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水合同
1. 油田水的产状
油田水是地下水的一部分。地下水存在于地下岩石的孔隙-裂缝系统中,水在其中的产状,受专孔隙-属裂缝大小及岩石颗粒表面的吸附作用所控制。按照水在其中的储存状态,可分为吸附水、毛细管水和自由水三种产状。
吸附水呈薄膜状被岩石颗粒表面所吸附,在一般温、压条件下不能自由运动。
毛细管水存在于毛细管孔隙-裂缝中,只有当作用于水的力超过毛细管力时才能运动。
自由水存在于超毛细管孔隙-裂缝中,在重力作用下能自由运动,也称之为重力水。
油田水的储存状态也不外乎上述三种产状。但油(气)层水的产状,还可以根据水与油、气的相对位置关系,分为底水和边水(图2-16A)。
底水是指含油(气)外边界范围以内与油(气)相接触,且位于油气之下承托着油气的油(气)层水。
边水是指含油(气)外边界以外的油(气)层水,实际上是底水的自然外延。
实际中应当注意,在油气占据的位置还存在束缚水(包括吸附水和一部分毛细管水)。
在油气田范围内的非油(气)层水,可根据它们与油(气)层的相对位置,分别称为上层水、夹层水和下层水。油气田范围内水与油气分布的关系,如图2-16B所示。
图2-16 油田水与油气藏在分布上的相互关系(据Levorsen,1954)
2. 油田开发对注入水水质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日前常用的注水水质标准是什么
油田开发来对注入水水质的基本要求自是:
①具有化学稳定性,不产生沉淀。
②具有良好的洗油能力。
③不堵塞地层。
④腐蚀性小。
日前常用的注水水质标准有:
①悬浮物含量小于2毫克/升。
②总铁含量小于0.5mg/l。
③含油量小于30mg/l。
油田开发通过地质勘探,发现有工业价值的油田以后,就可以着手准备开发油田的工作了。任何一个矿藏的开发,都要讲究其经济有效性。即要能够实现投入少(即少花钱),产出多(即多采矿),最终采收率高。作为对一个油田的开发来说,讲究其有效性的目标,就是尽可能地延长油田高产稳产期,使得油田最终能采出最多的原油,有一个高的最终采收率及好的经济效果,但是实现这个目标很不容易。
3. 石油合同与管理是什么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a1ty Contract)。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产量分成合同 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风险服务合同 20世纪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联合经营合同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为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斯坦)。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石油合同的选择 石油合同是资源国政府实现其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利益的载体,也是石油公司参与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并获得收益的基础。因此,任何合同的选择与谈判都是资源国与石油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对于石油资源的占有国而言,引入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的勘探与开发主要谋求长期的合作并达到以下目的:
(1)经济方面,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很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入外国投资参与石油勘探开发获得一部分启动资金,从而积累资本以投资于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如果项目成功,资源国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获取来自于石油生产的可观经济效益,并以此作为再投资的基础。
(2)政治方面,为避免对外国的依赖,资源国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以及产品,并成为开发中积极地参与者而不是被动的受益人,这样能够保障自然资源的开采最有利于国家利益。
(3)技术方面,通过引入外国石油公司,资源国能够使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作业水平,减少勘探风险。同时,资源国也希望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强研发实力,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本国勘探开发水平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管理水平。
