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触碰侵权责任
『壹』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包括哪些责任形态
您好结合法条和判例的总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2.《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4.《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条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法信 · 相关案例
1.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碰撞双方在航行中均存在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形的,即互有过失的,应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3期
2.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吴来洪诉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安徽省皖江轮船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1.多艘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各船在航行和避碰过程中均存在航行和避让不当的行为,应当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确定导致碰撞紧迫局面的根本诱因,并以此认定造成碰撞的主次责任。2.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船舶所有人对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有关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但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号:(2001)民四提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 专家观点
1.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该款吸收的是《1910年碰撞公约》确立的依过失比例承担责任的原则。在该公约之前,英国和美国等主要海运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平分过失”原则,即只要碰撞的双方均有过失,则不论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律按各方50%的比例承担责任。这种原则对过失比例小的船舶是不公平的。上述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碰撞,又称为责任难定的碰撞,此种碰撞与原因不明的碰撞的区分是:原因不明的碰撞无法确定导致碰撞的原因,包括是否有过失也不能确定,因而在处理上视同不可抗力的碰撞,产生的损害由受损方自负。而责任难定的碰撞则已确定了有过失的存在,只是不能判定过失的程度,于是依法由过失方平均分担责任。
(摘自《海商法学》,张丽英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出版)
2.相碰船舶均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extent of faults),是指相碰船舶中每船的过失对于碰撞以及损害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过失程度的比例,是指相碰船舶之间各船的过失对于碰撞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的大小。确定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是基于对每一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关于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详见后述。
实践中,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最小单位为5%。过失程度的比例大于或者等于55%,表明该船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于碰撞造成的相碰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以及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其中,相碰船舶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是指不包括在船舶价值之中的其他财产,如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赁情况下船上属于船舶承租人所有的燃料。该其他财产既可以是本船所有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3.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有过失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按照“过失责任”规则,这类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具体到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和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各有不同。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一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8条)。例如,在航船舶与锚泊船舶发生碰撞,如果不能证明锚泊船舶有过失的,就应当认定在航船舶单方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因各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对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各国海商法和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一般规定按照各方的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各方的过失相当或不能确定各方过失比例的,应平均分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以同样的精神处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在此,各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碰撞造成的船舶损害、船上货物损失和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等。
如果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了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中互有过失的各船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按份债务责任,即按照各方在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比例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互有过失的各船则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即均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于全部人身伤亡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
(摘自《海商法》,贾林青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其目的是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关于第三人的范围,根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相碰船舶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均属于第三人。并且,即使该船员、旅客或者其他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因而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其遭受人身伤亡时,也作为第三人。这种解释不符合民法中第三人的含义,但有助于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船舶碰撞造成相碰船舶之外海上或者陆上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时,此种人也是第三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对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受害人可以向相碰的任一船舶索赔全部损失,而不考虑该轮过失程度的比例,或者要求所有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索赔的船舶实际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其过失程度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船舶按照其过失程度的比例追偿。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5.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碰撞船舶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这里的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均可视为船舶经营人。对于船舶管理人,是指受船公司委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安全监督、船员调配与管理等负有责任的人。
(摘自《海商法理论与实务》,张念宏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
『贰』 船舶碰撞的责任和赔偿包括哪些
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损害事实;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船舶碰撞归责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何种依据使碰撞当事方对损害行为(碰撞)及其后果负责。 [1]
目前,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属于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即对碰撞具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双方具有过错,则按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中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一般可适用民法的损害赔偿原则,即恢复原状的原则,如果恢复原状不可能,则按恢复原状的标准进行赔偿。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害,而且还包括船上所载货物、财产的损害,以及船上旅客和船员的人身伤亡损害。
船舶损害赔偿
船舶的损害赔偿分为全损和部分损失。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前者是指因碰撞事故使船舶完全毁坏,或者收到损坏的程度相当严重,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或原有效用得情况。后者是指因碰撞,船舶虽未达到完全毁坏的程度,但施救费用和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二项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恢复后的船舶价值的情况。全损的损害赔偿范围按碰撞发生之前船舶的实际价值加上期得运费,部分损失的赔偿包括船舶的修理费,因修理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拖船费、进出修理港的领港费、检验费等,停航期间船舶的维护费及利润损失。
货物损害赔偿
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所载货物全部灭失时,过失方应按货物处于完好状态到达目的港的批发价格赔偿货方的损失,如果没有批发价格,可按起运地货物的成本加运杂费为标准,确定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如果货物仅为部分损坏,则按目的地的完好价格减去受损后的价格的余额,作为过失方的损害赔偿额。船方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运的货物赔偿,但对于他船所载运的货物损失,则按过失比例负赔偿责任。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
船舶碰撞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后,负有过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如果共有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时,则过失方应负连带责任,即人身伤亡事故的请求人可向任何一个过失方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一方支付了全部赔偿额后,得按照过失程度向其它过失方请求按比例分摊。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例如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和因伤害丧失的工资等等。这种赔偿一般不包括因伤害所受到的疼痛或精神上的折磨等不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
