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纠纷
如果合同里要是规定了你每年要付款的话,这是你的义务。你没有履行你的义务,也可以说你撕毁了合同,违反了合同。合同终止。他们有权利这么做。不过没有通知你,就填平你的鱼塘,造成你的损失,这点是可以追究的。
❷ 鱼塘承包合同纠纷。甲方与乙方共同承包一个鱼塘,时间为10年,每家承包5年(合同期限并未到期)。但是
如果乙方承包出去的是自己的承包期五年,属合法行为!如果在甲方没到期而把鱼塘转租给丙方,就侵犯了甲方的权益,应待合同到期后移交,否则,要赔偿甲方损失!
❸ 法律:农民张某在村里承包了一个鱼塘
首先,这是民事纠纷,村官只能去调解而不能代替法官越权判决;其次,李某的行内为属于侵占,所得的六万容元应该在扣除成本之后全部还给张某的妻子;第三,化工厂要赔偿李某的鱼塘损失,还要赔偿张某的妻子因鱼塘污染受到的损失。
❹ 鱼塘使用权纠纷以及注意细节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们可以协商解决承包问题.若是有登记,可以考虑转包给那位亲戚.
❺ 法学概论案例分析题,鱼塘和借款纠纷
1,提起行政诉讼;抄
陈某和郭某 原告 村委会 被告 张甲张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除村委会与 村民洪某的 承包合同
提起民事诉讼;
陈某和郭某 原告 张甲 村委会 ,张乙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要求张甲赔偿鱼苗损失
2;正确,
上诉无效,,,,
理由:过了 上诉时限15日
❻ 鱼塘承包合同纠纷
这属于一物多租的行为,由于你的合同在前,他人的合同在后,你获得鱼塘的承包权,他人不能就他与鱼塘所有人的合同向你索要鱼塘使用权。若他人的行为对你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你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你们签订的是二十年期合同,并约定十年调价,若对方不依照合同约定,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的违约之责。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你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协商解除合同的赔偿,以你们双方协商的为准。也可以就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而到法院起诉解除承包合同。关于赔偿,一般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像已交租金,但由于对方过错或协商提早解除合同的,对方应当退还多交部分。对于鱼塘改造,若合同约定要恢复原状的,解除合同你要自费恢复原状,若没有约定的,可以不恢复,但若你的改造对对方未来的出租具有效益的,你可以主张均分改造费用。若你主张未来收益的赔偿问题,法院不予支持
❼ 关于鱼池纠纷
1.30年合同有效,对方没到时终止要赔偿损失给你,
2,5月1日到鱼池投药,把所有鱼都毒死,你要有证据,损失多少要有证明,
3,你完全可以起诉,到当地法庭起诉,如没有当地法庭可到当地县区法院起诉.
4,你如有证据会胜诉.
❽ 农民乔某在1985年承包了村里发包的鱼塘,土地承包的问题,法律人请进
村委做法不当。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专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属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所以乔某的诉讼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❾ 我承包的鱼塘被社区收回算不算侵权
如果是在承包期内或没有被依法征迁就属于侵权行为。
《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如果承包到期,鱼塘所有权人有权收回不再续签合同。不过同等条件下,原承包人有权优先承包。
《合同法》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合同解除;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有依法征迁的情况,承包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没有征迁,使用权遇到纠纷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