与此相对,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加看重短期目标,且目标较为单一。即希望获得尽量多的实物或货币报酬并能将利润自由返回本国,同时在最大限度上减少风险。此外,灵活的开发方案、可用的区块资料等也是石油公司所希望的。作为石油公司,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应在选择合同模式时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自身的专业领域、实力与目标。自身的专业领域是石油公司所选择合同模式的前提条件。由于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随市场供需变化而起伏,区块情况各异,更涉及纷繁复杂的各种技术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围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甚至是最大的综合性石油公司都无法一包到底,而必然有专业领域侧重不同的多家公司参与其中。对于专业、实力各不相同的公司来说,首先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选择合同。如专业的工程服务公司必然以工程服务合同为切入点,一般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才能够承担EPC工程总承包的形式。此外,石油公司的目标也是选择的前提,如希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取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较倾向于产量分成合同而不热衷于风险服务合同等。
(2)资源国政治经济概况和法律政策环境。由于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合同条款、资源前景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合同条款苛刻,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选择合同时,必须认真研究资源国国情以及法律政策环境。
(3)参与项目的各方面情况,如投资区块的地质条件、储量及产量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国投资者都要承担勘探风险,区块的储、产量前景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选择不能脱离区块的资源前景。
(4)合同核心条款及经济效益。经济收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明确项目风险、收益、资金保障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特点,根据合同进行项目的经济性评价,是选择投资合同的直接基础,也是石油公司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入资源国所应考虑的重要因素。
十 颇具影响的国际石油组织和会议几乎国际上所有的长期能源需求预测均认为,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工业化以及越来越大的流动性、全球化及能源行业的相互依赖,未来能源需求都将显著增长。为了妥善应付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战,一个国家或政府单独行动常常会无能为力,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将是关键。因而,迫切需要调动各方力量进行国际间的对话和达成有关协议,以避免对能源市场的武断的政治干预及其所造成的能源市场的动荡,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实现能源供应的多样化,使能源供应朝着可持续的趋势发展。在此背景下,国际石油舞台上,新老国际石油组织都十分活跃,纷纷通过机构开会和频繁召开各种论坛来交流信息、分享经验、达成共识,以推动不同层次、不同区域范围内的国际能源合作。
4. 长庆油田的合同制A、B是什么意思啊这两种合同的员工在中石油集团公司有编制吗
长庆油田的合同制A、B都是长庆油田公司的在册员工,A比B好一点,A一般都是石油院校正规招来的,也有转业军人在内,B的话一般都是油田子弟。
只有合同化才是中石油有编制的,但是因为控制用工总量,所以现在进入编制比较难
AB都是长庆油田公司的在册员工,A一般都是石油院校正规招来的,也有转业军人在内,B一般都是油田子弟。只有合同化才是中石油有编制的。
(4)油田水合同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5. 油田采油工劳动合同自我鉴定
劳动者要写自我鉴定的,那么是对实习期工作进行总结,因此,劳动者只需要总结一下实习期学到的东西即可。
6. 油田水的概念
所谓油田水,从广义上理解,是指油气田区域(含油气构造)内的地下水,包括油回(气)层水和答非油(气)层水。狭义的油田水是指油气田范围内直接与油(气)层连通的地下水,即油(气)层水。
