录某种意向的公关文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愿达成一致认识而签定的书面文件,是双方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依据,是签订协议(合同)的前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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