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按照国际上广泛适用的海牙规则和运输合同中"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但是根据美国法,因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责任大小,各负50% 的责任,并且对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导致的货损也适用连带责任。因此根据对半责任原则,虽然每艘过失船只负50% 的过失责任,但货方却享有向非载货船请求赔偿100% 损失的权利;而非载货船的所有人则有权向载货船取得其付与对方船所载货物托运人的金额的半数。亦即载货船的所有人间接地将损失金额的50% 付与其本船所载货物的托运人。为了能使载货船的所有人收回其间接付与其本船货物托运人的全部损失金额的50% ,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在运输合同上均载有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规**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否定了互有过失的船舶对货损负连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现今美国法院已改变传统的互有碰撞过失各负一半的原则,采取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过失责任的做法。
有关国际公约
国际上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有:《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它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叁』 船舶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和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
(1)原则,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由内船容旗国管辖
(2)例外(沿海国管辖),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罪行具有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二、管辖权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
在中国领域外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肆』 船舶碰撞的相关问题哦
船舶碰撞司法解释上网征求意见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9日16:19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表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议庭(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进行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要求承运货物的本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选择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有权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出示。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伍』 保险人对船舶一切险的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金额均按照( )计算
B,
-交叉责任制
又称“交叉责任原则”。两船互有过失造成碰撞后,各船按照自己的过失程度比例赔偿对方实际损失的一种方法。
『陆』 国际私法:公海船舶上民事侵权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你这个问题,只能假设由中国法律作为从图规范进行判断,不然没有结论内。
假设中国法律作容为冲突规范,侵权行为之债,三个基本原则,依照顺序分别为:意思自治原则,共同经常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根据中国法律,船舶和飞行器属于船旗国领土。因此,侵权行为地为行驶在公海的船舶上,那就是船旗国。如果船舶是行驶在某国领海,那么该领海国和船旗国,两国法律都可适用。
根据本案例,没有意思表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那么只能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柒』 船舶触碰的含义什么它和船舶碰撞有什么区别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随着航运事业的发展,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已不能科学地反映船舶碰撞的客观所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意图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为了完善海商法律体系的具体内容,国际海事委员会(CMI)于1987年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确立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
《里斯本规则》第1条对船舶碰撞作了两个定义:定义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定义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
新概念与上述传统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新的船舶碰撞构成要件对传统构成要件的改变主要有以下三点:
1、扩大了适用碰撞法的船舶外延,《里斯本规则》定义一不仅不限定适用碰撞法的船舶类别,还对船舶作了极为扩张的定义,“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的任何船只、船艇、机器、井架或平台”,该定义甚至不要求船舶须具备可航性这一必备条件,而且没有排除军事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
2、船舶碰撞不要求有实质性接触,根据定义一,船舶碰撞只要造成灭失或损害结果即可,船舶间无须实际接触,其从而使浪损、间接碰撞尽数包括于船舶碰撞之中。
3、定义二增加了单一过失要件,新概念使过失成为碰撞行为的构成要件,传统概念对碰撞的构成不要求存在过失,过失仅是碰撞的责任要件。定义一和二尽管可能产生适用范围不一致的问题,但从该规则立法者的本意来看,它们共同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的碰撞排除在《里斯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又缩小了船舶碰撞法的适用范围。
『捌』 是船舶碰撞案件,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船舶碰撞纠纷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纠纷。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
《海商法》第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该公约首次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海事特点。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第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在法律适用部分,还应当正确掌握因不同原因造成船舶触碰事故引发侵权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船舶触碰码头,或者由于单船驾驶过失导致船舶触碰码头等。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碰撞船舶对触碰事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船舶碰撞造成触碰事故,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碰撞船舶对触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船舶触碰码头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触碰船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触碰损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对触碰承担比例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虽然海商法第八章是对船舶碰撞作出的规定,而并未对船舶触碰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过失比例。因此只要船舶触碰是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因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就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因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触碰案件,由于并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船舶触碰事故,对船舶来说,都属于海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虽然在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中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碰撞责任的规定,但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故根据《规定》,对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造成损害的,触碰船舶仍然有权援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等进行抗辩,受害人有权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
『玖』 什么是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
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承担责任,没有协议的按照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拾』 什么是海商法中船舶碰撞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公布《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可以寄送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登录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表意见。书面意见或建议请寄: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海事海商合议庭(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邮编:100745)。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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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赔偿责任。
非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海商法第八章之外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依法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并进行登记的,光船承租人对船舶碰撞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包括碰撞船舶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第六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船舶互有过失造成船载货物损失的,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有权选择要求承运货物的本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选择要求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有权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碰撞船舶船载货物权利人或者第三人向碰撞船舶一方或者双方就货物或其他财产损失提出赔偿请求的,由碰撞船舶提供证据证明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由碰撞船舶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由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证据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碰撞船舶提交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审查。
第九条 因起浮、清除、回收或者摧毁由船舶碰撞造成的沉船、残骸、搁浅船、被弃船或者使其无害的费用提出的请求,责任人不能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条 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证据保全或者向有关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完成举证并出具完成举证说明书后出示。
第十一条 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主管机关依法进行事故调查过程中由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确认的碰撞事实调查材料,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