从形成油气的原始生物物质的生产,到油气的生成、运移乃至最后聚集成为油气藏,无不与水相伴,因而油气自然与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尤其是长期与油气相伴、与油气藏联系最为密切的油田水,必然会含载着一些与油气相关的信息,这就是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学有必要关注油田水的主要原因。研究油田水,了解与油田水有关的水文地质及水化学特征,对认识油气藏的形成和保存条件,指导油气勘探和开发均有重要意义。
7. 签新疆克拉玛依油田
你说的没有编制的也有可能是干干部的活,但是身份是工人,油田公司是同工同酬,福利待遇是一样的,拿钱多寡在于你的职业技能水平以及工龄,我目前初级工,年收入在6万的样子。
8. 油田水化学成分分类讨论
前已述及,已有的油田水化学成分分类的共同特点:一是以水中常量组分(六个阴、阳离子)作为分类的基础,而对油田水中丰富的有机组分未加以考虑;二是根据阴、阳离子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单个离子或多离子之间的数量关系、各种比值或假定盐分等)来命名的。因此,各种分类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别,或者说基本上是一样的。我们都知道,常量组分的形成主要决定于水文地球化学环境,而与油气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前述种种分类,与其说是油田水化学分类,还不如说是天然水系中地下水化学成分分类,因为分类的针对性和目的性都比较差,难易说明水与油气共生过程、水化学成分的形成、演变规律及其同非油田水的区别。油田水分类的理论依据不足,有待进一步改进。
作者认为,以水中无机盐类或常量组分为主体的油田水分类,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可以暂告一段落。在高、新科学技术飞跃发展的今天,现代分析仪器设备的更新和涌现,能比较全面地检测出油田水中的标型组分——同油气成分有成因联系的有机组分,以此为基础,作为油田水分类的依据或命名水的类型,已成为可能。探讨新的油田水分类方案是油气勘探生产的需要,也是科学研究发展的必然过程(事件)。
我国在几十年的油气勘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水文地质资料,为研究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创造了条件,油田水化学成分的分析技术,尤其是油田水中有机组分的检测技术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我国石油地质特征,改进和更新油田水化学成分分类,是油田水文地质工作者必须研究与解决的课题。油田水分类,应该提倡创新,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道路。
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一种特殊的类型水,其化学成分同其他地下水一样,常量组分是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反映水化学成分在盆地内的变化规律,说明水化学成分的形成作用与围岩的相互关系,是判断油气聚集水文地球化学环境的主要方面,在分类中是必须要考虑的因素,而且要全面考虑和应用六个主要离子;单一应用某个离子,对化学成分复杂多变的油田水来讲是不全面的,也不会收到良好的地质效果。利用常量组分进行分类,B.A.苏林分类法有独到之处,其研究思路和分类的某些方面是可以借鉴的。至于哪些离子参与水分类和命名,可根据各个离子在不同含油气盆地水化学成分中所起作用的大小(或贡献值)来确定,而不是人为的设定一个含量界限。常量离子与矿化度结合,并运用数量统计的方法,探索分类的依据和离子含量的界限是比较好的途径。
近年来,国内、外都重视了油田水中有机组分的分析测试和研究,我国许多学者利用有机组分区分油田水和非油田水,并收到一定的地质效果,被视为油田水中的“指纹标志”。但是否可以作为油田水化学分类的独立参数应用呢?作者认为在现阶段还尚时过早,其原因一是对油田水中有机组分的分析测试方法有待统一和标准化(包括水样的前期处理);二是水中有机组分的成因和来源、赋存条件等研究比较薄弱,虽然它们与油气藏有关,甚至来自原油灰分,但有些组分明显的受到地下水化学性质的控制和影响;三是有机组分的优化和筛选的余地太小,除分析方法不一致外,有的组分还处于定性阶段,尚难做到不同含油气盆地的量化对比与应用。作者认为,目前有机组分中可以作为油田水分数参数者,以可溶气态烃为最佳,其次是苯—酚及其同系物。可溶气态能比较灵敏的表征油气藏的存在,分析方法已纳入油气地球化学勘查规程,实践证明,溶于水中的甲烷及其同系物是指示油气藏存在最敏感的组分,油田水中含量普遍较高,与非油田水有明显的区别。这是因为:
1)甲烷及其同系物是石油与天然气的主要成分之一,也是油田水的标志性组分。
2)可溶气态烃是有机物质向石油与天然气转化过程中或油气运移时被水捕获的,在水中有较高的溶解度。
3)油田水中不仅甲烷的含量高,而且还含有较高的乙烷、丙烷、丁烷,非油田水一般只含有少量甲烷,大部分缺失重烃或重烃组分不全。根据这一点,能很容易的从天然水系中鉴别出油田水。
4)现在的气相色谱技术,能准确的定量测试出甲烷及其同系物的含量。
5)分析测试结果受采样条件等影响较小,重观性较好。
有机组分(可溶气态烃)是油田水化学成分分类的核心部分,它是反映与油气藏关系的标型组分,是区分油田水与非油田水的主要参数、评价区域含油气远景的直接指标。
总之,水中常量组分(包括矿化度和离子组成)与有机组分结合采用多级分类方法,是建立油田水化学成分分类的良好途径。
9. 什么是油田采出水
油田采出水就是:地下的石油,分布层厚的,打口井就冒油,分布较少的,需要用抽油专机抽取。分布更属为零散的,或者说采油采到最后的,零零星星,没有别的办法开采,就采用注水的办法。注水就是把水注入石油层,水中加入PAM、表面活性剂等助剂,改变水的表面张力和石油的亲水性。这样油和水就可以慢慢聚集起来,抽至地面。
这个水的污染物除了投加了助剂和石油分离的水,就是采出水。这个水除了有大量的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还有较高浓度的离子浓度,因为地下水本身比地表水盐的浓度高出很多。
所以这个水中离子的特点还有区域性,不同地方的硫酸盐或氯根差异很大。
处理工艺主要以水解酸化,厌氧再好氧处理,但是要调NP的比例。
采出水处理后需要循环注入地下的,而且量也比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对地下水的污染也会较大。这就是采出水处理的必要性。
油田采出水经过处理回用于油田注水,较一般淡水有以下优点:
1、油田采出水含有表面活性物质而且温度较高,能提高洗油能力。驱油效率随水的矿化度增加而提高,含表面活性剂的采出水,特别是矿化度接近底层中的采出水,其驱油效率值最大。
2、水质稳定,与油层想混不产生沉淀。
10. 油田水的定义
从石油是液体矿床的观点来讲,与石油伴生的地下水,应该属于矿床水文地质研究的范畴。所以,原苏联学者Г.М.苏哈列夫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油矿床水文地质学的概念。在矿床水文地质学中,常按矿床种类对地下水进行分类,如煤田水(赋存于煤系地层中的水)、硫化氢水、盐水、碳酸水、氡水等,所以顺理成章的将与石油共存的地下水称为油田水。但是,要给油田水下一个比较明确、完整的定义,远比固体矿床地下水的难度大的多。这固然与石油可流动、难保存及对周边介质影响大等特性有关外,还与学者对油田水含义的理解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有关。对油田水的定义,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广义的油田水含义
1)原苏联学者В.А.苏林(Сулин)1946年认为:油田水埋藏在含油的地质构造里,可能形成油藏的天然环境就是油田水在自然界中存在的条件。很显然,他所定义的油田水是泛指形成油藏的天然环境中的地下水。
2)原苏联学者С.А.苏哈列夫(Сухареь)1956年认为:油田水通常与油一起埋藏在地层中,然而也常存在于没有油气的地层中。他根据地下水与油层的关系,分为地层水(即和石油埋藏在同一油层中的水——边缘水、上部边缘水、底水、层间水)、外来水(即从上边或下边的地层中进入到油层的水)和构造水(即沿着节理裂缝及断层裂缝进来的水)。
3)西北大学邸世祥教授(1991)认为:油田地区跟油气生成、运移、聚集、保存以及调查、勘探和开发有联系的地下水都叫油田水。
上述学者的基本观点可以概括为:地下水与油气密切相关,油田水是天然水系的一部分;含油盆地内的地下水为“统一体”,都属于油田水的范畴。因此,地下水(包括浅层地下水)研究是勘查油气藏的一种方法。
2.狭义的油田水含义
1)美国学者A.I.莱复生(Levovsen)1967年认为:油气藏中的水,叫做油田水。
2)美国学者A.G.科林斯(Collins)1975年认为:同油一起产出的水,称为油田水。
3)我国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研究所汪蕴璞研究员1987年认为:油田水是指储集油气地层中的地下水,它是油气藏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4)北京石油学院1961年编著的《油田水文地质学》中指出:油田地区的地下水,叫做油田水。
5)中石油大港油田高锡兴高级工程师1994年认为: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的一种特殊成分,它与油气田共存于同一流体系统中;并毗邻油气田的存在,其化学组分的特殊性与石油成分有密切的关系,其特殊组分是油气田存在的标志。
6)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地质勘探开发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方槐编著的《油气田水文地质学原理》(1991)认为:油气水是地下水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天然水系的一部分。
上述学者对油田水概念的理解,基本上限制在油气储集层或具体油气田(藏)的范畴里,强调了油田水是油气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书不打算进一步讨论油田水定义之间的异同,优缺点及其差异程度,因为不同定义具有较好的协调性。在生产和科研中,可根据具体任务和实际情况(如区域与局部等)应用油田水理论去认识地下水与油气之间的复杂关系。
刘崇禧(1978)认为油田水是天然水系中一种特殊类型的地下水,它与油气共生与伴存,是油气藏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